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审批意见,现依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示。欢迎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拟不予批准的原因) | 公众参与情况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保承诺(链接) | 备注 |
1 | 卤代新材料联产环氧氯*烷项目 | (略) 新罗区生物精细化工产业园 | 龙 (略) | (略) 新 (略) | 福建致尚生 (略) 为龙岩卓 (略) 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是一家专业从事生物基增塑剂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的科技型企业。公 (略) 经济开发区,现有1条生物基增塑剂生产线,年产生物基增塑剂2万吨。 (略) 规划建设需求,城区不断扩展,现有厂区周边环境发生变化,特别是居民区等敏感目标增多,已制约公司发展空间,也影响公司长远发展。为此,龙岩卓 (略) (略) 龙 (略) ,承担福建致尚生 (略) 退城入园迁扩建项目,并进行产业优化转型升级, (略) 新罗区生物精细化工产业园建设卤代新材料联产环氧氯*烷项目,在项目正式投产的同时关停位于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增塑剂项目。 龙 (略) 卤代新材料联产环氧氯*烷项目主要建设生物基增塑剂、动力电池电解液添加剂、环氧氯*烷生产线及废盐综合利用离子膜烧碱装置,配套罐区、仓库、循环水场、锅炉房、焚烧装置、污水处理站等公辅、环保设施,建成后年产5万吨生物基增塑剂、2万吨氯代碳酸*烯酯、1万吨氟代碳酸*烯酯、5000吨碳酸亚*烯酯及5万吨环氧氯*烷。项目生产环氧氯*烷产品的同时,会产生大量高盐废水(NaCl含量约25.4%),为实现高盐废水的综合利用,公司拟在厂区内建设“废盐综合利用离子膜烧碱装置”,产出的烧碱作为本项目环氧氯*烷装置供应原料,液氯作为本项目生物基增塑剂、氯代碳酸*烯酯装置供应原料,氢 (略) 烃基生物柴油装置供应原料,从而实现废盐绿色循环处置,形成绿色循环经济。项目总用地面积*m2,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450万元。 | 1、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 全厂落实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软水系统排污水回用作焚烧炉烟气洗涤塔补充水,外排废水包括废气洗涤废水、纯水系统排污水、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污水、锅炉排污水、设备清洗废水、地面清洗废水、化验室废水、初期雨水以及生活污水。厂区自建污水处理站用于处理生产废水、初期雨水及生活污水,其中焚烧炉烟气洗涤废水拟采取“碱中和+蒸发浓缩脱盐”预处理工艺,设计处理能力5m3/d,脱盐率不小于99%,水分蒸发后冷凝水与其余生产废水、初期雨水及生活污水等一并排入污水处理站综合废水生化处理单元。生化处理单元拟采取“混凝沉淀+缺氧/好氧(A/O)”废水处理工艺,设计处理能力为200m3/d,废水处理达《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1和表3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的B级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纳入园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废水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1标准,COD、BOD5、SS、动植物油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氨氮、总氮、总磷、氯化物、盐分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的B级标准,环氧氯*烷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3废水中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 2、大气环境影响分析 (1)有组织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①生产装置工艺废气 A、生物基增塑剂、氯代碳酸*烯酯装置氯化尾气经“两级降膜吸收塔+三级碱洗塔”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P1)排放。 B、氟代碳酸*烯酯、碳酸亚*烯酯、环氧氯*烷装置生产工艺废气送焚烧炉焚烧处理。 C、废盐综合利用离子膜烧碱装置废盐水氧化废气主要染物为氯化氢、非*烷总烃,经“一级水洗塔+一级碱洗塔”处理后,尾气通过15m高排气筒(P2)排放;事故含氯废气经“两级碱洗塔”处理后,尾气通过25m高排气筒(P3)排放;盐酸合成尾气经“一级碱洗塔”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P4)排放。 ②废气废液焚烧炉烟气 废气废液焚烧炉烟气采用“SNCR脱硝+急冷塔+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器+两级水洗塔+两级碱洗塔+烟气再热+SCR脱硝”联合烟气净化系统,净化后的烟气通过35m高排气筒(P5)排放。 ③锅炉及导热油炉燃油废气 锅炉及导热油炉以生物柴油为燃料,配套低氮燃烧器,废气直接通过20m高排气筒(P6)排放。 ④储罐废气 罐区有机液体储罐废气送焚烧炉焚烧处理,无机液体储罐废气经“水洗塔”处理后,尾气通过15m高排气筒(P7)排放。 ⑤污水处理站废气 污水处理站采用加盖封闭、抽吸等集气收集措施,收集后废气采用“生物除臭”装置处理后,尾气通过15m高排气筒(P8)排放。 (2)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①装置区废气 项目物料采用无泄漏泵、密闭管道输送;反应、干燥、蒸馏/精馏、冷凝等单元操作排放的VOCs全部经密闭管道送入送焚烧炉焚烧处理;加强对生产设备阀门、法兰等动静密闭点的检查和维护,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②储罐废气 储罐采用固定顶罐,有机液体储罐废气送焚烧炉焚烧处理,无机液体储罐废气经“水洗塔”处理,降低罐区无组织废气排放;加强储罐附属设备的维修,保证储罐的严密性,强化储罐的日常操作管理,对机械呼吸阀瓣等设备,定期检查,使气密性符合要求。 ③污水处理站废气 项目污水处理站的调节池、生化池等均采取加盖封闭,收集废气进入“生物除臭”装置处理,降低污水处理站废气的无组织废气排放;在污水处理站四周加强绿化;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维护尤其是设备设施等密闭性检查,防止跑冒滴漏现象发生;加强污水处理站运营管理,及时清理容易产生恶臭气体污泥。 执行标准: (1)有组织排放 生物基增塑剂、氯代碳酸*烯酯生产装置及配套尾气制酸系统废气污染物氯化氢、氯气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4标准;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烷总烃计)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标准。氟代碳酸*烯酯、碳酸亚*烯酯、环氧氯*烷生产工艺废气送焚烧炉焚烧处理,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排放限值,废盐综合利用离子膜烧碱装置废气污染物氯化氢、氯气参照执行《烧碱、聚氯*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3标准,废盐水湿式催化氧化预处理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烷总烃计)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标准,焚烧炉烟气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标准,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烷总烃计)排放参照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标准,见表1-11。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1的要求,锅炉及导热油炉以生物柴油为燃料,根据《关于全面推进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转型的意见》(闽环规[2023]1号),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燃油锅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有机液体储罐废气送焚烧炉处理,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焚烧炉烟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1-11;无机液体储罐废气污染物氯化氢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4标准,硫酸雾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氨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见表1-14。污水处理站氨、硫化氢、臭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标准。 (2)无组织排放 厂界无组织排放氯化氢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7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限值,氯气、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非*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3标准,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厂区内监控点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2标准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标准较严值。 3、声环境影响分析 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各类生产设备和辅助设备,主要采取基础减振、建筑物隔声、合理布局等途径进行噪声污染防治和控制。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 净化水过程废石英砂、废活性炭、废树脂、废反渗透膜以及空分制氮废分子筛由厂家回收更换;生产装置釜残液送焚烧炉焚烧处理。建设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面积12m2,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等要求规范建设。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面积360m2,危险废物暂存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要求规范建设,主要贮存生产过程产生的废离子膜、炉渣、飞灰、废活性炭(焚烧烟气治理)、废催化剂、废除尘布袋、破损危化品废包装袋、废导热油、化验室废液、废机油、废盐、污水处理污泥等危险废物,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置。盐泥待鉴别,在取得鉴别结果前按危险废物处理,委托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5、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 COD≤3.163吨/年、氨氮≤0.316吨/年、 SO2≤5.742吨/年、NOx≤46.287吨/年。 |
一、公示时间:2023年7月14日-2023年7月20日(5个工作日)
二、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三、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7-*
电子邮箱:*@*63.com
通讯地址: (略) 商务运营中心L幢供销大厦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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