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106号501房 【企业自挂牌项目】
承租方资格
1.意向承租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2.意向承租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过往没有涉及任何债务的法律纠纷。3.本次出租不接受联合体承租。4.租赁期限暂定1年,实际租赁期限按意向方与出租方洽谈并最终签署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为准。
出租条件
意向承租方须按照出租方提交的租赁合同版本的相关文件签署。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出租方按出租标的现有质量、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的依附于房屋的装修装饰状况和指定用途出租,不包括出租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2.该出租标的按现状对外公开招租,意向承租方可到标的现场了解各项设施设备的配置以及其他相关情况,承租方需按确定经营范围的实际经营需求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需把有关图纸文件提交相关政府部门及出租方审核。3.承租方在该场地不可作仓库用途。4.承租方须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向出租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和首次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