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洛阳 (略) 注塑车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洛阳 (略) 注塑车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我局审批股。
电话:0379-* 传真:0379-*
通讯地址:伊川 (略) 189号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公示期内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 单位 | 建设地点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洛阳 (略) 注塑车间建设项目 | 洛阳 (略) | 伊川县河滨街道移动终端产业园18号 | 洛阳 (略) | 项目位于伊川县河滨街道移动终端产业园18号,占地面积600㎡,系租用洛阳 (略) 闲置厂房进行建设;主要建设内容:利用现有生产车间设置原料区、成品区、生产区;主要生产设备:混色机、烘干机、注塑机、数控加工中心、空压机等;主要原辅材料:PC塑料颗粒、PA塑料颗粒、ABS塑料颗粒、色母颗粒、包装袋、切削液、液压油、水、电等;生产规模:年产外壳、查芯、盖板34.5吨,连接器0.5吨;项目总投资*元,环保投资7.*元。 | 一、废气。合理采取密闭、负压抽气等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的无组织排放;(1)原料、产品全部进入车间,不得露天堆放;(2)注塑机熔融挤出工序产生的废气(非*烷总烃),经各自集气装置收集后通过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经21米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废气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及《河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相关排放限值要求;(3)严格按照《 (略) 2019年工业污染治理专项方案》(洛环攻坚办〔2019〕49号)文件要求,落实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厂区内车间外非*烷总烃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河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相关排放限值要求。 二、废水。(1)工艺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2)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及伊川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收水水质要求后,排入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三、噪声。采取合理有效的减振、隔声、降噪等措施,使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要求。 四、固废。项目产生的固废、危废应按规定处置。厂内固废、危废暂存间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进行建设,其贮存能力应满足企业实际需求,危险废物设置专用容器储存,建立出入库登记台账,定期委托有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监控、监测要求,定期对厂区各污染源进行监测,确保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七、建立健全环保责任制度,制定专人负责环保管理工作,确保已建成的各项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