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机动车维修业户经营行为,促进 (略) 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和《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略))等业务条件要求,我局对已办理车身维修、汽车美容装潢项目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进行了实地核查。经核查,17家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环保措施不达标与备案申报材料不符,决定依法予以核减经营备案。
自取消备案之日起,上述17家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不得继续从事机动车车身维修、汽车美容装潢等项目,如再继续从事上述维 (略) 将依据《中华人民 (略) 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依 (略) 理。
疏附县 (略)
202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