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对擅 (略) 建设项目施工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 (略) 法》 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 (略) 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 (略) 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办理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视 (略) 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 | (略) 路面损坏、污染或 (略) 畅通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 (略) 法》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略) (略) 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 (略) 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 (略) (略) 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略) 面损坏、污染或 (略) 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略) 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略)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 (略) 面损坏、污染的, (略) 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 | (略) 作为试车场地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 (略) 法》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 (略) 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略) 面损坏、污染或 (略) 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略) 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略)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 | 对从事挖砂、爆破及其 (略) 、公路桥梁等安全的作业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 (略) 法》 第四十七条 在 (略) 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 (略) 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 (略) 、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 (略) 、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第七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略) 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 (略) 安全的作业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5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 (略) 面的机具 (略) 上行驶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 (略) 法》 第四十八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 (略) 路面的机具, (略) 上行驶。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 (略) 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 (略) 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略) 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略) 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 (略) 面的机具 (略) 上行驶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6 | 对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 (略) 、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 (略) 法》 第四十九条 (略) 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 (略) 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第五十条 (略) 、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 (略) 、公路桥梁 (略) 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略) (略) 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七十六条第(五)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略) 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 (略) 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略) 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 (略) 、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 (略) 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略) #元以下的罚款。 3.《超限运输车 (略) 管理规定》 第三条第一款第(四)(五)(六)(七)(八)项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千克;(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千克;(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千克;(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千克;(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千克。 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 (略) 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 (略) 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 (略) 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元。 第四十七条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 (略) 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 (略) 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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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多次、严重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驾驶人和企业 (略) 罚 | (略) 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 (略) 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 (略) 运输管理机 (略) 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 (略) 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8 |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下的罚款。 2.《超限运输车 (略) 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下罚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9 |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 (略) 附属设施或 (略) 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或者损坏、擅自挪动建 (略) 的标桩、界桩等可 (略) 安全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 (略) 法》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 (略) 附属设施。 (略) 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 (略) (略) 安全畅通所 (略) 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 第五十六条 (略) 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 (略) 两侧的建 (略) 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 (略) 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 (略) 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 (略) 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 (略) 的规定划定。 建 (略) 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七十六条第(六)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略) 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 (略) 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 (略) 的标桩、界桩,可 (略) 安全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 (略) 附属设施或 (略) 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第六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略) 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略) #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 (略) 附属设施或 (略) 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 (略) 安全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0 | (略) 工程设 (略) 完好、安全和畅通 (略) 罚 | (略) 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略) 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略) #元以下的罚款:(二)涉路工程设 (略) 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1 | (略) 损坏未报告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 (略) 法》 第五十三条 (略) 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 (略) 管理机构, (略) 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略) 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 (略) 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2 | 对 (略) 用地范围 (略) 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 (略) 法》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略) 用地范围 (略) 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略) 用地范围 (略) 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略)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3 | (略) 建 (略) 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 (略) 法》 第五十六条 (略) 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 (略) 两侧的建 (略) 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 (略) 内增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略) 建 (略) 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略)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 (略)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 (略) 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 (略) 建 (略) 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4 | (略) 建 (略) 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 (略) 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略) 建 (略) 内, (略) 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 (略) 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 (略) 建设或 (略) 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略) 建 (略) 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 (略) 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 (略)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 (略) 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 (略) 建 (略) 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 (略) 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5 | 对 (略) 上设卡、收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 (略) 法》 第七十四条 违反法 (略) 有关规定, (略) 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略) 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略)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 2.《 (略) 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略) 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 (略) 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 (略) 分。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6 | 对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 (略) 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 (略) 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四)道口设置不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或者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的;(五) (略) 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的;(六)应当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 (略) 的信息而未及时公布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7 | (略) 经营管理者 (略) 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 (略) 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略) 经营管理者 (略) 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由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 (略) 经营 (略) 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1倍至2倍的罚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8 | (略) 桥梁进行牵拉、吊装 (略) 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禁 (略) 桥梁进行牵拉、吊装 (略) 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略) 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9 | (略) 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禁 (略) 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略) 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0 | 对擅 (略) 施工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 (略) 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略) 。 第四十五条 跨越、 (略) 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 (略) 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 (略) 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略) 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五十五条 (略) 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略) 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 (略) 的;(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 (略) 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 (略) 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进 (略) 施工活动,建设单位 (略) 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 (略) 、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 (略) 、公路用地 (略) 改线;(二)跨越、 (略) 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 (略) 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 (略) 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 (略) 的设施 (略) 标志;(六) (略) 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 (略) 建 (略) 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 (略) 施工活动的, (略) 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略) #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 (略) 施工活动的, (略) 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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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略) 工程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2.《中华人民 (略) 法》 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路建设必 (略) 工程技术标准。 (略) 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略) 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略) 工程质量。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第四十四条 (略) 建设行政主管 (略) 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 (略) 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 (略) 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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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擅自更 (略) 林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禁 (略) 、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 (略) 林的, (略) 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 (略) 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 (略) 林的, (略) 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3 | 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申请的,应当为超限运输车 (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式样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 (略) 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略) 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略) 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略) 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4 |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 (略) 、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 (略) 理。 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 (略) 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禁 (略) 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略) 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8 | 对未按技术规范和操作规 (略) 养护作业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 (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 (略) 养护作业的, (略) 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5 | (略) 工程未交工验收试运营、交工验收不合格试运营、未备案试运营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并予 (略) 罚。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6 | 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 (略)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 (略) 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7 | 对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 (略) 理的专用场所与人 (略) 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 (略) 有关部门的规定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四十七条 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 (略) 理的专用场所与人 (略) 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 (略) 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 (略) 五万元以下罚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8 | 对擅自从事港口经营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四十九条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元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二)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9 | 对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国防建设急需物资作业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十条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0 | 对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三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 (略) 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保障组织实施。 第五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 (略) 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其主要负责人依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加强落实,确保安全生产。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保障组织实施。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当报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条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关于安全生产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 (略) 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1 | 对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十四条 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一条 未按照本规定报告并经同意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2 | 对擅自在港口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或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十六条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 (略) 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3 | 对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逾期不改正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等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发现取得经营许可的港口经营人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而不及时吊销许可证的。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七条 从事港口经营(港口拖轮经营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 (略) 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3.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 (略) 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 从事港口拖轮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申请经营的港口所在地注册并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满足拖轮停靠的自有泊位或者租用泊位;(三)在沿海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2艘沿海拖轮;在内河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1艘内河拖轮;(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的要求,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且在申请经营的港口从事拖轮服务满1年以上;(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经检查或者调查证实,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本规定第七、八条规定一项或者几项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4 | 对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5 | 对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而开工建设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6 | 对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条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7 | 对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一条 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8 | 对危害航道通航安全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 (略) 五万元以下罚款, (略) 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 (略) 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9 | 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0 | 对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未按规定编制运行方案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方案应当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并公布。通航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维护保养通航建筑物,保持其正常运行。 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 (略) 五万元以下罚款, (略) 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2.《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运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运行方案的;(二)未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对运行方案中的运行条件、开放时间、调度规则、养护停航安排等内容进行调整的;(三)未按照运行方案开放通航建筑物的;(四)未按照调度规则进行船舶调度或者无正当理由调整船舶过闸次序的;(五)未及时开展养护,造成通航建筑物停止运行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六)养护停航时间超出养护停航安排规定时限且未重新报批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1 | 对过闸船舶、船员不遵守运行管理有关规定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二条第(三)(四)(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 (略) 五万元以下罚款, (略) 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 (略) 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2.《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过闸船舶、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船舶 (略) #元以下的罚款,对责 (略) 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强行过闸的;(二)不服从调度指挥,抢档超越的;(三)从事上下旅客、装卸货物、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活动的;(四)从事烧焊等明火作业的;(五)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行洗(清)舱作业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2 | 对过闸船舶未按规定向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二条第(四)(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 (略) 五万元以下罚款, (略) 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2.《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过闸船舶未按照规定向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3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 (略) 分,对个人经营的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二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4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第(一)(三)(四)(五)(六)(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略)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或者泄露标底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 (略)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95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与他人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手段中标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略) 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 (略) 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 (略) 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96 | 对交通运输领域必须招标的项目建设工程单位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略) 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 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 (略) 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97 | 对交通运输领域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实质内容进行谈判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98 | 对收受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投 (略) ,或透露信息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 (略) 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 (略) 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 (略) 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99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 (略) 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00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中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 (略) 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略) 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01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中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条第二款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02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略) #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03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资料时限不符合规定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略) #元以下的罚款:(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04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略) #元以下的罚款:(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05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四条第(四)项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略) #元以下的罚款:(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06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超额收取保证金或者不按规定退还保证金及利息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略) #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07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违法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条第一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略)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08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委员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09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略) 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略) 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10 | 对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 (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略) 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2.《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六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上#以下的罚款:(一)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二)施工图设计经批准后,对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擅自作出变更或者采取肢解变更内容等方式规避审批并开工建设的。 3.《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七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由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11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违法转分包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 (略) 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 (略) 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12 | (略) 工程建设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略) 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而进行招标的;(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的;(三)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四)不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的;(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六)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资格审查报告存在重大偏差且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七)挪用投标保证金,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的;(八)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九)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信息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十)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的;(十一)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支付形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13 | 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应当是该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三)具有能够承担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组织机构或者专职业务人员;(四)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的程序及相关法规。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不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14 | 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未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开展招标活动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在取得批准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通过初步设计审批后,方可开展监理、施工、设备、材料等招标。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未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开展招标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15 | 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中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内容违法或编制时未使用相关标准文本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应 (略)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以及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行业标准文本。 招标人在制定资格审查条件、评标标准和方法时,应利用水 (略) 场信用信息成果以及招标投标 (略) 发布的信息,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 (略)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或者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行业标准文本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16 | 对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 (略) 财政部 (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略) 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 (略) 分,对个人经营的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17 | 对交通运输领域承担安全评价工作等机构出具虚假证明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 (略) 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18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 (略) 罚或 (略) 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 (略) 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 (略) 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19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略)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 (略) 罚,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 (略) 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30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有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单位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31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 (略) 建设相关责任和义务,对建设项目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依法开展招标活动,不得接受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禁止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32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略) 罚 | (略) 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登记表;(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三)施工、监理合同及招投标文件;(四)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五)本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对其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六)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 (略) 以罚款:(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单 (略) 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33 | 对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四十八条 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略) 五万元以下罚款。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3.《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七十条 项目单位有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二)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按照合格项目验收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34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35 | 对交通运输领域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 (略) 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 (略) 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 (略) 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 (略) 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 (略) 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 (略) 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36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从业单位出借资质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 (略) 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 (略) 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九条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37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从业单位、人员违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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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从业单位、人员违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 (略) 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 (略) 罚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 (略) 分;自刑罚执行完毕 (略) 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 (略) 罚;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还可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 (略) 罚。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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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略) 场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项目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勘察、设计单位未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按照以 (略) 罚: (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对项 (略) #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勘察、设 (略) #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对项 (略) #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勘察、设 (略) #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施 (略) 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工程监 (略) #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 (略) 以罚款;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工整顿:(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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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必 (略) 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单位必须按标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已 (略) 工程设计,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设计变更的,应当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责令限期改正,可给 (略) 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3.《 (略) 场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项目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勘察、设计单位未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按照以 (略) 罚:(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对项 (略) #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勘察、设 (略) #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对项 (略) #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勘察、设 (略) #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施 (略) 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工程监 (略) #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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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单位未对材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检测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 (略) 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42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单位不按规定履行保修义务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 (略) 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 (略) 理或者拖 (略) 理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43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单位与相关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 (略) 罚,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 (略) 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监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证,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并提交建设单位。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 (略) 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四)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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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 (略) 罚,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 (略) 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 (略) 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四)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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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单位违规承担有利害关系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46 | (略) 建设工程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未按有关规定和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十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目法人应在24小时内按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事故 (略)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受 (略)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 (略) 理一般工程质量事故;交通部会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 (略) 理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特别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 (略) 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给 (略) 罚,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 (略) 分。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47 | 对交通运输领域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 (略) 罚 | (略) 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48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单位违法行为(工程质量方面)直接负有责任相关人员 (略) 罚 | (略) 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 (略) 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49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50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单位对其他从业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51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52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53 | 对交通运输领域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54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55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详细说明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略) 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集体宿舍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56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未经查验合格即投入使用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57 | 对交通运输领域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人员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略) 罚 | (略) 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58 | 对交通运输领域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按规定受聘而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59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批准文件、规划或国家规定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60 | (略) 水运工程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 (略) #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一)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二)未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的;(三)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四)在已发现的泥石 (略) 、滑坡体 (略) 域设置施工驻地,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61 | (略) 建设行业从业许可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可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 (略) 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略) 场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从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略) 建设从业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给 (略) 罚;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62 | (略) 水运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单位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63 | 对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给予单 (略) 罚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略) 罚 | (略) 罚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单 (略) 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64 | 对有关单位、个人拒绝 (略) 建设监督检查工作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 (略) 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 (略) 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拒绝或阻碍依 (略) 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65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有关人员 (略) 罚 | (略) 罚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略) 理条例》 第四十条第一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 (略) 罚或 (略) 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 (略) 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66 | (略) 货物运输等运营单位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未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五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 (略) 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第九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2.《 (略) 运输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与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对托运人身份信息进行查验。托运人托运货物时 (略) 运输经营者如实提供货物信息,托运危险货物的,还应当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水路运输经营者收到实名举报或者相关证据证明托运人涉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谎报瞒报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对相关货物进行检查。水路运输经营者发现存在上述情形或者托运人拒绝接受检查的,应当拒绝运输,并 (略) 运输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未装船的还应当及时向拟装船的港口经营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托运人身份信息、托运货物信息进行登记并保存至运输合同履行完毕后6个月。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67 | 对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十五条 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略) 一万元以下罚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68 | 对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进行船舶大气污染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 (略) 罚。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69 | 对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 (略)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70 | 对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 (略) 罚。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71 | 对拒绝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水污染防治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72 | 对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73 | 对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74 |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四)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75 | 对拒绝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有关船舶噪声污染环境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条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 (略) 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五十五条 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 (略) 以罚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76 | (略) 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四条 机 (略) 市区范围内行驶,机 (略) 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铁路机车驶经 (略) 市区、 (略) 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 (略) 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 (略) 以罚款。 机动船舶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由港务监督机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 (略) 以罚款。 铁路机车有第一款违法行为的, (略) 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 (略) 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 (略) 罚规定》 第三十七条 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略) 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警 (略) 以#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77 |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件,并处2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78 |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79 | 对未按规定办理船员服务簿变更手续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略) 1000元以下罚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80 | 对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略) 2000元以下罚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81 | 对船员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 (略) 1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 (略) 罚:(一)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二)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三)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的;(五)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船员法定证书、文书的;(六)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七)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 第八十九条 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由海事管 (略) 以1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船员适任 (略) 罚:(一)未保持正规了望;(二)未正确履行值班职责;(三)未按照要求值班交接;(四)不采用安全航速;(五)不按照规定守听航行通信;(六)不按照规定测试、检修船舶设备;(七)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八)未按照规定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82 | 对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 (略) 2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 (略) 罚:(一)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二)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 (略) 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三)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的;(四)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 (略) 、 (略) 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的;(五)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 (略) 罚规定》 第六条 违反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 (略) 以5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略) 以2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 (略) 罚。(一)未按规定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三)伪造、变造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 第九十条 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由海事管 (略) 以2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 (略) 罚:(一)航行条件复杂和情况紧急时未亲自操纵船舶或者监航;(二)未根据航次任务落实好开航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三)未按规定保障船员充分休息;(四)安排船员值班期间承担影响其值班的其他工作。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83 | 对招用未依照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一)招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二)中国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的;(三)船员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的;(四)不履行遣返义务的;(五)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治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84 | 对擅自从事船员培训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则的规定,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 (略) #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前款“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包括下列情形:(一)无《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的;(三)未按照《船员培训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船员培训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85 | 对不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和要求进行培训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培训机构 (略) 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略) #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船员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培训许 (略) 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则的规定,船员培训机构未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略) #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船员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处罚。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86 | 对未将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87 | 对船员服务机构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停船员服务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相关业务经营 (略) 罚。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88 | 对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89 | 对船舶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 (略) 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 (略) 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 (略) #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 (略) 罚规定》 第十四条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船舶 (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或者浮动设施 (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本条前款所称船舶 (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包括下列情形:(一)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二)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90 | 对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 (略) 2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 (略) #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一)招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二)中国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的;(三)船员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的;(四)不履行遣返义务的;(五)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治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 (略) 罚规定》 第十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或者操作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和《船员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 (略) 以2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并对聘 (略) #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本条前款所称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包括下列情形:(一)未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明;(二)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持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取得的船员职务证书;(四)持伪造、变造的船员职务证书;(五)持转让、买卖或者租借的船员职务证书;(六)所服务的船 (略) 、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七)持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船员职务证书;(八)未按照规定持有服务簿。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91 | 对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逾期不改正的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92 | 对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 (略) 罚:(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二)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 (略) 、通 (略) 、航行条件 (略) 域或 (略) 的;(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 (略) 、时间航行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93 | 对船舶进出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 (略) 罚:(二)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五十五条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 (略) 5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船舶进出沿海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 (略) 5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94 |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二)航道日常养护;(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时,应当在作业或 (略) 域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前款作业或者活动完成后,不得遗留任何妨碍航行的物体。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 (略) 罚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处以5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本条前款所称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包括《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立即停止施工作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内河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二)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三)未按本规定报备水上水下活动的;(四)擅自扩大活动水域范围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95 | 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 (略) #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 (略) 罚:(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 未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擅自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 (略) 罚规定》 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 (略) #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扣留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 (略) 罚:(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或者在港口外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96 | 对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除外),未按规定进行积载和隔离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 (略) #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 (略) 罚:(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 未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擅自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罚。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3.《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 (略) #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 (略) 5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一)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未按照规定进行积载和隔离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97 | 对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碰撞等事故,任何一方应当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救助遇险的他方,不得逃逸。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必须迅速将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以及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报告。 第四十七条 船员、浮动设施上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发现其他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后,必须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 (略) 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 (略) 罚规定》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船舶、浮动设施或者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 (略) 罚。 本条前款所称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包括下列情形:(一)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按照规定迅速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以及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报告;(二)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按照规定报告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三)发现其他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船舶、浮动设施上的船员或者其他人员未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本条第一款所称不积极施救,包括下列情形:(一)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自救;(二)船舶、浮动设施发生碰撞等事故后,在不严重危机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积极救助遇险他方;(三)附近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后,船舶、浮动设施上的船员或者其他人员未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98 | 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内河交通事故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 (略) 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 (略) 罚规定》 第三十三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造成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责任船员给 (略) 罚:(一)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24个月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二)造成重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至24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8个月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造成较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至24个月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四)造成一般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9个月至12个月,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至9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9个月。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99 | 对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 (略) 罚。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00 |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元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01 | 对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 (略) 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 (略) 罚规定》 第十七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 (略) 罚。 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一)未采用安全航速航行;(二)未按照要求保持正规了望;(三)未按照 (略) 或者航行规则航行;(四)未按照规定倒车、调头、追越;(五)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或者鸣放声号;(六)未按照规定擅自夜航;(七)在规定必须报告船位的地点,未报告船位;(八)在禁止横穿航道的航段,穿越航道;(九)在限制 (略) 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十)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航行规定;(十一)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十二)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规定;(十三)船舶装卸、载运危险货物或者空舱内有可燃气体时,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显示信号;(十四)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 (略) 于正常工作状态,或者不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或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机构报告;(十五)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十六)未按照规定进行无线电遇险设备测试;(十七)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十八)未按照规定采取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的措施;(十九)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其他情形。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02 | 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条 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船舶、浮动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第二十一条 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 (略) 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 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 (略) 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 (略) 罚规定》 第十八条第一、三款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 (略) 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本条前款所称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包括以下情形:(一)不遵守船舶、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安全技术规范;(二)不按照规定载运易流态化货物,或者不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三)遇有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的情况而冒险开航;(四)超过 (略) 航行;(五)船舶违规使用低闪点燃油;(六)未按照规定拖带或者非拖船从事拖带作业;(七)未经核准从事大 (略) 的水上拖带;(八)未持有《乘客定额证书》;(九)未按照规定配备救生设施;(十)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款所称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包括以下情形:(一)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二)集装箱船装载超过核定箱数;(三)集装箱载运货物超过集装箱装载限额;(四)滚装船装载超出检验证书核定的车辆数量;(五)未经核准乘客定额载客航行;(六)超乘客定额载运旅客。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03 | 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后逃逸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 (略) 罚;证书或者证件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04 | 对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第五十二条 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取证的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谎报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 (略) 1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 (略) 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 (略) 罚规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 (略) 以1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 (略) 罚。 本条前款所称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包括下列情形:(一)未按照规定立即报告事故;(二)事故报告内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要求;(三)事故发生后,未做好现场保护,影响事故调查进行;(四)在未出现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下,未经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擅自驶离指定地点;(五)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驶往指定地点影响事故调查工作;(六)拒绝接受事故调查或者阻碍、妨碍进行事故调查取证;(七)因水上交通事故致使船舶、设施发生损害,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或者鉴定,或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检验或者鉴定报告副本,影响事故调查;(八)其他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情形。 本条第一款所称谎报、匿报、毁灭证据,包括下列情形:(一)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词;(二)故意涂改航海日志等法定文书、文件;(三)其他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的情形。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05 | 对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06 | 对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证书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船舶试航前,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试航检验,并取得试航检验证书。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在签发试航检验证书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确认船舶试航状态符合实施船舶图纸审查、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船舶配载及稳性状态。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试航,并对船舶所有人或者 (略) 以2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试 (略) 以1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07 | 对报废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报废的,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报告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注销检验证书。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报废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其所有人或者 (略) 以5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08 | (略) 、浮船坞、大型船舶、水上设施拖带航行,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 (略) 、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船舶、水上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应当申请拖行检验。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 (略) 、浮船坞、大型船舶、水上设施拖带航行,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拖航,并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 (略) 以2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略) 以1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对水上设施主要 (略) 以1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09 | 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五十四条第三款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包括下列情形:(一)没有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二)持有的检验证书属于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或者租借的;(三)持有的检验证书失效;(四)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照规定补办。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 (略) 罚规定》 第八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航行或者作业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本条前款所称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包括下列情形:(一)没有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二)持有的检验证书属于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或者租借的;(三)持失效的检验证书;(四)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照规定补办;(五)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检验证书。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10 | 对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二十七条 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 (略) 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11 | 对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国国旗航行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四十九条 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船舶登记机关依法没收该船舶。 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的,适用前款规定。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12 | 对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四十九条 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船舶登记机关依法没收该船舶。 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的,适用前款规定。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13 | 对隐瞒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五十条 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 (略) 以下列罚款:(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二)501总吨以上、#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三)#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14 | 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五十条 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 (略) 以下列罚款:(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二)501总吨以上、#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三)#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船 (略) 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15 | 对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船 (略) 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16 | 对在办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 (略) 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50%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一)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二)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17 | 对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 (略) 罚。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18 | 对未按规定载运危险货物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2.《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及船用集装箱、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和船用可移动罐柜等配载的容器未经检验合格而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 (略) #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 (略) 1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 (略) #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 (略) 5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一)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未按照规定进行积载和隔离的;(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 (略) 置措施的;(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货物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19 | 对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拆船污染损害事故,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的;(二)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行拆解的;(三)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第五条第二款 (略) 域设置拆船厂并进行拆船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拆船厂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略) 罚。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20 | 对拒绝或者阻挠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拆船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 (略) 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二)未按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环境污染的;(三)发生污染损害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21 | 对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二十七条 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在船舶安全监督过程中发现船舶存在缺陷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约的规定,提 (略) 理意见:(一)警示教育;(二)开航前纠正缺陷;(三)在开航后限定的期限内纠正缺陷;(四)滞留;(五)禁止船舶进港;(六)限制船舶操作;(七)责令船舶驶 (略) 域;(八)责令船舶离港。 第三十条 由于存在缺陷,被采取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第(四)(五)(六)(八)项措施的船舶,应当在相应的缺陷纠正后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被采取其他措施的船舶,可以在相应缺陷纠正后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不申请复查的,在下次船舶安全检查时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复查。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决定不予本港复查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在下次船舶安全检查时接受复查。 复查合格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除 (略) 理措施。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 (略) 1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 (略) 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二)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三)按照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申请复查而未申请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22 | 对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五十三条 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 (略) 1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23 | 对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五十四条 船舶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 (略) 1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24 | 对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其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注销其许可证,并处5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25 | 对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19 (略) 批准 1993年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44号) 第五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下列活动,必须事先向所涉 (略) 的区域主管机关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一)改变航道、航槽;(二)划定、改动或者撤 (略) 、 (略) 、水 (略) 、 (略) 、水 (略) ;(三)设置或者撤除公用罗经标、消磁场;(四)打捞沉船、沉物;(五)铺设、撤除、检修电缆和管道;(六)设置、撤除系船浮筒及其他建筑物;(七)设置、撤除用于海上勘探开发的设施和 (略) ;(八)从事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拔桩、起重、钻探等作业;(九)进行使船舶航行能力受到限制的超长、超高、笨重拖带作业;(十)进行有碍海上航行安全的海洋地质调查、勘探和水文测量;(十一)进行其他影响海上航行和作业安全的活动。 第八条 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发布后,申请人必须在国家主管机 (略) 域主管机关核准的 (略) 域内进行活动;需要变更活动时间或者改 (略) 域的,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的,由国家主管机 (略) 域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活动, (略) 二千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或者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 (略) 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停止作业:(一)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的;(二)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26 | 对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对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 (略) 罚 | (略) 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对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水上水下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27 | 对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八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水上修造、水上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同一港口、港区、 (略) 或者相邻港口的单位,可以通过建立联防机制,实现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统一调配使用。 港口、码头、装卸站应当接收靠泊船舶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船舶污染物。从事船舶水上修造、水上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 (略) 理船舶修造、打捞、拆解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 第二十一条 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 船舶在港从事前款所列相关作业的,在开始作业时,应当通过甚高频、电话或者信息系统等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时间、作业内容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船舶运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的,应当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从事前款货物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过程中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 第二十七条 船舶进行下列作业,在长江、珠江、黑龙江水系干线作业量超过300吨和其他内河水域超过150吨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应当采取包括布设围油栏在内的防污染措施,其中过驳作业由过驳作业经营人负责:(一)散装持久性油类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但船舶燃油供应作业除外;(二)比重小于1(相对于水)、溶解度小于0.1%的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三)其他可能造成水域严重污染的作业。 因自然条件等原因,不适合布设围油拦的,应当采取有效替代措施。 第三十一条 从事船舶水上拆解的单位在船舶拆解作业前,应当按规定落实防污染措施,彻底清除船上留有的污染物,满足作业条件后,方可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从事船舶水上拆解的单位在拆解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船舶拆解现场,并按照国家有 (略) 理船舶拆解产生的污染物。 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未按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二)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遵守操作规程,未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的;(三)运输及装卸、过驳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船舶未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装卸和过驳作业双方未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的;(四)未按规定采取布设围油栏或者其他防治污染替代措施的;(五)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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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 对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 (略) 理情况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油驳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油类记录簿》中。 150总吨以下的油船、油驳和400总吨以下的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轮机日志》或者《航行日志》中。 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应当将有关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货物记录簿》中。 船舶应当将使用完毕的《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在船上保留3年。 第十五条 船长12米及以上的船舶应当设置符合格式要求的垃圾告示牌,告知船员和旅客关于垃圾管理的要求。 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经核准载运15名及以上人员且单次航程超过2公里或者航行时间超过15分钟的船舶,应当持有《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并将有关垃 (略) 理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于《船舶垃圾记录簿》中。《船舶垃圾记录簿》应当随时可供检查,使用完毕后在船上保留2年。 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船舶应当将有关垃 (略) 理情况记录于《航行日志》中。 第二十一条 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 船舶在港从事前款所列相关作业的,在开始作业时,应当通过甚高频、电话或者信息系统等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时间、作业内容等 信息。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 (略) 理情况的;(二)船舶未按规定保存《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和《船舶垃圾记录簿》的;(三)船舶在港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29 | 对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二)船舶超过标准向大气排放船舶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三)船舶在内河水域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及其他混合物;(四)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五)未按规定使用溢油分散剂。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30 | 对从事可能造成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未组织本单位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七条 船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船舶防污染程序和要求,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和合格证明。 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防治污染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反应等专业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关防治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应当向船舶出具污染 (略) 理单证,并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交由岸上相关单位 (略) 理。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上应当注明作业双方名称、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并由船方签字确认。船舶应当将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与相关记录簿一并保存备查。 第二十五条 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前对相关防污染措施进行确认,按照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并在作业过程中严格落实防污染措施。 第二十六条 船舶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时,应当遵守有关作业规程,会同作业单位确定操作方案,合理配置和使用装卸管系及设备,按照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针对货物特性和作业方式制定并落实防污染措施。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未组织本单位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的;(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向船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的;(三)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作业双方未按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及落实防污染措施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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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 对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十条 依法设立特殊保护水域涉及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应当事先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并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警)告。设立特殊保护水域的,应当同时设置船舶污染物 (略) 理设施。 在特殊保护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32 | 对船舶违反规定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当具备与所载货物危害性质相适应的防污染条件。 船舶不得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以及超过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的单船限制性数量要求的危险化学品。 第五十条 船舶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 (略) 以5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33 | 对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 (略) 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34 | 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三十五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责令其立即停止工作,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检验工作,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35 | 对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 (略) 交通运输主管部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第二款 禁止在内河运输法律、行政法 (略) 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 (略) 罚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或者 (略) 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一)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二)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36 | 对在船舶载运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 (略) 置措施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六)(七)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 (略) 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2.《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 (略) #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 (略) 5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一)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未按照规定进行积载和隔离的;(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 (略) 置措施的;(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货物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37 | 对危 (略) 运输企业的船员未取得特殊培训合格证 (略) 罚 | (略) 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 (略) 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2.《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危 (略) 运输企业的船员未取得特殊培训合格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 (略) #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 (略) 2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38 | 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出港口,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的,在内河通航水域运输危险货物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略) 罚:(三)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未将有关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经其同意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 (略) #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 (略) 罚:(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 3.《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出港口,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的,在内河通航水域运输危险货物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 (略) #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在我国管辖海域运输危险货物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 (略) #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39 | 对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识别号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识别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报 (略) 撤销其船舶识别号,并处5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40 | 对未按有关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未按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略) 3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41 | 对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渡运时,船员、渡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酒后驾驶,不得疲劳值班。 第四十二条 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予以警告,情节 (略) 500元以下罚款,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 (略) 2000元以下罚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42 | 对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渡船载运危险货物或者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的,应当持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 第三十一条 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过渡时,车辆驾驶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向渡口运营人主动告知所装载危险货物的种类和危害特征,以及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 渡船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应当检查车辆是否持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相符的《道路运输证》。车辆所载货物应当与船舶适装证书相符。渡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货物积载隔离。 渡船不得同时渡运旅客和危险货物。渡船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时,除船员以外,随车人员总数不得超过12人。 严禁任何人隐瞒、伪装、偷运各种危险品、污染危害性货物过渡。 渡船不得运输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运输部规定禁止运输的货物,不得载运装载有危险货物而未持有相应《道路运输证》的车辆。 第四十三条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 (略) 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的;(二)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的;(三)渡船载运应当持有而未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四)渡船同时载运旅客和危险货物过渡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43 | 对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渡船夜航应当按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配备夜间航行设备和信号设备。高速客船从事渡运服务以及不具备夜航技术条件的渡船,不得夜航。 第四十四条 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对渡船所有人或者 (略) 以2000元以下罚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44 | 对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乘客与大型牲畜不得混载。 第四十五条 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45 | 对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擅自开航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渡船不得开行:(一)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恶劣天气、水文条件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擅自开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渡船所有人或者 (略) #元以下罚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46 | 对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渡船不得开行:(五)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渡船所有人或者 (略) 以500元以下罚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47 | 对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 (略) 罚规定》 第五条 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 (略) 以5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三)伪造、变造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48 | 对船舶检验人员违反规定开展船舶检验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 (略) 罚规定》 第九条 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违反《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其情节给予警告、暂停检验资格或者注销验船人员注册 (略) 罚:(一)超越职权范围进行船舶、设施检验;(二)擅自降低规范要求进行船舶、设施检验;(三)未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船舶、设施检验;(四)未按照规定的检验程序进行船舶、设施检验;(五)所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报告与船舶、设施的实际情况不符。 2.《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 船舶检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撤销其检验资格:(一)未进行检验而签发相关检验证书;(二)超出所持证书范围开展检验业务; (三)未按照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执行检验;(四)未按规定的检验程序和项目进行检验;(五)所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报告与船舶、水上设施的实际情况不符;(六)发生重大检验质量责任问题;(七)不配合事故调查或者在调查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49 | 对不符合《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的危险货物集装箱签署《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略) 罚 | (略) 罚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的危险货物集装箱签署《集装箱装箱证明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聘用该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 (略) 1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50 | 对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托运人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托运人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二)船舶载运包装危险货物或者B组固体散装货物离港前,未按照规定将清单、舱单或者详细配载图报海事管理机构的;(三)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预计抵港时间的;(四)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在内河航行,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航行计划和航线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51 | 对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52 | 对逾期不履行交通运输领域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其后果已经或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53 | 对需要立 (略) 、航道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 (略) 、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 (略) 理。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54 | (略) 、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 (略) 管理机构现 (略) 理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1.《中华人民 (略) 法》 第五十三条 (略) 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 (略) 管理机构, (略) 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七十二条 (略) 、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 (略) 管理机构现 (略) 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55 | (略) 用地范围 (略) 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 (略) 法》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略) 用地范围 (略) 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略) 用地范围 (略) 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略)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56 | (略) 建 (略) 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逾期不拆除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1.《中华人民 (略) 法》 第五十六条 (略) 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 (略) 两侧的建 (略) 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 (略) 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略) 建 (略) 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略)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 (略)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 (略) 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 (略) 建 (略) 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二) (略) 建 (略) 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 (略) 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57 | (略) 建 (略) 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 (略) 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逾期不拆除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1.《中华人民 (略) 法》 第五十六条 (略) 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 (略) 两侧的建 (略) 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 (略) 内增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略) 建 (略) 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略)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 (略)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 (略) 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 (略) 建 (略) 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二) (略) 建 (略) 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 (略) 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58 | 对 (略) 上设站(卡)、收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1.《中华人民 (略) 法》 第七十四条 违反法 (略) 有关规定, (略) 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略) 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略) 二万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 2.《 (略) 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略) 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 (略) 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 (略) 分。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59 | (略) 终止收费 (略) 经营管理者逾期不拆除收费设施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 (略) 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略) 终止收费后, (略) 经营管理者不及时拆除收费设施的,由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 (略) 经营管理者承担。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60 | (略) 经营管理者 (略) 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 (略) 养护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 (略) 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略) 经营管理者 (略) 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 (略) 养护的,由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收费。责令停止收费后30日内仍 (略) 养护义务的,由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 (略) 经营管理者承担。拒不承担的,由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略) 强制执行。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61 | 对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拒不改正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 (略) 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2.《超限运输车 (略) 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 (略) 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 (略) 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62 | 对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略) 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2.《超限运输车 (略) 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 (略) 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 (略) 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63 |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略) 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64 | (略) 、公路附属设施损坏,逾期 (略) 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 (略) 理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七十二条 (略) 、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 (略) 管理机构现 (略) 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 (略) 管理机 (略) 理。逾期 (略) 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 (略) 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 (略) 管理机 (略) 理。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65 | 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 (略)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 (略) 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66 | 对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十五条 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略) 一万元以下罚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67 | 对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逾期不消除安全隐患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十六条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 (略) 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68 | 对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由前两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依法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条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69 |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70 | 对车辆超载运输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 (略) 运输条例》 第六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略) 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71 |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实施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 (略) 运输条例》 第六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略) 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72 | (略) 内有关违法储存危险货物的场所、危险货物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 (略) 理决定。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3.《 (略)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十三条第一款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 (略) 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装卸、 (略) 域实施监督检查,并明确检查内容、方式、频次以及有关要求等。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七)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封违法储存危险货物的场所,扣押违法储存的危险货物。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73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等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停业等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行政强制 | 行政 强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作出停产停业的决定,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隐患。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等措施,强制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履行决定。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履行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停止供电措施。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74 | 对交通运输领域检查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 (略) 理决定。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75 | 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76 |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 (略) 、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 (略)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77 |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 (略) 、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 (略)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需要立即组织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海事管理机构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78 | 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 (略) 、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 (略)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 (略) 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79 | 对船舶违反规定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 (略) 、 (略) 停泊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 (略) 、 (略) 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80 |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 (略) 、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 (略)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四)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81 | 对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具备经营、生产或者运行安全 (略) 罚 | (略) 罚 |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从事水上交通、水路运输及服务,港口生产经营,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航道、港口建设和维护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具备经营、生产或者运行安全条件的,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业整顿、限期整改;逾期未达到安全条件或者在停业整顿、中止运行、限期整改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82 | 除渡船外的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船舶在非通航水域航行,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浮动 (略) 罚 | (略) 罚 |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三款除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渡口所配置的渡船外,禁止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船舶在非通航水域航行。禁止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浮动设施。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暂扣船舶或者浮动设施,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没收其船舶或者浮动设施。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83 | 对渔业船舶非法载客和从事营业性 (略) 罚 | (略) 罚 |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 自用船舶所有人拒不进行自用船舶登记或者自用船舶不按 (略) 域航行;超载、非法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没收其船舶。 渔业船舶非法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或者渔政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没收其船舶。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84 | 对从事餐饮娱乐服务的水上设施擅自占用航道、港口岸线,不按规定 (略) 罚 | (略) 罚 |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从事餐饮娱乐服务的水上设施,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航道、港口岸线管理规定,申请办理岸线使用审批手续。按照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餐饮娱乐囤船安全管理的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救生、防污设备,设置船舶系固和方便人员通行安全的辅助设施,并按照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规定 (略) 域和停泊方式停泊。 游乐、漂流船艇(筏)不得在通航水域内或者航务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水域外从事营业性活动。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从事餐饮娱乐服务的水上设施擅自占用航道、港口岸线,不按照规定 (略) 域和停泊方式停泊的;未按规定配备防污设备,造成严重污染的;从事水上娱乐或者游乐的其他水上设施擅自在通航水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作业、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85 | 对从事餐饮娱乐服务的水上设施未按规定配备防污染设备,造成严重 (略) 罚 | (略) 罚 |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从事餐饮娱乐服务的水上设施,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航道、港口岸线管理规定,申请办理岸线使用审批手续。按照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餐饮娱乐囤船安全管理的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救生、防污设备,设置船舶系固和方便人员通行安全的辅助设施,并按照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规定 (略) 域和停泊方式停泊。 游乐、漂流船艇(筏)不得在通航水域内或者航务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水域外从事营业性活动。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从事餐饮娱乐服务的水上设施擅自占用航道、港口岸线,不按照规定 (略) 域和停泊方式停泊的;未按规定配备防污设备,造成严重污染的;从事水上娱乐或者游乐的其他水上设施擅自在通航水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作业、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86 | 对从事水上娱乐或者游乐的其他水上设施擅自在通航水域内从事经营 (略) 罚 | (略) 罚 |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从事餐饮娱乐服务的水上设施,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航道、港口岸线管理规定,申请办理岸线使用审批手续。按照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餐饮娱乐囤船安全管理的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救生、防污设备,设置船舶系固和方便人员通行安全的辅助设施,并按照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规定 (略) 域和停泊方式停泊。 游乐、漂流船艇(筏)不得在通航水域内或者航务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水域外从事营业性活动。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从事餐饮娱乐服务的水上设施擅自占用航道、港口岸线,不按照规定 (略) 域和停泊方式停泊的;未按规定配备防污设备,造成严重污染的;从事水上娱乐或者游乐的其他水上设施擅自在通航水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作业、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87 | 对非法从事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单位或者擅自超越资质等级承揽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 (略) 罚 | (略) 罚 |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从事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资质管理的规定,向市(州)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接受航务海事管理机构的技术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从事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应当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资格和等级证书,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活动。 船舶焊工应当取得国家或者省级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焊工合格证书。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非法从事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的单位或者擅自超越资质等级承揽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的单位,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作业、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设计资质等级证书;对直接责任人可予以暂扣资格证书直至吊销资格 (略) 罚。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88 | 对与工程配套的水上交通安全设施、设备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 (略) 罚 | (略) 罚 |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在航道、 (略) 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应当符合航道、港口规划和航道、港口技术标准的要求。 用于装卸、运输、储存危险货物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经批准建设的工程项目,其相关的安全设施、设备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等所必须的相关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预算。与工程配套的水上交通安全设施、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89 | 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不按规定配备渡船的消防、救生、视频监控等安全 (略) 罚 | (略) 罚 |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配备渡船的消防、救生、视频监控等安全设施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90 | 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不按规定配备渡船 (略) 罚 | (略) 罚 |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配备渡船船员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91 | 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渡运时渡船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未随船 (略) 罚 | (略) 罚 |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三)渡运时渡船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未随船携带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92 | 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擅自改变渡船结构和使用 (略) 罚 | (略) 罚 |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改变渡船结构和使用性能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93 | 对迁移、撤销渡口,未及时拆除影响安全的 (略) 罚 | (略) 罚 |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一)迁移、撤销渡口,未及时拆除影响安全的设施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94 | 对无相应资质建造、改造 (略) 罚 | (略) 罚 |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二)无相应资质建造、改造渡船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95 | 对在渡运水域内采砂、捕捞、 (略) 罚 | (略) 罚 |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渡运水域内采砂、捕捞、养殖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96 | 对在渡运水域内擅自设置永久性固定 (略) 罚 | (略) 罚 |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渡运水域内擅自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97 | 对向渡运水域倾倒泥土、砂石、垃圾或者其他 (略) 罚 | (略) 罚 |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五)向渡运水域倾倒泥土、砂石、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98 | 对未按规定 (略) 内的废弃物、遗 (略) 罚 | (略) 罚 | 《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恢复、消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以3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一)未按规定 (略) 内的废弃物、遗留物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99 | 对放置影响港口安全生产的障 (略) 罚 | (略) 罚 | 《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恢复、消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以3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二)放置影响港口安全生产的障碍物;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00 | 对 (略) 内公共标志、港口公用基础 (略) 罚 | (略) 罚 | 《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恢复、消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以3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三) (略) 内的公共标志、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01 | 对临时使用港口岸线期满,不及时拆除临时建筑 (略) 罚 | (略) 罚 | 《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恢复、消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以3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四)临时使用港口岸线期满,不及时拆除临时建筑设施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02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港 (略) 外设立港口 (略) 罚 | (略) 罚 | 《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恢复、消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以3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五)未经批准擅自在港 (略) 外设立港口设施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03 | 对港口经营人明知船舶无经营资格、超越经营范围或者无船舶证书、无船员证书而为其提供港口 (略) 罚 | (略) 罚 | 《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港口经营人不得为无经营资格的船舶、超越经营范围的船舶或者无船舶证书、无船员证书的船舶提供港口服务。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港口经营人明知船舶无经营资格、超越经营范围或者无船舶证书、无船员证书而为其提供港口服务的,由县级以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04 | 对港口经营人不服从疏港指挥 (略) 罚 | (略) 罚 | 《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遇有旅客滞留或者货物积压而阻塞港口的情况,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采取疏散措施,并及时向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港口阻塞严重的,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疏港;港 (略) 、县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采取措施进行疏港。 港口经营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疏港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港口经营人不服从疏港指挥调度的,由县级以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拒不服从的,对港口经营人或者 (略) 以2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法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05 | 对逾期未清除港口水域内的沉船、沉物、漂 (略) 罚 | (略) 罚 | 《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港口水域内的沉船、沉物、漂浮物可能影响港口安全或者有碍通航安全的,其所有人或者责任人必须按规定设置标志,向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限定时间内打捞清除。 出现情况紧急时,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直接予以清除,并向沉船、沉物、漂浮物所有人或者责任人追偿清除费用。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逾期未清除港口水域内的沉船、沉物、漂浮物,由县级以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组织清除的,清除费用由沉船、沉物、漂浮物所有人或者责任人承担;所有人或者责任人拒不清除的,县级以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 (略) 以2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06 | 对占用主航道水域过驳 (略) 罚 | (略) 罚 | 《四川省航道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 (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占用主航道水域过驳作业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07 | 对在通航建筑 (略) 域内爆破、取土、 (略) 罚 | (略) 罚 | 《四川省航道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通航建筑 (略) 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 (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爆破、取土、采石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08 | 对在通航建筑 (略) 域内擅自停放船舶、浮动设 (略) 罚 | (略) 罚 | 《四川省航道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通航建筑 (略) 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 (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停放船舶、浮动设施等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09 | 对在通航建筑 (略) 域内擅自建设码头、渡口、栈桥和其他 (略) 罚 | (略) 罚 | 《四川省航道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通航建筑 (略) 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 (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建设码头、渡口、栈桥和其他设施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10 | 对在通航建筑 (略) 域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 (略) 罚 | (略) 罚 | 《四川省航道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通航建筑 (略) 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 (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 (五)其他影响通航建筑物运行维护及管理的行为。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11 | 对船舶动力、舵机操纵设备等发生故障无牵引设备通过通航建 (略) 罚 | (略) 罚 | 《四川省航道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通航建筑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 (略) 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动力、舵机操纵设备等发生故障无牵引设备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12 | 对超载、超宽、超高或者其他超过过船设施设计限定 (略) 罚 | (略) 罚 | 《四川省航道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通航建筑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 (略) 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超载、超宽、超高或者其他超过过船设施设计限定标准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13 | 对船体损坏漏水或其他影响航行安全的过通航建 (略) 罚 | (略) 罚 | 《四川省航道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通航建筑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 (略) 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船体损坏漏水或者其他影响航行安全的; (四)其他不符合通航建筑物安全通行要求的行为。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14 | 对擅自在闸首、闸室、引航道内抛锚、 (略) 罚 | (略) 罚 | 《四川省航道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通航建筑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 (略) 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闸首、闸室、引航道内抛锚、滞留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15 | 对通过通航建筑物未经调度强行进入或者抢档、超越其他 (略) 罚 | (略) 罚 | 《四川省航道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通航建筑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 (略) 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调度强行进入或者抢档、超越其他船舶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16 | 对通过通航建筑物在靠船墩或者闸室停靠超越安全 (略) 罚 | (略) 罚 | 《四川省航道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通航建筑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 (略) 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靠船墩或者闸室停靠超越安全界限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17 | 对通过通航建筑物装运危险品的船舶,不按照指定水域 (略) 罚 | (略) 罚 | 《四川省航道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通航建筑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 (略) 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装运危险品的船舶,不按照指定水域停靠的; (五)其他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行为。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18 | 对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法定证件擅自航行或者 (略) 罚 | (略) 罚 | 《 (略) 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船舶航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法定证件; (二)按国家和省的规定配备有相应的船员; (三)船舶技术状况良好,通讯、信号、导航、应急等设施和其他设备齐全有效; (四)按国家规定必须投保船舶险的船舶应持有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 (五)符合其他适航规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航务管理机构按下 (略) 理:(五)违反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可以暂扣其船舶。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19 | 对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未按照指定地点停泊、停放或者擅自离开指定 (略) 罚 | (略) 罚 |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采砂船舶应当依法取得船舶检验、登记证书,配备足额适任的船员。采砂船舶的船员应当持有合格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在航道和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采砂船舶,应当遵守有关通航安全规定,严禁向航道和通航水域抛弃废弃物,不得妨碍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 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停泊、停放,不得擅自离开。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未按照指定地点停泊、停放或者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20 | (略) 运输经营者、驾驶员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造成较 (略) 运输行车 (略) 罚 | (略) 罚 | 1.《 (略) 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造成较 (略) 运输行车事故的, (略) 运输管理机构吊销事故车辆的经营许可和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件;造成重 (略) 运输行车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改正或者整顿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或 (略) 运输经营许可。发生较 (略) 运输行车事故的,完成事故责任认定前,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停止事故车辆运行。 发生较大且负主要责 (略) 运输行车事故的班车、包车、出租汽车和货运车辆,相关经营者一年内不得扩大经营范围和规模,不得新增客运班线,不得增加车辆;发生重大以上或者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较大且负主要责 (略) 运输行车事故的,相关经营者三年内不得扩大经营范围和规模,不得新增客运班线,不得增加车辆。 发生较 (略) 运输行车事故,驾驶员因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而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件的,三年内不得重 (略) 运输从业资格证件;发生重 (略) 运输行车事故,驾驶员因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而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件的,终身不得再次申办从业资格证件。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二) (略) 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3.《 (略) 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四十二条 由于经营者的责任造成重、 (略) 旅客运输安全事故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 (略) 理。 经营者因发生较 (略) 运输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依法降低其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等级,取消1年内事故车 (略) 或者包车客运延续经营权,1年内不得参加客运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投标;1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较 (略) 运输安全事故的,依法3年内不得参加客运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投标。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21 | (略) 运输经营者已不具备许可条件、存 (略) 运输安全隐患或者质量信誉考核不 (略) 罚 | (略) 罚 | 1.《 (略) 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已不具备许可的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改正或者整顿后仍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或 (略) 运输经营许可。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相应许可。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 (略) 货物运输经营 (略) 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4.《放射 (略) 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 (略) 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 (略) 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5.《 (略) 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隐患之一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未按要求改正的,由原许可机 (略) 运输经营许可证:(六)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六)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22 | 对驾驶培训机构和教练场经营者在经营期间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法定经营条件仍从事经营 (略) 罚 | (略) 罚 | 《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驾驶培训机构和教练场经营者在经营期间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法定经营条件仍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原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整改, (略) 5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法定经营条件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予以降级直至 (略) 运输经营许可证。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23 | 对驾驶员培训机构违反相关招生 (略) 罚 | (略) 罚 | 《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驾驶培训机构应 (略) 运输经营许可证注明的业务种类、核定 (略) 域进行招生和培训,统一规范招生站(点),并将招生站(点)设置情况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驾驶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进行培训,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以下简称《培训记录》),建立学员档案,定期 (略) 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招生和《培训记录》等情况资料,向结业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 第十七条 驾驶培训机构因故停业、歇业的,应当妥善安置已招收学员,原许可机关应当督促驾驶培 (略) 理好善后事宜。停业期间禁止招收学员。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 (略)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三条 驾驶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略) 5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核定 (略) 域之外设点招生或者培训的;(二)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教学的;(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停业或者歇业期间未妥善安置已招收学员或者在停业期间招收学员的;(四)违反第二十条规定聘用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从事教学活动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24 | 对使用非教练车从事驾驶培训经营 (略) 罚 | (略) 罚 | 《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驾驶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略) 5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五)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使用非教练车从事驾驶培训经营活动。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25 | 对驾驶培训机构设置招生站(点)未备案,不安装或者不规范使用学时计时仪,未对教练员进行脱岗培训,未使用符合要求的教练车,未办理 (略) 运 (略) 罚 | (略) 罚 | 《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驾驶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略) 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招生站(点)未备案的;(二)违反第十六条规定不安装或者不规范使用学时计时仪的;(三)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对教练员进行脱岗培训的;(四)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使用符合要求的教练车的;(五)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 (略) 运输证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26 | 对驾驶培训机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培训记录》的处罚 | (略) 罚 | 《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培训记录》的, (略) 运输管理机构予以收缴,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27 | 对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教练员不按规定使用国家规定的监督教学活动 (略) 罚 | (略) 罚 | 《 (略) 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九)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教练员不按规定使用国家规定的监督教学活动设备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28 | (略) 旅客运输站(场)未按规定向客运经营者公布收费项目和费率,向旅客公布票价,未按规定收费和售票、强行搭售 (略) 罚 | (略) 罚 | 《 (略) 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二)道路旅客运输站(场)未按规定向客运经营者公布收费项目和费率,向旅客公布票价,未按规定收费和售票、强行搭售保险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29 | 对客货驾驶员在记分周期内扣满 (略) 罚 | (略) 罚 | 《 (略) 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记分周期内累计扣满记分的, (略) 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客货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件。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30 | 对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悬挂站名标志或者站级 (略) 罚 | (略) 罚 | 《 (略) 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 (略) 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四)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悬挂站名标志或者站级标志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31 | 对客车附搭行包、小件货物后超过客车总质量限值并造成严重 (略) 罚 | (略) 罚 | 《 (略) 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 (略) 3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二)客车附搭行包、小件货物后超过客车总质量限值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32 | 对客运站接纳未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到本站经营的客运车辆进站 (略) 罚 | (略) 罚 | 《 (略) 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 (略) 3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四)客运站接纳未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到本站经营的客运车辆进站经营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33 | 对客车租赁经营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驾驶 (略) 罚 | (略) 罚 | 《 (略) 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 (略) 3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五)客车租赁经营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驾驶劳务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34 | 对客运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标准安装车辆限速装置,或者未设置车辆最高限 (略) 罚 | (略) 罚 | 《 (略) 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 (略) 3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六)客运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标准安装车辆限速装置,或者未设置车辆最高限速值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35 | 对有超速、超员、疲劳驾驶、未 (略) 或者规定时间运行、故意屏蔽卫星定位装置等重大安全隐患 (略) 罚 | (略) 罚 | 《 (略) 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有超速、超员、疲劳驾驶、未 (略) 或者规定时间运行、故意屏蔽卫星定位装置等重大安全隐患行为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客运经营者对相关车辆停运整顿1至3个月;整顿期满后仍不合格的,由许可机关依法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或 (略) 运输经营许可。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36 | 对零担货物运输企业未按规定建立违禁物品查验制度,或者货运站(场)未按规定配备零担货物安全检测 (略) 罚 | (略) 罚 | 《 (略) 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隐患之一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未按要求改正的,由原许可机 (略) 运输经营许可证:(五)零担货物运输企业未按规定建立违禁物品查验制度,或者货运站(场)未按规定配备零担货物安全检测设备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37 | 对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未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教练员和教练车,未按照规定的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进行 (略) 罚 | (略) 罚 | 《 (略) 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八)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未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教练员和教练车,未按照规定的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进行培训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38 | (略) 运输经营者未按规 (略) 运输车辆技术 (略) 罚 | (略) 罚 | 1.《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的;(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 (略) 运输经营活动的;(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四) (略) 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2.《中华人民 (略) 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 (略) 运输条例》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二)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对其使用车辆建立车辆技术档案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39 | 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聘用无教练员证的人员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工作 (略) 罚 | (略) 罚 | 《 (略) 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二)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聘用无教练员证的人员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工作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40 | 对教练员不遵守驾驶培训作业规范、擅自缩短培训 (略) 罚 | (略) 罚 | 《 (略) 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三)教练员不遵守驾驶培训作业规范、擅自缩短培训时间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41 | 对教练车未安装国家规定的监督教学活动 (略) 罚 | (略) 罚 | 《 (略) 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四)教练车未安装国家规定的监督教学活动设备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42 | 对运输有毒、感染性、腐蚀性危险货物的车辆和运输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运输普通 (略) 罚 | (略) 罚 | 《 (略) 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二)运输有毒、感染性、腐蚀性危险货物的车辆和运输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43 | 对客货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和客运车辆的类型等级不符合国家有关 (略) 罚 | (略) 罚 | 《 (略) 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四)客货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和客运车辆的类型等级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44 | 对未经安全检查、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客运包车载客 (略) 罚 | (略) 罚 | 《 (略) 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七)未经安全检查、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客运包车载客运行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45 | (略) 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 (略) 罚 | (略) 罚 | 《 (略) 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 (略) 3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七)客运经营者安排卫星定位装置不能正常 (略) 运输客运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46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内容或未按规定 (略) 罚 | (略) 罚 | 《四川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略) 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公示维修项目及收费标准、投诉监督电话等内容,或者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未按规定备案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47 | 对客运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服务质量未达到规定 (略) 罚 | (略) 罚 | 《 (略) 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 (略) 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客运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服务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48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进行维修作业,虚列维修项目或者只收费不 (略) 罚 | (略) 罚 | 《四川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略) 1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许可的经营范围进行维修作业的;(二)未按照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进行维修作业的;(三)虚列维修项目或者只收费不维修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49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做好维修 (略) 罚 | (略) 罚 | 《 (略) 运输条例》第六十条 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做好维修记录。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50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未如实提供检验结果 (略) 罚 | (略) 罚 | 《 (略) 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三)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未如实提供检验结果证明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51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未办理变更手续,未执行维修配件采购登记 (略) 罚 | (略) 罚 | 《四川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略) 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三)未执行维修配件采购登记制度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52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维修前诊断和维修过程 (略) 罚 | (略) 罚 | 《四川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进行维修前诊断和维修过程检验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经营者改正, (略) 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53 | 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索取、收受学员财物等其他不良 (略) 罚 | (略) 罚 | 《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教练员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按照准教类别与车型、使用教练车和驾驶培训学时计时仪及智能卡从事教学活动,及时、准确采集教学数据信息、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学时,参加教学质量信誉考核。 教练员不得酒后教学或者让学员单独驾驶教练车,不得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向学员谋取其他利益,不得为非受聘的驾驶培训机构提供培训业务。 第三十五条 教练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停止其上岗培训;情节严重的,由驾驶培训机构进行解聘,两年内不得重新招聘。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54 | 对货运代理、货运配载经营者将手里的货物交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承运人承运和承接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准运手续和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 (略) 罚 | (略) 罚 | 《 (略) 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五)货运代理、货运配载经营者将受理的货物交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承运人承运和承接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准运手续的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业务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55 | 对承运应当依法办理手续而未办理准运 (略) 罚 | (略) 罚 | 《 (略) 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 (略) 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承运依法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准运手续的货物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56 | (略) 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 (略) 罚 | (略) 罚 | 1.《 (略) 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 (略) 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三)经营者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的。 2.《 (略) 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略) 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经营者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57 | 对从事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 (略) 运输管理机构 (略) 罚 | (略) 罚 | 《 (略) 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略) 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从事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 (略) 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58 | 对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 (略) 危险货物运单,未经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组织调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擅自承运危险货物、承运危险货物的车辆未随车携带与所运危险货物相一致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的处罚 | (略) 罚 | 《 (略) 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 (略) 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 (略) 危险货物运单的;(三)未经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组织调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擅自承运危险货物的;(四)承运危险货物的车辆未随车携带与所运危险货物相一致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59 | 对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危险货物运输调度管理制度,安排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危险货物,安排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危险货物 (略) 罚 | (略) 罚 | 《 (略) 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隐患之一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未按要求改正的,由原许可机 (略) 运输经营许可证:(一)未按规定建立危险货物运输调度管理制度的;(二)安排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三)安排不符合条件的驾驶员、押运人员、搬运装卸管理人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60 | 对客运经营者坑骗旅客、拒载旅客、站外揽客、中途甩客、擅自加价、恶意压价、堵站 (略) 罚 | (略) 罚 | 《 (略) 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略)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 (略) 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从业资格证:(一)客运经营者坑骗旅客、拒载旅客、站外揽客、途中甩客、擅自加价、恶意压价、堵站罢运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61 | (略) 运输经营者未按照 (略) 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 (略) 罚 | (略) 罚 | 《 (略) 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 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略) 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六)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 (略) 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资料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62 | 对客运车辆日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 (略) 直达客运超过600公里)未配备两名以上驾 (略) 罚 | (略) 罚 | 《 (略) 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一)班车、包车客运车辆每日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 (略) 直达客运超过600公里)未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63 | 对使用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 (略) 罚 | (略) 罚 | 《 (略) 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一)使用经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64 | 对从事客运租赁经营 (略) 运输管理机构 (略) 罚 | (略) 罚 | 《 (略) 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略)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 (略) 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从业资格证:(十)从事客车租赁经 (略) 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65 | 对客运班车未按规定进站报班,客运班线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报停管理 (略) 罚 | (略) 罚 | 《 (略) 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 (略) 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班车未按规定进站报班的;(二)客车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报停管理制度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66 | 对旅游客运包车无《四川省旅游团队运输合同(趟次合同)》运行的,或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运行计划运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经营趟次 (略) 罚 | (略) 罚 | 《 (略) 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 (略) 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旅游客运包车无《 (略) 旅游团队运输合同(趟次合同)》运行的,或者未按合同约定的运行计划运行的,或者未按规定进行经营趟次签单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67 | 对客运租赁经营者使用未按规定维护、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的,或者将车辆给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 (略) 罚 | (略) 罚 | 《 (略) 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 (略) 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五)客车租赁经营者使用未按规定维护、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的,或者将车辆租给不具备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使用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68 | (略) 未按规 (略) 运输经营许可证 (略) 罚 | (略) 罚 | 1.《 (略) 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 (略) 3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设立分公司未按规 (略) 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的; 2.《 (略) 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立分公司未按规 (略) 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略) 3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69 | 对客货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客货运输经营者、驾驶员未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 (略) 罚 | (略) 罚 | 《 (略) 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略)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五)客货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六)客货运输经营者、驾驶员未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系统的。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70 | 对建设单位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71 | 对建设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四十四条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72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场地布置、现场安全防护、施工工艺操作、施工安全管理活动记录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6号)第四十五条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73 | (略) 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七、四十八、五十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74 | (略) 运输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及相关业务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六十二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略) 令第593号)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 (略) 运输条例》( (略) 令第666号)第五十八条;《 (略) 运输条例》(四川省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第五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七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四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第四十七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四条;《放射 (略) 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71号)第三十六条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75 | (略) 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 (略) 运输条例》( (略) 令第666号)第五十八条;《 (略) 运输条例》(四川省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第五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七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第四十九条;《放射 (略) 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71号)第三十六条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76 | (略) (略) 场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反恐怖主义法》第八条;《 (略) 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 (略) 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略) 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77 | 对水 (略) 场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航道法》第五条;《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三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五条;《 (略) 场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4号)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 省局为《港口法》三十六条、《航道法》十二条、《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五条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78 | 对船舶法定文书配备及记录情况检查 | 行政检查 |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第四条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79 | 对船舶配员情况检查 | 行政检查 |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第四条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80 | 对客货载运及货物系固绑扎情况检查 | 行政检查 |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八条;《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第四条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81 | 对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情况检查 | 行政检查 |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条、第十七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第四条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82 | 对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情况检查 | 行政检查 |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第四条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83 | 对船舶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检查 | 行政检查 |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第十三条;《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第四条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84 | 对船载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审批情况及积载隔离情况检查 | 行政检查 |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条;《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内河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4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85 | 对集装箱开箱查验 | 行政检查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86 | 对船舶进出港报告或办理进出港手续情况检查 | 行政检查 |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第四条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87 | 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检查 | 行政检查 |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第十九条;《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第四条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88 | 对船舶保安和海事劳工条件检查 | 行政检查 | 《国际船舶保安规则》(交通部令2007年第2号)第三条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89 | | 行政检查 | 《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第四十二条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90 | 对船检质量检查 | 行政检查 | 《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三条;《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第三条、第四十七条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91 | 对船员持证情况检查 | 行政检查 |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第八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船员条例》第三条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92 | 对船员履职情况检查 | 行政检查 |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船员条例》第三条、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93 | 对船员培训机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9号)第四条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94 | 对船员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船员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0号)第三条、第二十四条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95 | 对海员外派机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3号)第三条、第四十条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96 | 对助航标志、警示标志、专用标志检查 | 行政检查 |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航道法》第三十四条;《航标条例》第三条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97 | 对通航环境状况检查 | 行政检查 |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航道法》第十八条;《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5号)第四条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98 | 对船舶防污染作业检查 | 行政检查 |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第三款、第七十条; 《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5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局法条《大气污染防治法》二十九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二十一条、《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环境管理规定》十五条第二款、《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内船舶业管理规定》二十条第二款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99 | 对防污染作业单位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5号)第八条、第三十七条。局为《水污染防治法》二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七条。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500 | 对航道通航的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航道法》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关于 (略) 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交人教〔2016〕141号)。局《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三十七条 | (略) (略) (略) | (略) (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