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国:
公民身份号码:*********2419
住所: (略) 开发区朴席镇曹桥村大友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4月1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 (略) 金坛区薛埠镇长山 村委( (略) 东侧)的铁砂压块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发现,现场建有水泥料仓、混料机、提升机、砖机、输送带等,正 在从事铁砂压块项目生产。经查,你未依法批该铁砂压块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23年11月下旬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2024年4月1 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 年4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4份(被询问人:汤建国);身份证复印件(汤建国);现场照片8张等证据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二、 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立即停止建设。
三 、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
如你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 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