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共中央 (略) 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更好满足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和《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转发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文件的通知》要求,现将云南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相关工作调整通知如下:
一、明确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性质。食品企业标准是将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食品企业标准进行存档、备查的过程,不是行政许可。
二、实行食品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鼓励食品生产 企 业 直 接 登 录 “ 企 业 标 准 信 息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http://**)进行食品企业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 (略) 主动公开其执行的食品标准,上传、公开其执行的食品企业标准,完成自我公开承诺。
三、优化工作流程。对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须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按照统一的格式在“企业 (略) ”进行公开。
我省已与“企业 (略) ”完成对接,全省于 2025年 1月 1日起,取消备案前公示、加盖备案公章、备案号等做法。工作流程简化为:企业在云南 (略) 提交资料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机构通过备案 食品企业标准自动在“企业 (略) ”公开即完成备案,企业自主登 录 “ 企 业 标 准 信 息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http://**)专题查询板块查询下载。
四、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逐步转变为事后管理。加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要对提交备案标准的合法性、食品安全指标是否严于食品安全标准负责。 (略) 场监管、社会监督等发现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 (略) 有关部门规定的,食品企业应当予以改正。对于企业改正后自行废止的备案标准,应当在“企业 (略) ”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