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专业电视频道评估项目单一来源公告
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 (略) 广播电视局
项目名称: (略) 专业电视频道评估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按照频道许可证换证周期,按照类别及频道定位的相似性,计划将41个待评估频道分批进行评估。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40万元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1、本项目的综合评价大屏端直播数据指标要求基于大数据统计的收视指标,依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广播电视节目收视大数据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广电办发〔2020〕383号),明确“广播电视节目收视大数据统计调查属政府部门统计调查,是唯一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执行的收视调查项目,调查结果具有高度权威性”,当前广 (略) (信息网络中心)是广播电视节目收视大数据统计调查的唯一执行方。
2、依据《中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评价指标体系为双方共同研究,对研究成果都保有知识产权专利的使用权,正式评估工作需要依据指标体系的各维度各项指标权重和得分,才能对各频道的专业化情况进行定量评估,如果更换其他服务商,指标体系需要调整,将会给评估工作带来极大的阻碍。
3、评估体系中核心指标包含“广播电视节目收视综合评价大数据系统”输出的特定指标, (略) (信息网络中心)是该系统的唯一承建方,其他评估服务商无法提供这部分指标数据,关键指标数据的缺失将对整体的评价结果将造成严重的偏离,无法贴近现实,评估结果也失去应用价值。
4、根据广电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中国视听大数据”价值引领作用相关工作的通知》(广电办发〔2020〕189号)要求,各省广电局要进一步发挥“中国视听大数据”价值引领作用,积极推动“中国视听大数据”数据全面应用,“中国视听大数据”的“广播电视节目收视综合评价大数据系统”的品牌名称, (略) 广电局内已部署该系统,并应用“中国视听大数据” (略)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工作;专业频道评估工作如果更换其他服务商,出于数据采集和结果稽核需要,新服务商需在我单位安装一套符合他们数据体系的收视系统,这将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略) (信息网络中心)人员已熟悉“广播电视节目收视综合评价大数据系统”的各指标数据统计逻辑以及各项功能和操作流程,同时存在两套收视数据系统,给工作人员带来困扰。而且采购基于“中国视听大数据”的综合评价服务也是落实总局文件要求的具体举措。
5、根据总局机构设置, (略) 与信息网络中心是一个单位两个法人证书,处于合署办公状态,且“中国视听大数据”主要由信息网络中心运营,本次单一来源采购拟定供应商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影视信息网络中心法人单位。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影视信息网络中心
地址: (略) 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
三、公示期限
2023年3月30日至2023年4月6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无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刘寅
联系地址: (略) 清江南路18号鼓楼创新广场D栋1004室
联系电话:*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
全省专业电视频道评估项目单一来源公告
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 (略) 广播电视局
项目名称: (略) 专业电视频道评估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按照频道许可证换证周期,按照类别及频道定位的相似性,计划将41个待评估频道分批进行评估。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40万元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1、本项目的综合评价大屏端直播数据指标要求基于大数据统计的收视指标,依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广播电视节目收视大数据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广电办发〔2020〕383号),明确“广播电视节目收视大数据统计调查属政府部门统计调查,是唯一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执行的收视调查项目,调查结果具有高度权威性”,当前广 (略) (信息网络中心)是广播电视节目收视大数据统计调查的唯一执行方。
2、依据《中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评价指标体系为双方共同研究,对研究成果都保有知识产权专利的使用权,正式评估工作需要依据指标体系的各维度各项指标权重和得分,才能对各频道的专业化情况进行定量评估,如果更换其他服务商,指标体系需要调整,将会给评估工作带来极大的阻碍。
3、评估体系中核心指标包含“广播电视节目收视综合评价大数据系统”输出的特定指标, (略) (信息网络中心)是该系统的唯一承建方,其他评估服务商无法提供这部分指标数据,关键指标数据的缺失将对整体的评价结果将造成严重的偏离,无法贴近现实,评估结果也失去应用价值。
4、根据广电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中国视听大数据”价值引领作用相关工作的通知》(广电办发〔2020〕189号)要求,各省广电局要进一步发挥“中国视听大数据”价值引领作用,积极推动“中国视听大数据”数据全面应用,“中国视听大数据”的“广播电视节目收视综合评价大数据系统”的品牌名称, (略) 广电局内已部署该系统,并应用“中国视听大数据” (略)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工作;专业频道评估工作如果更换其他服务商,出于数据采集和结果稽核需要,新服务商需在我单位安装一套符合他们数据体系的收视系统,这将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略) (信息网络中心)人员已熟悉“广播电视节目收视综合评价大数据系统”的各指标数据统计逻辑以及各项功能和操作流程,同时存在两套收视数据系统,给工作人员带来困扰。而且采购基于“中国视听大数据”的综合评价服务也是落实总局文件要求的具体举措。
5、根据总局机构设置, (略) 与信息网络中心是一个单位两个法人证书,处于合署办公状态,且“中国视听大数据”主要由信息网络中心运营,本次单一来源采购拟定供应商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影视信息网络中心法人单位。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影视信息网络中心
地址: (略) 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
三、公示期限
2023年3月30日至2023年4月6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无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刘寅
联系地址: (略) 清江南路18号鼓楼创新广场D栋1004室
联系电话:*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