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2024-11-25
- 来源: (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1月25日-2024年11月29日(5个工作日)。
2024年11月25日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序号 | 1 |
项目名称 | 供热系统技改项目 |
建设地点 | 东台高新技 (略) (略) 8号 |
建设单位 |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江苏 (略) |
项目概况 | (略) 供热系统技改项目在拟定地点(东台高新技 (略) (略) 8号)实施建设具有一定的环境可行性。项目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项目配备1台额定蒸发量为4t/h燃气锅炉,替代原有的集中供热系统。 (略) 具备集中供热系统满足项目使用后须无条件停用。项目不得采用和生产国家明令限制和淘汰的原辅材料、设备、工艺及产品。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技改项目产生的纯水制备浓水、锅炉循环水定期排水与现有项 (略) 理后的废水 (略) 城 (略) 理厂接管标准, (略) 理达标后外排。 2、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收集效率、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项目施工期场地扬尘排放浓度执行江苏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表1中排放限值;营运期天然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排放标准执行江苏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燃气锅炉相关浓度限值标准。技改项目新增1根排气筒。 3、 (略) 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 (略) 置。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要求,严格落实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危险废物贮存管理、强化转移过程管理等。 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收集、贮存、转移应分别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 (略) 置。 5、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地下水与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各 (略) 域须达到相应的防渗技术要求,确保建设项目不对地下水、土壤造成污染。 6、加强建设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建立隐患清单并确保整改到位,防止生产过程、污染治理设施及固废暂存等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重点关注管道天然气厂内输送、使用等环节、废气治理设施等本质安全设计和规范良性运转、各类固废的暂存、处置和转运合法合规性。制订并不断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将本项目的事 (略) 、 (略) (略) 应急防控体系,实现联防联动。建立和完善预测预警机制,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一旦发生事故要做到快速、高效、 (略) 置。 项目须配套建设足够容量的事故池及消防水收集系统,事故池的容量应充分满足事故应急废水的接纳;事故池正常工况下应空置,保证生产单元发生事故时,泄漏物料或消防、冲洗废水能迅速、安全地集中到事故池,进行 (略) 理。一旦发生突发性事故时,企业必须停产,并立即关闭雨水(消防废水)管道阀门, (略) 内事故废水汇入事故池,待完成收集池 (略) 置后方可恢复生产。 在项目投入生产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7、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8、建设单位应当对本项目涉及的污染防治设施、废弃危险化学品、危 (略) 置(产生、贮存、运输、 (略) 置)本质安全负责,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纳入安全评价。要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
公众参与情况 | 1、建设单位于2024年5月6日-2024年5月1 (略) 人民 (略) 站群进行了报告表全本信息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对本项目有关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2、项目服务科于2024年11月18日-2024年11月2 (略) 人民 (略) 站群进行报告表受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对本项目有关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
项目代码 | 2312-#-89-02-# |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人:项目服务科
联系地址: (略) (略) 8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生态环境窗口
联系电话:0515-#
邮 箱:*@*63.com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