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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开环责改〔2024〕02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个人):临江长城页岩砖厂
经营者:冯才科
公民身份号码:#**********5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UTK0302
地址: (略) (略) 临江镇***6社
接上级交办,我局于2024年12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临江长城页岩砖厂用于生产的原材料部分页岩、煤矸石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给环境带来影响。
以上事实,有1、营业执照复印件;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2证明违法主体。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4、现场(勘验)平面图;5、视听资料;6、调查询问笔录;证据3-6证明违法事实。等证据为凭。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取,冯才科于2024年12月20日在临江长城页岩砖厂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第二项“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整改违法行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落实覆盖防尘措施。
(略) (略) (略) 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略) (略) (略) 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临江长城页岩砖厂实施停工整治和按 (略) 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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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