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生态环境局开鲁县分局重点抽查事项清单 | ||||
抽查事项编码 | 抽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抽查方式 | 检查内容 |
* | 对使用、利用、保存放射性物质、设备、设施的排污单位污染防治情况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和部位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 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书面检查、书面检查 | |
* | 对排污单位水污染防治情况进行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现场监管、现场检查 | |
* | 对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情况进行检查;对危险废物生产、经营、贮存、处置单位进行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第九条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公众有权查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略) 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检查联单运行的情况,也可以委托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联单运行的情况。 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如实汇报情况。 | 现场监管、现场检查 | |
* | 对排污单位大气污染防治情况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 随机 |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
* | 对排放环境噪声的排污单位进行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八条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现场监管、现场检查 | |
* | 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 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行使以下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督权: (一)社会化运行单位是否依法获得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是否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在有效期内从事运行活动; (二)社会化运行单位是否与委托单位签订运行服务合同,合同有关内容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并得到落实; (三)运行单位岗位现场操作和管理人员是否经过岗位培训; (四)运行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建立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定期校准维护记录、运行信息公开、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等管理制度以及这些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五)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相 (略) ,并准确及时地传输监控信息和数据; (六)运行委托单位是否有影响运行单位正常工作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七)运行委托单位和运行单位是否有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 第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 省级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的权限划分,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 现场检查 |
(略) 生态环境局开鲁县分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 ||
*执法检查人员姓名 | 执法证件编号 | 所属部门 |
陈鹏 | * | (略) 生态环境局开鲁县分局 |
孙志远 | * | (略) 生态环境局开鲁县分局 |
任杰 | * | (略) 生态环境局开鲁县分局 |
李冠群 | * | (略) 生态环境局开鲁县分局 |
张贺 | * | (略) 生态环境局开鲁县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