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24〕3号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3月我局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4月1日-2024年4月10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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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批复文件名称 | 批复文号 | 批复时间 |
1 | 关于辉南县辉发河、蛤蟆河、大坦平河等11条河域清淤疏浚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辉环审字〔2024〕4号 | 2024-3-21 |
2 | 关于吉林省 (略) 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辉环审字〔2024〕5号 | 2024-3-27 |
辉环审字〔2024〕4号
关于辉南县辉发河、蛤蟆河、大坦平河等11条河域清淤疏浚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辉南县 (略) :
你单位委托吉林省 (略) 编制的《辉南县辉发河、蛤蟆河、大坦平河等11条河域清淤疏浚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建设地点位于 (略) 辉南县,本项目为河道清淤工程,清淤长度约191.575km,位于辉南县境内辉发河28km、三统河20km、石道河19km、大坦平河8.203km、乌鸡河7.0km、四平街河18.0km、大北岔河20.0km、二岔河13.0km、永兴河11.0km、蛤蟆河38km、一统河9.372km河道管理范围。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据报告表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1、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控制施工作业地带范围,施工作业场地造成的植被破坏和土壤表层破坏的面积降至最低,防止风力侵蚀加重。施工结束后,立即进行植被恢复。设置临时堆放场前表土层要清理(至少30cm),表层土与底层土分侧堆放,临时堆放场撤离后采取分层回填,回填后的最上层的表层土不影响土壤肥力,恢复原有的耕种条件。保护施工区水生生态系统,在施工过程中,水下作业避开鱼类繁殖季节,避开丰水期进行施工;禁止捕捞,禁止排放污水、固废。保护河道*域部分,严禁随意占地施工,严禁随意丢弃废弃物。尽量减少占用耕地并减少对植被的破坏;施工区应严格按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施工,待施工结束后,应进行水土保持治理,使防治责任范围内因工程建设而导致的新增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
2、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废水为施工人员日常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设置的防渗旱厕进行收集,定期清淘当做农肥。严格检查施工机械,防止油料泄漏污染水体。加强施工材料的管理,应备有临时遮挡的苫布,以避免对地表水体的不利影响。采用围栏防止施工现场泥土和散体施工材料流失,进入地表水体,污染河流。应注意对施工材料堆放场进行苫盖,减少雨水冲刷,完善堆场周围排水设施。物料堆场四周应开挖明沟和沉砂池,必要时还要设置阻隔挡墙,防止暴雨径流引起水体污染。工程结束后,应清理施工现场等临时工程用地,防止施工废料、垃圾等被雨水冲刷进入水体,造成水环境污染。
3、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管理,施工期间*域部分施工过程会产生少量施工扬尘,施工现场设围栏或部分围栏,以减少施工扬尘扩散范围;减少淤泥的堆放时间,并及时清运;在晴天应每天对施工*域场地进行洒水降尘,在大风日加大洒水量及洒水次数。对于进入工地施工的各种机械和运输车辆严格检测其尾气排放情况,对于排放不达标的机械及车辆严禁使用。使用低能耗、低污染排放的施工机械、车辆。恶臭气体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二级标准限值。
4、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选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工艺,振动较大的固定机械设备应加装减振机座。避免长时间使用高噪声设备,加强施工机械的维护保养。运输车辆应尽可能减少鸣笛。合理安排好施工时间,高噪声机械设备应安排在昼间,严禁夜间施工。确保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标准要求。
5、落实固体废物防治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河道清淤工程清理出来的淤泥砾石,全部由政府部门拍卖外售处理。生活垃圾在施工场地设置垃圾箱进行收集,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至指定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经委托检测得知,项目底泥能够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风险筛选值要求,说明本项目底泥环境质量良好,不存在重金属污染情况,项目产生的淤泥暂存在临时堆放场,最终由政府部门拍卖外售处理。
三、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项目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024年3月21日
辉环审字〔2024〕5号
关于吉林省 (略) 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吉林省 (略) :
你单位委托吉林省睿彤 (略) 编制的《吉林省 (略) 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性质为改建,建设地点位于吉林省辉南县经济技术开 (略) 6号。本项目利用办公楼一层东侧现有闲置面积546m2,通过实验室改造并新增实验设备,进行实验室建设项目;由于实验室项目实施,会产生一定量的实验废液等危废,现有的23m2危废暂存间不能满足改建项目要求,故建设单位利用厂区东北侧现有56m2闲置建筑物,改造成危废暂存间,原有的危废暂存间停止运营。
该项目为实验室检测项目,在开发区医药健康产业园区内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据报告表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1、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强化节水措施,减少新鲜水用量。严格控制取用地下水。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原则,设立完善的废水收集、处理系统。废水主要为实验室清洗废水,废水排入厂区内自建的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后,经市 (略) (略) 政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排放。污水处理站的处理规模为250m2/d,污水处理站采用“水解酸化+生物接触氧化”工艺,排放标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三级标准,排 (略) 由辉南县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A标准后排入辉发河。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实验室检测化验、配制溶液时产生极少量有机废气。废气集中收集,进入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标准限值要求。危废暂存间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通过区域设置的风机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少部分无组织逸散 。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烷总烃和恶臭气体,分别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附录C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相关无组织排放限值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1限值要求。
3、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噪声设备选用低噪设备,同时采用减振、隔声、封闭措施,风机采用隔声罩、管道外壳阻尼、隔声小间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限值要求。
4、落实固体废物防治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及其修改单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的有关要求。固体废物主要为实验室废液、废试剂瓶(含化学品废弃容器)、废活性炭、废试纸/废滤纸、废一次性手套/注射器。实验室废液,主要为有机溶剂及无机酸,分类收集,单独密闭瓶装,贮存在危废间单独区域。废试剂瓶、化学品废弃容器,分类收集,单独密闭瓶装,贮存在危废间内。废活性炭、废试纸、废滤纸、废一次性手套/注射器,上面会沾染一定的有机溶剂,集中收集,分类存放,贮存在危废暂存间内。采用不同防渗、防腐工艺应分别建设贮存分区;地面全部防渗、防腐处理,设置防渗处理的地沟及围堰,围堰有效容积达废液最大储存量的1.1倍,采取的防渗措施要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及《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中相关要求。
5、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针对本项目存在的各类事故风险建立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三、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项目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