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持续推进安全生产社会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根据职责分工和工作安排,市安办牵头对《 (略)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达市安委〔2022〕21号)进行了修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 (略) 理规定》《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安委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川安委〔2021〕1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代拟了《 (略)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17日,*@*q.com,联系电话0818-*。
附件:1.《 (略)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2.《 (略)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略) (略)
2024年10月16日
附件1
(略)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制 (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 (略) 理规定》《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安委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川安委〔2021〕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 (略)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略) (略) 域内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一般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 (略) 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国家、四川省相关规定认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判定标准按照原国家安 (略) 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 (略) 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的规定认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略) (略) 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逐级举报。县(市、区)、市级有关部门无法受理的应及 (略) 理权限的部门移送, (略) 理的,举 (略) 级、省级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条 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方便群众”和“谁受理、谁处罚、谁奖励”的原则。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下列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监 (略) :
(一)对工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应急管理部门受 (略) ;
(二)对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和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 (略) ;
(三)对建筑物拆迁作业、建设工程项目、建筑施工单位等存在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 (略) ;
(四) (略) 燃气、市政设施等存在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 (略) 管理部门受 (略) ;
(五) (略) 交通、水上交通运输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受 (略) ;
(六)对火灾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消防部门受 (略) ;
(七)对 (略) 内安全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受 (略) ;
(八) (略) 、医疗卫生设施安全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受 (略) ;
(九)对旅游及其相关设施安全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 (略) ;
(十)对水利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受 (略) ;
(十一)对林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受 (略) ;
(十二)对农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受 (略) ;
(十三)对电力及通信设备设施、广播电视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经济信息管理部门、数字经济部门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等部门受 (略) ;
(十四)对非法开采矿山或已关闭矿山擅自恢复生产等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自然资源部门受 (略) ;
(十五)对其他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该行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受 (略) ;
(十六)对没有明确行业类别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应急管理部门受 (略) 。
第七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 (略) ,受理有关安全生产举报,兑现安全生产举报奖励。
第八条 举报奖励经费应当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举 (略) (略) 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经相关职能部门核查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
(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的;
(二)举报人是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
(三)举报内容属于信访事项的,或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或已进入司法程序的;
(四)举报事项已经受理或 (略) 的;
(五)通过对同一类型的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反复举报等方式方法进行牟利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标准按照下列事实和条件认定:
(一)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元计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元。
(二)对举报除瞒报、谎报事故外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奖励金额按 (略) 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元; (略) 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 (略) 罚办法》《安全生 (略) 罚自由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未 (略) 理的,奖励举报人奖金1000元。
(三)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其家属)举报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10%,最高不超过*元。
第十二条 同一举报人或者有关联关系的多名举报人在同一县 (略) 域内对同一类型的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出多个举报件的,负责举 (略) 理的部门可 (略) 理,在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的单一举报件的奖励金额基础上适当增加奖励,增加幅度最高不超过单一举报件的奖励金额。
第十三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 (略) 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有功的首次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以单位或组织名义举报的,奖励资金发给举报单位或组织。
第十四条 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出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举报接收部门约 (略) 理结果和奖励领取的告知方式。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十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 (略) 等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及 (略) 理举报事项:
(一)全市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受 (略) 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
(二)市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依照各自的职责直 (略) (略) 内的举报事项,也可交由下一级部 (略) 理;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告知举报 (略) 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 (略) 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四)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 (略) 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有关地方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
涉及生产安全事故方面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 (略) 理。
第十七条 (略) 理举报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举报登记。接到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举报进行登记,属于管辖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填写《 (略) 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登记表》,并在5个工作日进行初步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不符合条件的告知举报人;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管辖的安全监管部门或告知举报 (略) 理权的单位举报, (略) 理的案件应当告知举报人。其中对举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立即移送、 (略) 。
(二)案件调查。负责调查的部门进行案件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应当遵守回避制度规定。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调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凭证作为证据。
(三)审理决定。负责调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调查做出结论 (略) 理决定。
(四)案件反馈。负责调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将简要案情、处理 (略) 理决定做出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对匿名举报人或举报人联系不上的要予以说明。
(五)案件统计报告。负责调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 (略) 理结果归档,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第十八条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 (略) 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填写《 (略) 安全生产举报奖金审批表》,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举报人。
第十九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
审核发放举报有功人员的奖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略) 罚决定书生效和罚没款缴入财政专户,或同意分(缓) (略) 罚的在首期罚款缴纳后,案件经办人填写《 (略) 安全生产举报奖金审批表》,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计算出拟发金额,并说明奖励依据,报查办部门领导审核。
(二)向举报人支付奖金时根据不同情况办理:
1.举报人自愿到场领取奖金的,由举报人亲自填写《 (略) 安全生产举报奖金领取单》,并提交领款人身份证复印件,案件经办人和查办单位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财务人员按程序向领取人发放奖金。
2.举报人不愿意到场领取奖金的,由举报人电话、信息或书信向案件经办人提供银行账户(含个人银行卡号)作为收款账号,办案人员制作书面说明,注明举报人电话号码、指定账号的具体时间、使用的电话号码、指定的收款人和账号(卡号)等事项,交财务人员和主要领导审核后,由财务人员按程序向举报人指定的账号(卡号)存入举报人应获得的奖金,资金存入凭证交回经主要领导复核签字认可。
3.上级机关接受举报指定下级机关办理的案件,举报人不愿意到下级机关领取奖金的,由下级机关按程序取得奖金后拨付到上级指定机关,再由上级指定机关按上述1或2两种办法向举报人支付奖金。
上述奖金兑现后,财务人员将《 (略) 安全生产举报奖金审批表》《 (略) 安全生产举报奖金领取单》的复印件和向举报人支付奖金时的原始手续一并合存,作为记账依据,并留存一份交办案人员存档。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提供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其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家属举报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家属关系的材料,方可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领取奖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参 (略) 理工作的人员不得泄露举报人员相关信息,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实名举报,以备核查过程中了解举报线索、反馈结果和发放奖励。
举报人应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举报事项应包括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内容。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上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发现下列情形的举报事项,可对下级部门进行督办:
(一) (略) 理决定未得到落实的;
(二)社会公众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反复举报的;
(三)办理时弄虚作假的;
(四)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
(五)泄露举报人信息,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参 (略) 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对举报材料必须妥善保管和使用,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保密制度要 (略) 理。
宣传报道举报奖励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确需公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所称的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真实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有关部门事后能确认其举报人身份的检举、揭发行为。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负有安全 (略) 级部门可以结 (略) 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 (略)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达市安委〔2022〕21号)予以废止。
附件:1. (略) 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登记表
2. (略)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审批表
3. (略) 安全生产举报奖金领取单
附件1
(略) 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 编号:〔 〕第 号
举报人 | 姓名 | 身份证 号码 | 联系电话 | |||||
单位 | 住址 | |||||||
举报方式 | 来人( ) 来电( ) 信件( ) 其他( ) | |||||||
被举报 单位 | 名称 | |||||||
地址 | ||||||||
所 举 报 事 故 隐 患 或 违 法 行 为 主 要 事 实 | ||||||||
领导 批示 |
接报人(签名): 接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附件2
(略) 安全生产举报奖金审批表
填报单位(盖章): 编号:〔 〕第 号
举报人 (化名) | 举报时间 | 联系 电话 | ||||||
举报方式 | 来人( ) 来电( ) 信件( ) 其他( ) | |||||||
举报 事项 | ||||||||
案件 处理 结果 | 案件经办人 | 结案时间 | ||||||
处罚对象 及罚没金额 | ||||||||
奖励 意见 | ||||||||
奖金 领取方式 | ||||||||
举报查办部门意 见 | 案件承 办人意 见 |
年 月 日 | ||||||
负责人审 批意见 |
年 月 日 |
备注:填写此表必须是经过调查核实的举报案件,按件填写,一式两份。承办部门、财务部门各存一份。
附件3
(略) 安全生产举报奖金领取单
领取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码 | |||
奖励案由 | |||
奖励金额(大写) | |||
案件经办人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负责人 审核意见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领取人 签名并押印 |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附件2
《 (略)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修订征求
意见稿)》起草说明
现就《 (略)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背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 (略) 理规定》《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安委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川安委〔2021〕1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2022年8月14日,市安委会制定出台了《 (略)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达市安委〔2022〕21号)(以下简称《办法》), (略) 各行业领域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机制。随着《办法》实施的不断深入,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对有效助力达州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该项工作的纵深推进,我市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须通过制度层面予以调整解决。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规范举 (略) 置办理程序,市安办牵头启动《办法》修订程序。
二、起草的过程
为进一步做好《办法》的修订工作,市安办成立工作专班,召开专题研讨会,对各县(市、区)和重点行业部门进行深度调研,充分吸 (略) 州和省外各地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起草了《办法》,进一步规 (略) 置工作流程,畅通安全生产举报渠道,发挥举报奖励示范带动作用,提升社会公众、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参与举报工作积极性,营造社会共治的良好环境。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稿整体在体例结构上与原《办法》保持一致,由原来的共五章二十六条,调整为共五章二十七条,分别为总则、奖励范围和标准、办理流程、监督管理、附则。主要修改内容有:
一是调整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适用的范围。将原第二条“ (略) (略) 域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修订为“ (略) (略) 域内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一般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其他条文内容在文字表述上作相应修改,与省上保持一致。
二是增加不予发放奖励条款。在原第十条新增第(五)项情形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即“通过对同一类型的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反复举报等方式方法进行牟利的”。达到杜绝和减少“职业举报人”以此牟利的目的,充分发挥举报奖励资金应有作用。
三是对举报奖励金额作相应调整。将原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对举报除瞒报、谎报事故外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奖励金额按 (略) 罚金额的15%计算,一般事故隐患最低奖励1500元,重大事故隐患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元”,修改为“对举报除瞒报、谎报事故外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奖励金额按 (略) 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元”。与省上保持一致。
四是增加对多个同一类型举 (略) 理及奖励方式。新增第十二条“ 同一举报人或者有关联关系的多名举报人在同一县 (略) 域内对同一类型的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出多个举报件的,负责举 (略) 理的部门可 (略) 理,在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的单一举报件的奖励金额基础上适当增加奖励,增加幅度最高不超过单一举报件的奖励金额”。其他条款在排序上依次顺延。
五是对施行时间进行相应调整。新《办法》实施后,原《办法》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