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不动产)
标的物介绍摘录自豫郑安宏评字【2024】*号评估报告
建议竞买人理性竞买
标的名称 | (略) 博研府10幢1单元1层102号住宅 | |
权证情况 | 法院执行裁定书 | (2024)豫1681执恢787号 |
不动产权证书号 | 详见附件评估报告 | |
标的所有人 | 被执行人出资购买登记在其子名下 | |
评估鉴定价值时点 | 2024年12月18日 | |
标的现状 | 权利性质 | 市场化商品房 |
用途 | 住宅 | |
是否已腾空 | 未腾空 | |
租赁情况 | 截至拍卖公告发布之日暂无人主张 | |
经营情况 | 无 | |
钥 匙 | 无 | |
权利限制 情况 | 查 封 | (略) (略) 查封 |
抵 押 | 无 | |
优先竞买人 | 暂无 | |
限购情况 | 竞买人必须具备标的物所在地的购房资格并符合当地限购政策的相关要求,竞买人可自行到有关部门了解,因违反限购规定导致买受人不能办理房屋登记等手续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买受人领取成交裁定前, (略) 提交购房资格核验证明,并自愿接受相关部门核查家庭购房资格。拍卖成交确认后,因买受人无购房资格导致不能办理过户登记的,将承担悔拍等法律后果。 | |
提供的文件 | 1、《法院裁定书》;2、《协助执行通知书》;3、《拍卖成交确认书》;4、其他。 | |
标的物介绍 | 建筑面积 | 140.18平方米 |
建筑结构 | 钢混 | |
建成年代 | 2021年 | |
装修情况 | 以交付时标的现状为准 | |
房屋户型 | 以交付时标的现状为准(不排除原占有使用人有改动) | |
房屋所在楼层/总层数 | 1层/17层 | |
房屋朝向 | 以交付时标的现状为准 | |
估价对象 四至范围 | 详见附件评估报告 | |
其他介绍 | 特别提醒 | (略) 暂不组织统一预展看样,意向竞买人请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周边走访。 (略) 执行范围之内,请自行至相关户籍管理部门咨询。 特别提醒: 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水、电、气等更名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本次司法拍卖所形成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相应主体负担。买受人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可先行垫付依法由原产权人承担的税费,凭纳税(费) (略) 的从拍卖款中支取( (略) 成交确认裁定送达后30日内自行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未在上述期限内办理过户手续及凭纳税(费) (略) 申报原产权人应承担的税款的,则原产权人负担的税费则由买受人自行支付,本院不再负责从成交款项中支付该税款)。对可能存在的、拍卖人没有预见的欠缴税、费及标的物本身所产生的欠款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自行解决;如需登报注销产权证的(房产证、土地证及契证),该登报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 |
其他费用情况 | 办理权证所需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所涉及的税、费及其他可能存在的与房产有关费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买受人应自行办理水、电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对可能存在的影响标的物使用的水、电、燃气、物业管理、供暖、罚款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特别提醒关于税费、是否限购情况,物业费、水、电、供暖欠费具体数额等请自行向当地的财税部门、房管部门、国土部门、教育部门、 (略) 等相关部门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