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略) 杭州 (略) 卫生服务中心 委托,天津 (略) 将以竞争性磋商 方式,对20 (略) (略) 杭州 (略) 卫生服务中心物业管理服务实施政府采购。现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加响应。
一、项目名称和编号
1. 项目名称:20 (略) (略) 杭州 (略) 卫生服务中心物业管理服务
2. 项目编号:JBZB-#-1517
二、项目内容
详见项目需求书。
三、项目预算
第一包:#元(大写:##万元整)
四、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型企业采购。
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
3.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注: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 (略) 、 (略) (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否则不予认定。
4. 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查询时间为项目资格审查过程中)“信用中国”网站(http://**.cn)、中国 (略) (http://**.cn)等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五、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投标人实质性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投标人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供应商须提供非联合体投标书面声明。
(二)资信要求:
1.投标人须提供2023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复印件或投标前3个月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2.投标人须提供2024年06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关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3.提供2024年06月至今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依法免税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关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4.投标人须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开标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六、获取磋商文件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
1. 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北京时间2024年12月12日至2024年12月18日,每日9: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 获取磋商文件的地点:天津经济技 (略) 第五大街41号(开泰科技园)C区8号2层。
3. 获取磋商文件的方式:
①现场获取:凡具备承担本项目能力并具备规定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应携带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资格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前往天津 (略) (地址:天津经济技 (略) 第五大街41号(开泰科技园)C区8号2层)获取磋商文件,磋商文件售500元/本,现金或电汇,售后不退。
七、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1.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24年12月23日09:00-09:30,09:30截止收取响应文件
2.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北京时间2024年12月23日09:30
3.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天津经济技 (略) 第五大街41号(开泰科技园)C区8号2层
八、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联系人:张月、许振青
2.联系方式:#
九、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 (略) (略) 杭州 (略) 卫生服务中心
2. 采购人地址: (略) (略) (略) 2250 号
3. 采购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董老师/
十、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天津 (略)
2.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天津经济技 (略) 第五大街41号(开泰科技园)C区8号2层
3.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张月、许振青 #
十一、质疑、投诉方式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或磋商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损害的,可以在获取磋商文件之日或磋商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天津 (略) 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十二、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