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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司法拍卖公告(第一次)
(略) (略) (略) 将于2025年2月6日上午10时至2025年2月7日上午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 (略) (略) (略) (略) (略) 上(网址:http://**,户名:( (略) (略) (略) )依法对位 (略) (略) (略) 8号楼27层2707房产进行公开拍卖活动。
现公告如下:
拍卖标的:
(略) (略) (略) 8号楼27层2707房产。产权证号:豫(2018) (略) 不动产权第(略)号,房屋总层数为28层,所在层数为27层,建筑面积为77.55平方米,建筑结构为框筒,房屋用途为办公,朝向为北。
二、拍卖标的信息披露
位置 状况 | 房屋坐落 | (略) (略) (略) 8号楼27层2707 |
临街状况 | (略) 、东临兴华南街 | |
楼层 | 第27层 | |
朝向 | 北 | |
交通 状况 | 道路 | (略) 、兴华南街等主次干道 |
公共交通 | 附近 (略) 、 (略) 等公交经过、地铁五号线 | |
停车方便程度 | 停车较方便 | |
外部 配套设施 | 基础设施 | 道路、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完备 |
公共服务设施 | (略) 兴华街第二小学、 (略) (略) 京广实验中学、 (略) (略) 、万达广场(二七店)、东方大厦、亚新投资大厦、郑州银行(兴华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升龙城支行)等,区位位置规划为办公, (略) 点及商业形式齐全。 | |
环境 状况 | 自然环境 | 噪音污染程度较低,自然环境状况较好。 |
人文环境 | 有升龙城- (略) 、 (略) (略) 等多个 (略) ,社区成熟度较高,人文环境较好。 |
该房产规划为办公性质写字楼,无租赁、无共有人、毛坯房产(详情见附件房屋照片),可随时向买受人交付。房产无抵押信息。
三、拍卖价格信息
评估价:(略)元 起拍价:(略)元,保证金:(略)元,增价幅度:2000元。以上价格是经承办本案的合议庭合议后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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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买人条件:
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 (略) (略) 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 (略) (略) (略) 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特别提醒:本院司法拍卖的商品住房已纳入限购政策范围,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 (略) (略) 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18号执行。
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不准许参与竞拍(具体规定参照当地房管部门发布的限购政策),参与竞拍的竞买人、买受人应当具备房产所在地购房资格,参与竞拍的视为承诺具有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于拍卖成交之日起5个工 (略) 提交具备购房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如买受人不具有购房资格条件,本院不予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虚构购房资格参加拍卖活动且拍卖成交导致拍卖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开拍前接受咨询,有意者预约安排看样。
六、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七、拍卖方式:
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即为起拍价;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即:在此次拍卖活动结束前五分钟内,有竞买人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竞买人的出价时 (略) (略) 服务系统的时间为准。
八、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竞拍开始前十日与案件承办人联系。
九、优先购买权申报方式: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竞拍开始前三 (略) 提交有效证明, (略) 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拍卖标的物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标的物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标的物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十、 与本标的物有关的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一、 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即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并承担相应的后果。对拍卖标的能否办理过户手续以及办理时间等情况,因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的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注:对无证建筑物及在建工程能否办理相应权证请自行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咨询,本院不作任何担保)
十二、本次司法拍卖所形成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相应主体负担。
十三、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 (略) 出具 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因司法拍卖形成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相应主体负担,但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
1.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买受人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可先行垫付依法由原产权人承担的税费,凭纳税 (略) ,从拍卖款中支取( (略) 成交确认裁定送达后5日内自行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未在上述期限内办理过户手续及凭纳税 (略) 申报原产权人应承担的税款的,本院不再负责从拍卖款中支付该税款)
2.不动产司法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接受以物抵债的,如被执行人拒不缴纳应缴税费或下落不明的,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同意垫付被执行人缴纳税费的,法院作出以物抵债裁定时,将在抵债金额中对申请执行人垫付的税费予以扣除。如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接收抵债财产的债权人不愿垫付被执行人应缴税费的,导致不能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的法律后果和相应法律风险应由其承担。
3.关于原产权人在标的物上的历史欠缴税费(不含被拍卖房屋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应缴未缴税费),本院不负责从本次拍卖款中予以支付。最终应缴税费以拍卖成交(以物抵债)后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金额为准。
4.本案拍卖款抵扣顺序为:(1)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公告费等拍卖所产生的必要费用;执行费;(2)标的物原产权人本次拍卖应缴税费,以及被拍卖房屋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应缴未缴税费;(3)本次拍卖标的物上的担保物权;(4)其他无担保债权。除本次司法拍卖形成的税费以外的其他税费,依照有关法 (略) 理。
5.买受人应自行办理水、电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对可能存在的影响标的物使用的水、电、物业管理等欠费由买受人自行解决,法院不承担上述费用。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十四、 根据《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方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依据《 (略) (略) 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重新拍卖的成交价低于原拍卖价款的,该差价与原拍卖佣金及实际产生的费用,一并由原买受人承担,从原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保证金数额不足的,由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竞买人恶意参拍,扰乱拍卖秩序的,本院将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其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 (略) 理。
十五、竞拍前竞买人的账户中应有足够的余额(相应额度见相关拍卖标的物页面)交纳拍卖保证金。竞买人在对拍卖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竞拍前,按系统提示报名缴纳相应额度,系统会自动冻结该笔款项。拍卖结束后,本拍卖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方)冻结的保证金将 (略) 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将不计利息予以退还。
十六、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锁定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保证金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锁定的保证金 (略) 指定账户,拍卖余款需在成交后十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 (略) 指定账户(户名: (略) (略) (略) ,开户银行: (略) (略) 支行,账号:(略))。
十七、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 (略) 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 (略) 查询,网址:
http://**-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十八、依照《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 (略) 拍标的物后, (略) 将生成相应《 (略) 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买受人的真实身份并公示。
十九、法院负有交付财产的职责,但依法不能移交的除外。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 (略) 发布的拍卖须知。
二十、执行依据: (略) (略) (略) 作出的(2024)豫0103民初3819号民事调解书。
二十一、定价依据:河南安宏房 (略) 作出的豫郑安宏评字【2024】(略)号评估报告。
如需查看执行依据和定价依据等文书,请与执行法官联系。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 (略) 发布的拍卖须知。
举报监督电话:0371-(略)。
法院咨询电话:(略)。
淘宝技术咨询电话:400-822-2870。
联系地址: (略) (略) (略) 75号。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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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