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邦圣新材料有限公司公开征集南江县坪河镇甘树坪花岗岩矿项目合作方(第三次) |
标的名称 | 巴中邦圣新材料有限公司公开征集南江县坪河镇甘树坪花岗岩矿项目合作方(第三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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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 | 挂牌价格 | 详见公告 | |||
价格说明 | 挂牌价格为荒料收益+废石料收益+荒料调价比例;其中荒料收益不低350元/m3;废石料收益按不低于27元/m3;正式投产后的前10年每两年递增比例报价不低于4%、自第11年起每两年递增比例报价不低于2%。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06-04 | |||
是否联合征集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7-02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是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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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 | 一、标的矿权简介:甘树坪项目矿种为饰面用花岗岩矿,生产规模为大型,矿区面积0.127km2,探获饰面用花岗石矿464.*m3,可采储量325.*m3,荒料率34.22%,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为16.*m3/年。矿区林地由国家二级公益林地、天然林地、一般商品林地组成,均可使用。矿山开采深度为+1521m~+1200m,最终形成的终了边坡高度达321米,矿区范围及矿山开采活动范围内不涉及、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红线,矿权周边无其他矿权设置,不存在矿权重叠等相关问题。目前已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工作、取得矿山开采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正在进行资源储量核实(含延伸勘探矿权范围)、林业勘察作业设计及扩大矿区范围相关手续工作等。 二、合作期限:合作期限20年,其中建设工期暂定2年,剩余年限为开采期。矿区范围扩大后,计划生产规模约*立方米/年,若合作方无重大违约,双方在《南江县坪河镇甘树坪花岗岩矿开发利用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的框架基础上,按照采矿许可证证载范围及服务年限进行合作范围调增、期限顺延。 三、合作范围:南江县坪河镇甘树坪花岗岩矿开发。 四、产量认定方式:正式投产后每年以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矿山储量年报为准,现暂按照荒料率34.22%测算荒料量,剩余为废石料。扩大矿区范围后的荒料 (略) 级行业主管部门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为准。 产量认定公式计算如下:r为荒料率,Ht为第t年的荒料量,Ft为第t年的废石料量,Yt为第t年矿山储量年报中的动用资源储量;荒料量:Ht=Yt*r;废石料量Ft=Yt-Ht。 例如:正式投产后第1年矿山储量年报动用资源储量Y1=*m3,则荒料量H1=**34.22%=5.*m3,废石料量F1=*-5.*=9.*m3。 五、收益提取方式:正式投产后的前两年征集方暂按2000m3/月预收荒料收益,自第三年起征集方按5000m3/月预收荒料收益,每年年底办理最终结算;废石料固定收益每年年底一次性结算提取。 六、征集限价:建议合作方对征集方荒料收益起始报价350元/m3(含)、废石料起始报价27元/m3(含),荒料调价:正式投产后的前10年每两年递增比例起始报价4%(含)、自第11年起每两年递增比例起始报价2%(含)。 | |||||||||||||||||||||||||||||||||||||||||||||||||||||||||||||||||||||||||||||
征集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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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合作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详见公告 | ||||||||||||||||||||||||||||||||||||||||||||||||||||||||||||||||||||||||||||
价格说明 | 挂牌价格为荒料收益+废石料收益+荒料调价比例;其中荒料收益不低350元/m3;废石料收益按不低于27元/m3;正式投产后的前10年每两年递增比例报价不低于4%、自第11年起每两年递增比例报价不低于2%。 | |||||||||||||||||||||||||||||||||||||||||||||||||||||||||||||||||||||||||||||
与合作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保证金通过西南联交所巴中分所专用账户结算(其余交易价款场外结算)。 二、付款期限:一次性付款:合作方须于成交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交纳首期诚意金,交纳诚意金后双方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合作协议》。 | |||||||||||||||||||||||||||||||||||||||||||||||||||||||||||||||||||||||||||||
合作方须接受或承诺事项 | 1.合作方承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将首期诚意金*万元差额部分以转账方式一次性向征集方交纳,剩余诚意金*元在征集方完成扩大矿区范围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林业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征集方交纳。 2.合作方承诺若联合体中选,在签订《合作协议》 (略) ,由新设公司承接联合体的权利义务, (略) 履行本合同中的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合作方承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主管部门及征集方要求,完善自身内部管理制度,依法进行建设开采工作,全面接受征集方的监督和检查。 4.合作方承诺必须确保本矿山按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建设,在矿山建设投产前,由征集方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绿色矿山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能正式投产。 5.合作方承诺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设计生产规模,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按时向征集方报送生产报表,并按本协议约定支付收益及其他费用。 6.合作方承诺负责矿山建设、开采、环境治理、生态修复、水土保持、在线监测系统、矿山安全边坡管理等工作职责,若造成滑坡、地陷等安全事故,由合作方自行负责。 7.合作方承诺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且具有同类项目的运营经验,以及足够的运营资本,商业信誉良好,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8.合作方承诺严格遵守《合作协议》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9.合作方承诺,其他未尽事宜,双方经友好协商,制定应对措施,共同配合落实。 | |||||||||||||||||||||||||||||||||||||||||||||||||||||||||||||||||||||||||||||
合作方资格条件 | 合作方资格条件 | 1.合作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 2.合作方未列入 (略) “失信黑名单”、中国执行 (略) “失信被执行人”、国家 (略)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证明。(需提供查询资料,联合体须提供所有成员查询资料); 3.合作方需按巴 (略) 要求提交《承诺书》;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本次征集接受联合体报名,报名需提供签订的联合体投资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牵头主体、股权比例、合作模式等)(备注: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家,若联合体中选并签订《合作协议》后须在 (略) ,由新设公司承接联合体的权利义务。)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合作方式 | 征集方负责办理采矿权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南江县前期投入、申办使用林地土地许可、环评等相关审批手续及承担一切审批费用,协调该项目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保证合作方能够顺利开展矿山建设、开采工作,征集方对该项目进行质量、进度、安全、生态环境修复等监管工作。 合作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矿山建设、弃土场(排土场)建设、连 (略) 及 (略) 建设、矿区内用水用电建设、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林木采伐、表土剥离及转运、设备采购及安装、矿山开采、销售等并承担所涉及的全部费用,矿山建设及开采必须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绿色矿山标准进行。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标的物的责任划分 本次标的均按现状对外公开征集。征集方对标的所披露的数量、质量等数据均属参考性意见,不代表征集方的任何担保。意向合作方报名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规划的数量、质量等存在状况合法性、效力、有无行使权障碍等各方面情况进行全面勘察、鉴定,现场勘察、鉴定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和责任由意向合作方自行承担。意向合作方必须自行评估与承担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谨慎决策。一旦中选,风险由合作方自行承担,不得以上述理由拒不签订《南江县坪河镇甘树坪花岗岩矿开发利用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及向征集方提出退款、索赔等要求。 二、合作方式 巴 (略) (以下简称“邦圣公司”)公开征集合作方,合作方分两期交纳诚意金共计*万元;合作 (略) 的,成交 (略) ,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不得减资,并承诺在签订《合作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现金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5亿元(已设立公司的也应满足此条件,已 (略) (略) ),由新公司承接合作方全部权利及义务。 1.征集方:负责办理采矿权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南江县前期投入、申办使用林地土地许可、环评等相关审批手续及承担一切审批费用,保证合作方能够顺利开展矿山建设、开采工作,征集方对该项目进行质量、进度、安全、生态环境修复等监管工作。 2.合作方: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绿色矿山标准进行建设、开采,除征集方负责之外的,其余矿山建设、开采、设备采购及安装、销售、连 (略) (略) 建设、矿区内用水用电建设、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林木采伐、表土剥离及转运、弃土场(排土场)建设等全部由合作方负责并承担所涉及的全部费用。 三、征集方收益方式 1.荒料收益:征集方按【 】元/m3提取荒料收益。 2.废石料收益:由合作方建设碎石骨料生产线加工并销售,征集方按【 】元/m3提取收益。 四、调价机制 1.荒料 (1)正式投产后的前10年:以合作方向征集方支付荒料固定收益单价【 】元/m3为基数,每2年按固定比例【 】%递增,例如:2025年6月正式投产后,则2027年6月即第1次调价,2029年6月即第2次调价,依此类推。 荒料调价公式如下:P为荒料成交价,Pi为第i次调价后的荒料收益价格,k为荒料固定递增比例,则Pi=P(1+k)i。 (2)正式投产后的第11年:以第10年的荒料收益单价为基数,每两年按照固定比例【 】%递增。 2.废石料 正式投产后每两年为一个调价周期, (略) 场行情变化,以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论证结果为参考,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对废石料收益做调整。 五、交易保证金 1.交纳时间:意向合作方应在公告期内交纳交易保证金*元人民币到西南联交所巴中分所,成为最终合作方后,最终合作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西南联交所巴中分所交易服务费*元后,剩余部分交易保证金转为部分首期诚意金且西南联交所收到生效后的《合作协议》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剩余部分无息划转至征集方指定账户。 2.返还规定:未成为合作方的交易保证金在征集方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后由西南联交所巴中分所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具体事项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管理结算办法》。 3.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1)合作方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未按时足额向征集方交纳首期诚意金;(2)合作方交纳首期诚意金后未按期与征集方签订《合作协议》。由西南联交所巴中分所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将余额划转至征集方的指定账户。 六、诚意金 1.交纳要求:在发出《成交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将首期诚意金*万元差额部分以转账方式一次性向征集方交纳,剩余诚意金*元在征集方完成扩大矿区范围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林业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征集方交纳。未按期交纳首期诚意金视为自动放弃中选人资格,征集方启动与候选合作方(若有)的合作事宜。 2.退还时间:正式投产后第1年至合作结束的期间,征集方每年足额提取荒料与废石料收益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当年诚意金,退还诚意金直至剩余*元。合作期满,合作方履行完相关约定义务后,征集方将剩余诚意金无息退还。 3.退还规定:征集方每年按照荒料与废石料总收益的50%退还合作方的诚意金;诚意金退还公式如下:Ht为第t年荒料量,Ft第t年废石料量,Qt为第t年诚意金退还金额。 Qt=(Ht*荒料收益单价+Ft*废石料收益单价)*50%。 合作期间合作方完成该项目开采工作,则征集方退还诚意金至*元。合作期满进行结算后,合作方无重大违约情形下,征集方向合作方无息退还剩余诚意金。 七、签订协议 征集方在收到合作方首期诚意金后,5个工作日内双方签订《南江县坪河镇甘树坪花岗岩矿开发利用合作协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八、安全生产保证金 在《合作协议》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合作方向征集方以转账方式交纳*元安全生产保证金,待双方进行结算终止且合作方退场后无息退还。 九、合作方义务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主管部门及征集方要求,完善自身内部管理制度,依法进行建设开采工作,全面接受征集方的监督和检查。 2.必须确保本矿山按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建设,在矿山建设投产前,由征集方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绿色矿山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能正式投产。 3.按照采矿许可证设计生产规模,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按时向征集方报送生产报表,并按本协议约定支付收益及其他费用。 4.负责矿山建设、开采、环境治理、生态修复、水土保持、在线监测系统、矿山安全边坡管理等工作职责,避免造成滑坡、地陷等安全事故。。 5.具体义务详见《合作协议》。 十、相关税费 1.因矿山开采、厂房建设、加工和销售环节所产生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环保税、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等税费由合作方承担。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外,双方按照国家税收征缴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其应当承担的税费。 2.双方在《合作协议》中所有注明的交易价格均为增值税含税价。 3.合作方在《合作协议》履行期间若存在双方约定应由合作方承担并须以征集方作为纳税主体申报缴纳税费的,以及合作方因建设、开采等活动而产生的电费、水费等须以征集方名义对外支付相关费用等情形,在合作方实际支付相应款项后,采取向合作方开具分割单的方式,作为合作方成本列支依据。若因合作方未能依约及时足额支付应由其承担的前述相应款项,且由征集方先行垫付的,合作方应当在征集方要求的期限内支付全部垫付款项并按照2倍1年期 (略) 场利率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 4.若因国家政策变化调整,涉及新增税费科目和其他费用的,由双方分别按照法定主体与经营主体各自承担。如遇国家对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以《合作协议》的不含税价为基础,按调整后的增值税税率计算新的含税价格。前述税费科目和费用中除双方已经约定和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由双方按照约定和规定执行,国家规定不明确的由双方各自承担50%。 十一、遴选方式及工作安排 1.通过西南联交所巴中分所发布公告征集合作方,公告期内西南联交所巴中分所对意向合作方提交的报名资料进行资格确认,通过报名资格审核的意向合作方可进入下一步遴选环节。 2.遴选方式 ①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合作方并递交响应文件,则进行商务谈判,根据谈判结果确认交易结果。 ②公告期限届满后,若征集到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合作方,则进行磋商,对符合要求的意向合作方进行综合评审,评分最高者为最终合作方。 3.公告期届满,各报名的意向合作方应在参加“磋商或谈判”当天(以通知为准)前往指定地点,按照响应文件模板的要求并根据磋商、谈判要点提交装订并密封完好的响应文件;由磋商小组具体实施磋商有关事宜,磋商结束后由磋商小组推荐候选合作方。 4.磋商、谈判要点包括但不限于:报价(包括荒料收益、废石料收益、荒料收益调价比例)、企业综合实力(包括行业经验、净资产、净现金流、授信额度、新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合作方案(包括绿色矿山建设方案、销售方案)、承诺事项等。 5.意向合作方请自行准备相关材料,相关材料与响应文件保持一致。 十二、其他事项 1.合作方报名应提交以下材料,联合体须提供所有成员查询资料(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公章,未特别指明为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参与投资的内部决策文件或批复文件; (3)合作 (略) 站的查询记录: 信用中国http://**“失信黑名单”;中国执行 (略) http://**“失信被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http://**“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cn/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备注:如是失信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员等,不允许参与。) 十三、确定合作方的方式 1.评选方式:若仅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在按期交纳首期诚意金的情况下,则确定最终合作方;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则采取综合评审方式确定。 2.评分方法:本项目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方法,总分100分。评审标准采用价格标准和非价格标准相结合的方法,分别设定价格和非价格权重(详见评分表),价格标准(指:意向合作方对本项目荒料收益、废石料收益、荒料调价比例),非价格标准(指:意向合作方的企业综合实力、合作方案),以定量(打分)的表现形式分别确定两部分分值,再综合两部分分值,按照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得分最高者为第一候选合作方。 若在规定时间内第一名未签订相关协议,征集方有权启动与第二名候选合作方的相关合作事宜,第二名候选合作方按相应标准、时限支付相关款项后,如未达成相关协议,则依次启动与剩余候选合作方的相关合作事宜。 若征集方与合作方未达成协议,则双方以书面方式确定在1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诚意金。 3.评分准则:评分小组按照权重分值体系对意向合作方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定形成分值,分值最高者被推荐为合作方。评分小组共5人,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市国资运营集团全程监督评分。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3,000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07-02 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合作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合作方经本所确认为合作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元后,若有余额,剩余部分交易保证金转为部分首期诚意金,在本所收到征集方与合作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划转至征集方指定账户,其他意向合作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征集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征集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征集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合作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合作方被确认为合作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征集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合作方经本所确认为合作方后,合作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合作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合作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征集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合作方和征集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征集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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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2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合作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合作方 | |||||||||||||||||||||||||||||||||||||||||||||||||||||||||||||||||||||||||||||
有合格意向合作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合作方 | 其他方式:洽谈 | |||||||||||||||||||||||||||||||||||||||||||||||||||||||||||||||||||||||||||||
有合格意向合作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 | 其他方式:竞争性磋商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向老师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827-*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史老师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 (略) (http://**)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 (略) 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 (略) 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略) 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 (略) (略) 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 (略) 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 (略) 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 (略) 向 (略) 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略) 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 (略) 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 (略) 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 (略) 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 (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 (略) 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
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 (略) 网络竞价系统软硬 (略) 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 (略) 操作风险。 (略) 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 (略) 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 (略) 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 (略) 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