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略) 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福建 (略) 二期工程德化支线(南安段)迁改工程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10月15日-10月21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福建 (略) 二期工程德化支线(南安段)迁改工程
二、建设地点: (略) 水头镇、东田镇
三、建设单位: (略) (略)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华师(福建) (略)
五、项目概况:
福建 (略) 二期工程德化支线工程(南安段)因避让G324国道和南安智慧消防产业园,分别对水头段和东田段部分管线进行迁改,迁改部分目前尚未投运。本次迁改管道设计压力、管径、用管及管道压力等级均不变,主要以直埋、顶管及定向钻穿越为主,不涉及截断阀室和输气站场。东田镇段 (略) 长度1.5km, (略) 长度约1.6km,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257.3平方米;水头镇段 (略) 长度7.8km, (略) 长度约9.5km,临时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3平方米。已编制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论证报告, (略) 人民政府批复同意。项目线位不涉及自 (略) 、自然公园、饮用水 (略) 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等法律法规禁止开发 (略) 域。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生态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①对生 (略) (含生态公益林)的保护措施:施工期间应严格限制施工活动范围,减少对土壤、植被的直接破坏及对动物生存环境的惊扰;施工前做好政策宣贯;施工时尽量缩小作业带,不随意破坏植被;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尽快恢复植被。②开挖穿越大盈溪的保护措施:选择在河流枯水季节进行,严格控制作业带范围,距离考核断面20多公里,影响较小,施工前提前向属地环保部门报备;应使用环保型工程机械施工;施工结束后,应尽量使施工段河床恢复原貌。③定向钻穿越石壁水库引水渠保护措施:采取定向钻方式穿越水渠,管道等设施堆放在作业带内,不另行设置堆管点;不设置施工营地。④对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措施:严格划定施工作业带范围,尽量避开农作物生长季节,以减少农业生产的损失;严格执行分层开挖、分层回填的操作制度;施工后期及时进行地表恢复。⑤对植被的保护和恢复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活动范围,减少植被占用和破坏;施工前应进行表土剥离,将表土单独堆存并做好覆盖、拦挡等防护措施;施工结束后用 (略) 植被恢复 (略) 域表层覆土;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尽量减少施工作业带宽度,以减少对土地的占用及植被的破坏。⑥对野生动物保护:施工人员不得捕杀野生动物,在管线施工过程中如遇到应及时把它们转移到远离管线的地方放生。
2.声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①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布置施工场地;施工过程中应经常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避免由于设备故障而导致噪声增强现象的发生;附近居住地设置围挡以阻隔施工噪声。根据跟踪监测结果,适时采取强化隔声措施。
3.大气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①施工单位加 (略) 的规划管理,设置围挡,临时堆放场地与周边敏感点距离在200米以上。并加大洒水频次,减少粉尘扩散对周边居民等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②避免在大风日以及夏季暴雨时节施工,尽可能缩短施工时间,提高施工效率,减少地表裸露的时间,遇有大风天气时,避免进行挖掘、回填等大土方量作业。③采用环保型工程机械施工,减少废气排放。④对于工地内裸露地面,采取土方堆放场地覆盖防尘布、每周洒水两次、地 (略) 理并洒水等措施。
4.水环境影响及污染防范措施:①施工期不设置生活营地,施工人员租住附近民房,生活污水依托周边城镇或村庄现有污 (略) 理。②管道试压排水含极少量的铁锈和泥沙等杂质,经收集进 (略) 理回用。③定向钻两侧设置带防渗膜的泥浆沉淀池,泥浆经沉淀后,上清液回用于洒水抑尘。
5.固体废物防治措施:①施工场地设置垃圾桶,收集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指定人员负责生活垃圾及时收集,并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及时清运,做到日产日清。②施工建筑废物由施工单位充分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 (略) 理能 (略) 置。施工场地内杂草、树木等植物残体以及废弃土石等固体废物, (略) 运至指定的地 (略) 理。③定向钻产生的废弃泥浆经沉淀分离后进 (略) 理留在泥浆池中,覆土掩埋恢复种植。④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剩余土石 (略) 官桥智能化食品加工配送一体化项目进行综合利用。
6.环境风险和应急措施:①做好管道两侧防护措施,优化运行与加强仪表监控,防止天然气泄漏。②定期进行管道壁厚的测量,对严重管壁减薄的管段,及时维修更换,避免爆管事故发生。③加强巡检,每半年检查管道安全保护系统(如截断阀、安全阀、防控系统等),使管道在超压时能够得 (略) 理。④与地方政府建立沟通渠道,将管道事故应急预案与政府事故应急预案衔接,加强应急联动。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建设 (略) 络公示、现场张贴,在《海峡导报》上刊登公示信息等方式,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公众来信、传真、电话或邮件。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 (略) (略) 东海街道海星街100号东海大厦(市政府旁) (略) 行政审核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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