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 (略)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维护管理移交工作,根据原《 (略)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维护管理移交办法》(长政办发〔2019〕5号)内容, (略) 实际,修订了《 (略)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维护管理移交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2月19日~2024年3月20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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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略)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维护管理移交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略)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维护管理移交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略)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维护管理移交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 (略)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略)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长政发〔2020〕5号)规定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类型项目的维护管理移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移交工作遵循权责明晰、属地管理和验收合格、建设与维护管理无缝对接的原则。
(略)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维护管理移交分类包括:
(一)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桥梁涵洞、地下道路(含隧道)、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含公园广场)、景观亮化、路灯照明、交通管理、燃气、供排水、轨道交通、地下综合管廊、交通站场、消防设施、消防站点等。
(二)社会事业类项目: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业务技术用房;科研、教育、文化、卫健、体育、会展、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政法类基础设施项目:公安、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和业务技术用房等。
(四)交通运输类项目:国省干线公路(含新增高速公路互通)、农村公路、航道、港口码头。
(五)农林水利类项目:农业、林业、水利工程等。
(略) 城管 (略) 政基础设施类维护管理移交工作; (略) 维护质量监督中心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区城管(执法)局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相关单位落实好移交工作相关要求。
市消防支队负责消防站点等设施的专项移交工作。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交通管理(含道路交通安全科技设施、隔离设施)等设施的专项移交工作。
轨道交通、地下综合管廊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组织移交。
(略) 机关事务局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业务技术用房项目的维护管理移交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 (略) 、学校(含幼儿园)用房项目的维护管理移交工作。
(略) 公安局负责公安系统办公用房和业务技术用房的维护管理移交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司法行政系统业务技术用房的维护管理移交工作
(略) 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及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等 (略) 交通运输局监督管理下具体组织交通运输类项目的维护管理移交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新增高速公路互通移交工作的协调。
(略) 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分别负责农业、林业工程类项目的维护管理移交工作;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法人负责水利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移交工作,市水利局负责该项目维护管理移交的协调、监管等工作。
(略) 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和湘江新区、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维护管理移交的协调、监管等工作。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维护管理移交后,由相关行业维护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接收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维护管理移交标准,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标准,由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汇编并组织实施。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设计应达到正常维护管理标准,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建设需要邀请相关行业维护管理部门参与项目设计审查,共同完善设计内容。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维护管理移交条件:
(一)必须符合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项目设计要求,符合联合审查提出并确认的各项内容。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维护管理移交前,需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问题进行整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三)维护管理移交资料准确齐全。
(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档案按照建设工程开工前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竣工验收前取得《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竣工验收备案后3个月内办理《建设工程档案接收和移交证明书》进行严格管理。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达到维护管理移交条件,维护管理部门应当接收。
第十四条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移交。
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依法应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依法向住建部门办理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抽查,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不得施工、投入使用。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抽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略) 政基础设施类项目移交
(略) (略) 政基础设施类项目,由市城管执法局统筹组织将产权、管理权 (略) 、区相关维护管理部门。
除市级相关 (略) 级维护管理部门接收的设施以外,其他设施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区级相关维护管理部门负责接收。
第十七条建立双向告知工作机制。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 (略) 城管执法局提交项目基本情况告知书。市城管执法局应根据项目情况,告知建设单位各类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以及移交接管的要求。未履行双向告知的,维护管理单位可以拒绝接收。
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技术交底、涉及使用功能的设计变更、竣工验收以及其它研究论证维护管理事宜时,应邀请维护管理单位参与提出书面意见。对维护管理单位提出的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范和标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不能采纳的须出具书面意见。
(略) 政基础设施类项目的维护管理移交程序: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城管执法局提出移交申请(附相关资料),经初步审查合格后,由市城管执法局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维护管理单位召开会议,按程序办理移交。建设单位如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年内未完成移交,则 (略) 进行安全、质量检测并取得评定合格报告后,再组织移交。
因特殊情况无法正常移交的,在项目满足设计使用要求,不存在安全隐患,具备运行、养护和维修条件的前提下,经建设单位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采取分项、甩项、容缺等形式,由市城管执法局核查后组织移交。
第十九条道路改建、扩建、大中修等提质改造项目在进场施工前,维护管理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临时养护协议,将管养责任移交给建设单位。项目改造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后,再由建设单位按程序办理移交。未办理移交手续的项目管养责任仍由建设单位承担。
不涉及新增维护设施量的提质改造项目可由区城管(执法)局组织移交, (略) 城管执法局备案。
(略) 政基础设施项目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质量保修制度。完成移交的项目,质量保修期内日常维护管理由维护管理单位负责,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维修整改;如遇发生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由维护管理单位实施应急抢修,所需费用及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其它损失的赔偿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质量保修期满建设单位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时,应征求维护管理单位意见。
第二十一条独立运行的大型排水泵站(雨污水)由市排水事务中心负责管理和养护,配建值班室的地下道路(隧道)的 (略) 桥梁隧道事务中心负责管理和养护,其他排水泵站及相关排水设施(箱涵、市政排口、闸门等)由辖区人民政府明确维护管理单位。
市级投资建设主体投资建设的景观亮化设施, (略) 级部门负责维护管理的,按相关文件执行。未明确维护管理单位和区级投资建设的景观亮化设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辖区人民政府明确维护管理单位;业主自建景观亮化设施由其自行负责维护,并接受辖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监管。
主次干道两厢建筑前区、建筑物立面提质改造的相关设施,有业主单位的由业主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区城管(执法)局负责监督管理;无业主单位的,由辖区人民政府明确维护管理单位。
社会单位根据政府要求代建的、发挥 (略) 政基础设施参照政府投资项目办理移交。
第二十二条住建部门以及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移交工作的监督考核,将移交工作完成情况纳入项目考核,并与工程款拨付挂钩,在施工合同中进行约定。
市城管执法局将移交接收 (略) 城市管理考核评价。
(略) 城管执法局负责建立移交服务系统, (略) 维护质量监督中心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移交时,建设单位应将移交维护管理资料录入到移交服务平台。
第二十四条 交通管 (略) 政道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移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建 (略) 交警支队提出移交申请,由市交警支队组织移交。
第二十五条消防站点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建 (略) 消防支队提出移交申请(附相关资料),由市消防支队组织,按照“属地原则”移交给各区县(市)消防部门,并在移交使用后半年内完成消防站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属移交。
消防站点项目移交时,建设单 (略) 消防支队移交维护管理资料(包含消防站工程建设、权属、使用管理档案),市消防支队应准确录入管理系统并保管档案资料。
第三章社会事业类项目移交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党政机关及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医院、学校、政法、军产除外)办公用房、业务技术用房等社会事业类项目和项目建设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移交工作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进行。项目完成竣工结算及验收后,建设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产权证办理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并及时办理相关产权及资料的移交手续。
政府投资建设的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附属用房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管。
第二十七条社会事业类项目维护管理移交的一般程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移交申请(附相关资料),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相关的资产使用单位签定移交清单,办理移交手续。最后按办公用房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移交的房产进行统筹调配。
(略) 区范围内的教育基础设施类项目维护管理移交工作,在市教育局统一组织下,按“属地管理” 和“层级管理”原则,明确 (略) 、区相关维护管理部门。
(略) 属院校和幼儿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建 (略) 教育局提出移交申请,由市教育局组织维护管理单位进行移交;区属学校和幼儿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向区教育局提出移交申请,由区教育局组织维护管理单位进行移交。
(略) 卫生健康委 (略) (略) 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需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 (略) 卫生健康委提出移交申请,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资产使用单位签订移交清单,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章政法类基础设施项目移交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建设政法类基础设施项目办理财务决算后, (略) 财政相关制度 (略) 公安局机关资产 (略) 财政相关制度进行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维护管理分工如下:
(一)由市本级 (略) 局机关及各支队的 (略) 公安局统一组织维护管理。
(二)由区县级财政投资的区县公安分局的建设项目由区县公安分局自行组织维护管理。
(略) 司法局系统内监狱、戒毒场所办公用房和业务技术用房及其范围内围墙、道路、园林绿化等设施,在市司法局组织下,产权和项目维护 (略) 机关事务局。
第三十三条政法类基础设施项目的维护管理移交的程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向相关政法机关提出移交申请(附相关资料),明确产权后,由相关部门维护管理。
第五章交通运输类项目移交
第 (略) 行 (略) 道的维护管理 (略) 交通运输局监 (略) 公路建设养护中心统一组织实施,根据建成道路类别是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公路) (略) 政基础设施(市政道路),明确产权分别移交给公路管理机构 (略) 政维护管理部门;全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维护管理 (略) 交通运输局监督管理下由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统一组织实施,明确产权移交给公路管理机构。
(略) (略) (略) 公路建设 (略) 市相关规定,统筹协调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明确管养责任主体;市区范围内农村公路由各区县(市)按“县道县管、乡村道路乡村管” (略) 相关规定明确管养责任主体。
第三十六条新增高速公路互通等项 (略) 路外穿(跨)越、改建运营高速公路工程修建的相关规定执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移交工作的协调。
第 (略) 道接养标准及程序严格按照《 (略) (略) 道干线公路接养与移交管理办法》(湘交计统〔2017〕177号)执行;农村公路管养标准及程序由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组织拟定报批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公路项目建成后,项目法人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法规,交工验收通过后可开放试运营,待竣工验收通过后可正式运营。未及时交竣工验收,开放交通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相关规定,港口码头、航道、锚地维护管理按照“谁建设、谁经营、谁维护”的原则,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经营(使用)主体负责维护管理。
港口码头所有权、经营(使用)主体发生变化,维护管理由新的经营(使用)主体单位负责,且同时需办理岸线使用权登记变更。
第六章农林水利类项目移交
第四十条按照《 (略)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财政资金补助的农业、 (略) 财政局、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过程和资金使用情况监管,维护管理由项目业主单位自行实施。
第四十一条新建的水利工程移交给已明确的运行管理单位,运行管理单位不明确的,按照属地原则移交给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
改建、扩建、加固的水利工程移交给原运行管理单位。
第四十二条水利工程移交程序及相 (略) 水利局制定的移交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汇编维护管理移交实施细则,明确移交工作具体要求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移交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立项审批、竣工图、重大设计变更批复、试验检测资料、项目各类申报、批复、验收等有关文件和资料。涉及地下管线的, (略) 住建局出具的地下管线覆土前测量数据的接收凭证或验收意见。具体以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施行的移交实施细则为准。
第四十五条移交过程中遇到移交边界不清及其他需协调的问题时,由建设单位或维护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移交主体单位协调处理。
第四十六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维护管理移交责任划分: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维护管理移交手续办结前,日常维护管理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移交手续办结后的日常维护管理由相关行业维护管理单位负责。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因维护管理不到位产生的质量问题,由相关行业维护管理单位负责。
(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存在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的,由建设责任主体单位终身负责,损失费用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要保障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维护管理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将维护管理经费使用情况纳入年度考核。维护管理经费保障机制如下:
(一)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
1.市政基础设施维护 (略) (区)城管(执法)局根据移交核定的设施量,按照规定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及文件规定,安排和拨付日常维修、维护费用,并纳入财政预算, (略) 城管执法局移交会议纪要明确的移交日期起计算。
区级 (略) 级相关文件足额配套维护管理经费,经费到位及使 (略) (略) 管理考核。
2.因特殊情况未移交,投入使用年限长的项目,其非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可由维护管理单位负责整改修复,其费用采用“一事一议”的原则处理。
(二)社会事业类项目:
1.社会事业类项目移交后,处于质量保证期内的维护维修经费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2.超过质量保证期的,每年按资产账面原值的1% (略) (略) 机关事务管理局的非经营性资产维修费,用于资产使用的正常维护维修。
3.对于资产出现较大安全隐患,需进行结构改造、加固来排除隐患的,其维修费用采取“一事一报”的原则处理。
4.教育基础设施类项目的维护管理经 (略) 、区财政足额保障。
(三)政法类项目:
1.市公安局统一组织维修管理的项目,其维护 (略) 公安部门预算中列支。由区县公安分局组织维修管理的项目,其维护管理经费用由区县财政保障。
2.监狱、戒毒场所的政法类基础设施,其维护 (略) 级财政保障。
3.对已投入使用未移交的项目,非工程质量缺陷的相关问题,由相关建设责任主体单位负责整改修复,并承担相应资金。
(四)交通运输类项目:除省级补助外,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应合理划分既有及新增公路管养费用支出,足额保障公路管养经费拨付到位。具体财政投入政策按相关文件执行。市公路局应做好公路移交管养基础资料收集统计工作, (略) 财政 (略) 级公路养护资金。
(五)农林水利类项目:水利工程移交后需增加运行管理人员和经费的,改建、扩建、加固的水利工程由原运行管理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解决。新建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人员和经费由工程所属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解决。
第四十八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维护管理移交手续办结后,会议纪要由负责组织召开维护管理移交会议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明确移交时间、维护管理主体、范围等。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移交未移交、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接收未接收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追究相关责任,因延迟移交或拖延接管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湘江 (略) 政基础设施类项目维护管理移交工作由湘江新区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执行。
长沙县、 (略) 、 (略) 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维护管理移交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 (略)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维护管理移交办法》(长政办发〔201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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