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智 (略)
地 址: (略) 花溪区孟关苗族布依族乡沙坡村鑫悦博大汽车服务综合楼3层1号3-225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收到黔南州卫生健康局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向我局移交的审计调查取证工作底稿,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当事人在参与“黔 (略) 彩超等设备采购(包二)第一次”项目采购活动中,当事人的投标文件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人安排制作。
三、处罚结果
结合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主动供述未掌握的违法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贵州智 (略)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27000元。
黔南州财政局
202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