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供应商:东方国福(北京) (略)
地址: (略) (略) (略) 46号文锦大厦北楼二层220室-947(不老屯镇集 (略) )
法定代表人:曾康吕
邮编:(略)
联系人:曾康吕,电话:134****3332
联系地址: (略) (略) 石壁街道办石兴大道南330号万科世博汇石四商务中心B座3A12房
东方国福(北京) (略) :
我公司于2024年11月5日16时00分收到东方国福(北京) (略) 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关于《 (略) 2024年支持义务教育薄弱环节与能力提升项目新增政府一般债项目扩建食堂设备采购(项目编号:(略)-(略)-GXXM)》项目有关问题的质疑函原件, (略) 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即刻将该质疑函报采购单位。并针对东方国福(北京) (略) 提出的质疑内容,进行了认真核实,我公司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对质疑事项进行如下回复:
一、质疑事项:“评标委员会未按照客观、公正、独立、审慎的评审原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存在协商打分、人为制造主观评审因素得分分差,倾向性打分的情形。我公司对照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后,对我公司的得分和排名不能认可。”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
质疑事项答复如下:经核查评标报告及评标表格,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均是根据招标文件评分要求进行独立打分,打分档位的认定均以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进行相应打分,不存在质疑供应商所述的评标委员会“存在协商打分、人为制造主观评审因素得分分差,倾向性打分的情形”。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有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广西新美胜 (略)
2024年11月14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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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质疑函.pdf (760.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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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质疑答复.pdf (101.3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