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理白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请求对大理 (略) 大理戴卡*件铝合金车轮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的请示》(大发改资环〔2023〕45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云发改资环〔2017〕299号)有关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云南省节能监察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该项目(项目代码:2310-*-04-05-*)节能报告进行了评审,对项目能源消费情况、能效水平、用能工艺及节能管理措施等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用地面积约*.29平方米。主要建设:对原有占地面积约7895.17平方米的车间进行改造建设热工车间,安装28台压铸机、5台熔化炉(其中2台和料炉、1台静置炉A、1台静置炉B、1台铝屑炉)等设备,设置熔炼、压铸、热处理三大主要工艺环节。在厂区前东侧建设广场及生态停车场等配套设施。项目建成后达到年产*只铝合金汽车车轮,产品主要为12—26英寸车轮。
项目年综合能耗当量值为7732.61吨标准煤、等价值为*.432吨标准煤,项目铝合金车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170.641千克标准煤/吨,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为1.273吨标准煤/万元。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要严格落实项目评审意见中所提出的相关要求和意见建议。
(一)要进一步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切实加强节能管理。
(二)要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健全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并建成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系统, (略) 的数据对接。
(三)要严格按照项目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提出节能验收申请,若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不予通过验收。
(四)其他要求按项目评审意见落实。
四、如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五、请大理州发展改革委严格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并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六、请大理州发展改革委接文后,进一步加强用能管理,强化节能目标责任落实,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本地区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完成。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