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除已披露的事项外,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 “向阳八号”起重船舶 |
资产类别 | 船舶 | 名称 | 向阳八号 |
船籍港 | 上海港 | 船长(米) | 70 |
船宽(米) | 29.6 | 型深 | 5.5 |
总吨 | 4086 | 船体材料 | 钢质 |
主机型号 | 内燃机 | 推进器 | 螺旋桨 |
现状分析 | 无 | 瑕疵情况 | 无 |
标的基本信息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有租赁无抵押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次评估值不含增值税。本次评估未考虑委评对象未来交易中的各项税费。2.委评船舶在2023年8月8日,产权持有人予以出租了,出租期限为4个月17天。本次评估未考虑该出租事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标的转让价格为不含税价格。成交后转让方将开具发票,税金由受让方承担,具体税率以国家税务局认定为准。2.本项目成交后将依据交通运输部《船舶交易管理规定》的要求,在航运交易所办理船舶交易鉴证手续,费用由受让方承担。3.随船处置的空调、冰箱、监控等一批固定资产,不属于本次转让标的范围。4.转让标的有租赁,承租人为上海 (略) ,租期为2024年1月1日始至2024年6月30日止(租赁期内船东有权终止合同),含税租金:*元/月,不足1月日租金人民币40/*元/天,租金支付:采用现付后用方式,每3个月支付一次。转让成功后,租金收益以交易双方办理完成船舶过户手续(以海事局颁发船舶所有权证书日期为准)后的下个月1日为交割日。 |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虹口 (略) 358号二十二层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 (略)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期间内支付保证金*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的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完成报价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受让方同意在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帐户。 转让方在20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出具船舶发票(发票税费由受让方承担)。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竞买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③竞买人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略) 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未按照有关规定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④竞买人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5.本次转让为按现状交接(随船的2台空调、1台冰箱、视频监控系统不属于本次转让标的范围,转让成功后转让方自行处理)。本项目挂牌期间,意向受让方可申请现场踏勘。现场踏勘预约联系人:季先生,联系电话:*,021-*;谢女士,联系电话:*。6.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时承诺对挂牌转让的标的资产实物状况已进行充分了解和确认,完全认可标的资产状况及瑕疵,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7.转让标的交接及权属变更登记自《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20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在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税费、交易手续费等)由受让方承担。8.本项目受让方应自《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成交价的1.5%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交易手续费。 9.本次转让船舶不包括随船剩余油料(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料油、润滑油等)。船舶交接时,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测量,油价按照转让方提供的最后一次加油发票上记载的实际加油单价计算;受让方应在双方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船舶交接书(含油款)》前一次性支付剩余油款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转让方提供相应发票(发票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5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 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公告期间 |
展示地点 | 上海港吴淞口64#浮筒 |
联系人 | 季先生 |
联系电话 | *,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