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竹园镇经济开发区黎渊路长安璟城项目(住兼商) |
标的名称 | 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竹园镇经济开发区黎渊路长安璟城项目(住兼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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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GR2022SC* | 挂牌价格 | 2,817.4538 万元 | ||
价格说明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 |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是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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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资产概况 | (一)土地使用权及报规报建手续 1、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川(2019)青川县不动产权第*号),证载面积为42735.07平方米,登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规划容积率2.6。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字第(2019)040号)建设单位为重庆长 (略) 青川分公司,建设项目名称为长安璟城项目,建设位置为青川县竹园镇梁沙坝,建设规模*.06平方米。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长安璟城项目一组团已于2019年12月取得青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101(补办)】,工程名称:长安璟城项目(一期)(即一组团),建设规模56035.07平方米,设计单位: (略) (略) ,监理单位:四川新双江 (略) ,施工单位:重庆 (略) ,合同开工日期:**日,合同竣工日期:**日。本次转让的(长安璟城项目剩余未开发建筑分摊土地使用权及分摊公共配套设施)未取得未开发部分施工许可,受让方成功受让后,可根据自身需要进行相关报批。 (二)项目建设现状 长安璟城项目总体规划10栋高层住宅及地下车库,总规划建筑面积:*.06平方米,现已完成一组团四栋高层住宅及地下室建设,并且完成相应水电气、消防园林等建设工程:(以下面积为竣工实测面积)已完成一组团总建筑面积:55860.01平方米,其中地上计容面积:44580.89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44299.47平方米,非住宅建筑面积281.42),地上不计容面积769.3平方米,地下不容积面积10509.82平方米(其中地下机动车库面积:9670.32平方米,设备用房839.5平方米。 前期工作方面:已完成地质勘测(已出具报告)、方案设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办理(一二组团共用)、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一组团水土保持验收、项目施工三通一平。 房屋建设:已完成小区一组团四栋楼(5~8#楼)及地下车库、小区出入口大门,两个出入口岗亭等建设,总建筑面积55860.01㎡,其中一二期共用的有:物业用房236㎡,公共活动空间约769㎡,消防控制室45㎡;地下车库10509㎡小区出入口大门及车行出入口岗亭。 消防:已完成一组团四栋楼(5~8#楼)及地下车库内、室外消防设施设备建设等,其中一、二组团共用的有: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地下车库内所有设施设备;柴油发电机组系统;屋顶消防水箱系统及室外消火栓系统,地下车库及一组团已消防验收。 供电:已完成10Kv供电、室外供配电线路、环网柜、一组团四栋楼(5~8#楼)及地下车库内、各配电室内供配电设施、室外充电桩系统;其中一、二组团共用的有:10KV供电、室外供配电线路、环网柜、地下车库内设施设备、高低压配电室及专用配电房、小区充电桩系统、完成公用配电房二内设备基础建设(二组团使用)。 供水: (略) 政供水(含生活供水、消防供水、园林绿化供水,;一组团四栋楼(5~8#楼)及地下车库内供水设施,其中一二组团共 (略) 政供水(含生活供水、消防供水、园林绿化供水),小区水景设施,地下车库供水环网,二次供水设施设备。 园林:已完成一组团园林面积约25000㎡(总计园林面积约35000㎡),约占总园林面积的71%。其中一、二组团共用的有:小区正大门及对应园林景观,车行道出入口两处,中庭园林景观建设。 通讯网络系统: (略) 政接入管道及地下车库桥架建设,一组团四栋楼(5~8#楼)内桥架及通道建设。其中一、二组 (略) 政接入通道及地下车库桥架,设备机房。 天然气: (略) 政天然气接入及一组团四栋楼(5~8#楼)内天然气管道建设。其中一、二组 (略) 政接入通道、庭院管网建设。 智能化系统:已完成一组团四栋楼(5~8#楼)内各项智能设备系统(门禁系统、梯控系统、监控系统、应急呼叫系统,周界防范系统、停车管理系统等)安装;已完成小区车行道闸及人行道闸,地下车库车行道闸等,其中一、二组团共用的有:弱电机房、消防控制室内所有弱电设施设备,小区出入管理系统,地下车库及小区停车管理系统,地下车库桥架通道,监控系统、应急呼叫系统等。 电梯:已完成一组团四栋楼(5~8#楼)。 | |||||||||||||||||||||||||||||||||||||||||||||||||||||||||||||||||||||||||||||
转让方承诺 | ||||||||||||||||||||||||||||||||||||||||||||||||||||||||||||||||||||||||||||||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http://**)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
转让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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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信息 | ||||||||||||||||||||||||||||||||||||||||||||||||||||||||||||||||||||||||||||||
标的企业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 评估机构(估值机构) | 四川天健 (略) | ||||||||||||||||||||||||||||||||||||||||||||||||||||||||||||||||||||||||||||
评估基准日 | **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 (略)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
标的对应评估价值 | 2,584.82 万元 | |||||||||||||||||||||||||||||||||||||||||||||||||||||||||||||||||||||||||||||
账面净值(万元) | 2,328.83 | |||||||||||||||||||||||||||||||||||||||||||||||||||||||||||||||||||||||||||||
备注 | ——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2,817.4538 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报名。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资产转让的提示提醒内容: 一、本次评估报告: 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其他事项: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土地出让合同,本项目应在**日前竣工,否则,面临土地交易价格每日万分之一的罚款。由于项目延期完工是否需要承担罚款和实际罚款金额均无法确定,且项目实际的竣工时间无法准确预测,导致延期罚款金额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考虑到本次评估目的为单项国有资产处置,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我们未考虑该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2、本次评估中,对于地面总建筑面积数据,我们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中载明的数据为准,其中已完工部分以《不动产权证书》为准,未开工部分以总面积扣除已建成面积确定;对于地下建筑面积,直接以实测报告数据为准。 3、本次评估中,对于后续开发成本的预测,我们以开发商提供的项目成本概算扣除已投资金额确定,但截至评估报告日,已投资金额中涉及部分工程项目尚未完成竣工结算,按初审结果暂估,若最终结算金额与暂估金额有差异,本评估结论应相应调整。 4、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规定,经测算,本项目开发完成后无土地增值税,截至评估基准日已预交的土地增值税(125.2万元)应在清算后退回到产权持有人,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实际结果与此不符,本评估结论应相应调整。 5、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处置方案,已完工但尚未完成销售的5-8#楼住宅及地下车库将转入长安物业,不在本次处置范围内,故本次评估假定该些房屋在评估基准日已全部完成销售并实现收入,其收入和成本均不在假设开发法基准日后现金流量中体现。 其它披露事项: 1、转让标的不存在任何抵押、担保等情形。转让标的按现状转让并交付,转让标的《不动产权证》的证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以证载面积为准,不影响成交以及成交金额。 2、长安璟城项目一组团已建已售、已建未售房产及一、二组团车位不在本次转让范围之内。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且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30个工作日内,双方完成转让标的权证过户手续。如在上述期限内,若因为完成开发投资总额比例认定问题导致未能在公告约定期限内完成过户,则由重庆长 (略) (略) 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转让方应在不动产产权证书变更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受让方交接标的资产。 3、涉及到的税、费由转受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若因税费产生纠纷,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协商不成,通过依法向转让方住 (略) 起诉方式解决。 4、转让方已完成长安璟城项目一组团与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第三方单位的费用结算,若涉及尚未履行完成的合同可由受让方与转让方及相关第三方单位自行协商处理, (略) 尚未履行完成的与二组团开发建设相关的合同,受让方承诺原则上通过三方协议的方式予以承接,若因各种原因确不能承接的,受让方在签订正式交易合同后10个工作日正式函告并说明原因,由受让方与转让方友好协商解决。目前长安璟城项目一组团项目已完成验收,受让方需负责项目二组团及项目整体综合验收,若其过程中涉及上述原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第三方单位的配合,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协调, (略) 重庆长 (略) 可提供必要协助。 5、转让标的完成过户日(含当天)前的水、电、物业等费用由转让方负责结清。 6、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需签署并上传《承诺函》,具体内容详见《承诺函》。 7、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不备查,意向投资方可到转让方处尽调,有疑问应在公告期间向转让方咨询。 8、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到实地查验转让标的,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有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结构、权证过户、转让标的接收等方面存在的风险等)。如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意向受让方受让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9、 (略) 重庆长 (略) 就“长安璟城”项目与青川县政府达成并签署的相关协议,包括不限于《青川县竹园镇梁沙幼儿园委托代建合同》,可在本项目成功受让后,由重庆长 (略) 及受让方与青川县政府协商,由受让方承接履行 (略) 重庆长 (略) 继续履行。 10、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确认已收到应结算交易价款和转让方与受让方应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11、其他内容详见《产权交易合同》《承诺函》等资料。 12、标的查看联系人:刘老师联系电话:*。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不参与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300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 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西南联合产 (略) | |||||||||||||||||||||||||||||||||||||||||||||||||||||||||||||||||||||||||||||
开户行 |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
账号 | *1211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转让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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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 | 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协议方式成交)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网络竞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贺老师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28-*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史老师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http://**)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三条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
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