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责令整改通知书
黄永惠(评审专家)、杨玲(采购人代表)、尹周(评审专家):
经查,你们在参与中共理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县纪委监委办公设备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存在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现就发现的问题责令你进行整改。
一、发现的主要问题
因询价小组疏忽未仔细审查 (略) 的投标(响应)文件, (略) 通过了符合性审查,违反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第(六)款:“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之规定。
二、整改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 (略) 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 (略) 理:(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的通知》(川财采〔2016〕53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等是否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和第五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供应商工作人员、评审现场监督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 (略) 罚的,按照有关规定依 (略) 罚,没有规定的,由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批评,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媒体上公告,根据情况向同级政府报告、监察部门通报,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们加强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学习,在今后的评审工作中引以为戒、予以改正。
(略)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