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北京国银盟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XG
执行事务合伙人:赵东
住所(经营场所): (略) 东城区东兴隆街58号3层332
2022年1月14日王鹏芬向本局反映本人身份 (略) 场主体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 (略) 登记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北京国银盟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2014年9月9日办理的登记(备案),在王鹏芬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其身份信息, (略) 登记。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登记档案,王鹏芬提供的举报材料、淄博齐鲁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笔记鉴定书等证据佐证。
依据《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2014年9月9日北京国银盟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设立登记。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略) 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 (略) 东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