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环宜审〔2024〕7号
(略) 宜州生态环境局
关于宜州区250MW农渔光互补光伏发电示范
项目(二期100MW农渔光互补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宜州 (略) :
你公司提交的《宜州区250MW农渔光互补光伏发电示范项目(二期100MW农渔光互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我局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工程概况
宜州区250MW农渔光互补光伏发电示范项目(二期100MW农渔光互补项目) (略) 宜州区同德乡大安村北刁村一带,属新建项目,项目光伏区占地面积*.54平方米(2061.76亩),共设置26个光伏发电单元,拟定总安装容量为108.*MWp。同时新建110kV升压 (略) ,升压站区占地面积4933.36平方米(7.40亩)。建设内容主要由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等组成,其中主体工程光伏发电区(包含光伏组件、逆变器及箱变、光伏板支架、 (略) 等)、110kV升压站(包含综合楼、电控楼、危品库等);辅助工程 (略) 建设;配套设置给排水、供电等公用工程及相应环保设施。报告工程内容不含 (略) 工程,项目升压站已获得《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宜州区250MW农渔光互补光伏发电示范项目(二期100MW农渔光互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电磁环境影响评价专题的审查意见》(河环函〔2024〕123号)。
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的0.1%。
二、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表》和我局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在做好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的建设可行,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营运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措施,并严格按要求进行施工,减少水土流失、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减少施工期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施工建筑垃圾可回收部分由建设单位统一回收,不可回收 (略) 政指定地点处理,禁止随意倾倒、堆置等。
(二)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有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其中生产废水为清洗太阳能电池组件产生的清洗废水,清洗过程不得使用清洗剂等化学物品,清洗废水中污染物以SS为主,清洗水自然滴落,用于电池板下植被的灌溉;生活污水主要为升压站内员工生活产生,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后进入一体化设备装置中进行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旱作标准后用于站内绿化、周边林地施肥。
(三)项目运营期噪声源主要来自变压器等电气设备运行产生的电磁性噪声和冷却风扇产生的空气动力噪声。项目应采用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围墙隔声、合理布置设备位置等有效降噪措施,确保升压站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1类区排放限值。
(四)本项目运营期产生固体废物主要为工作人员生活垃圾、废太阳能电池板、废旧蓄电池、废变压器油、含油抹布等。项目废太阳能电池板暂存于废旧太阳能光伏板储存间内,由生产厂家回收处理;项目蓄电池采用磷酸铁锂电池,废弃蓄电池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收集后由生产厂家回收处理;废变压器油主要为变压器维护、更换和拆解过程中产生,属危险废物,应按要求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此外,为防止变压器油事故泄露污染环境,建设单位应设置事故集油池用于收集事故废油,集油池的容量应按其接入的油量最大的一台设备确定,并设置油水分离装置,废油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产生的少量含油手套、抹布混入生活垃圾,与生活垃圾一起交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危险废物暂存间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23)的要求进行设计、管理。
(五)项目升压站应按照环评及《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宜州区250MW农渔光互补光伏发电示范项目(二期100MW农渔光互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电磁环境影响评价专题的审查意见》(河环函〔2024〕123号)的要求建设和运行,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以确保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均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
(六)项目运营期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工程占地对植被的影响、光伏电池组件阴影对植被的影响、对当地动物的影响以及雨季太阳能电池板上雨水直流而下,冲刷地面,场区局部土地遭到强力水力侵蚀,造成水土流失影响。项目应通过采取在光伏板下方种植合适的植被等措施以及太阳能电池组件支架通过合理设置安装角度、间距、离地高度,合理安排现场维护和检修时间段等方式减少项目工程运营期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组织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五、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宜州执法大队按照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六、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须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宜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宜州执法大队、
广西 (略)
(略) 宜州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4年8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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