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金属制品制造技术改造项目 | |
建设地点: | (略) 铺集镇工业园内、 (略) 西侧 | |
建设单位: | 青岛巴斯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青岛 (略) | |
公示时间: | 2024年09月25日 至 2024年10月08日 | |
项目概况: | 青岛巴斯 (略) “金属制品制造技术改造项目”为迁建项目,公司现有项目为“金属制品制造项目”,现有项 (略) (略) 铺集 (略) 1号。 青岛巴斯 (略) 于2019年12月编制《青岛巴斯 (略) 金属制品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20年1月19 (略) 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批复(胶环审[2020]50号),并于2020年3月进行金属制品制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2020年12月22日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登记编号:*MA3PDBNB2W001X。公司现有项目实际产能为年产金属篮*个、 (略) 片*个。 根据发展需要,青岛巴斯 (略) 拟投资*元,租赁青 (略) (略) (略) 铺集镇工业园内、 (略) 西侧的闲置厂房,将原有“金属制品制造项目”设备进行搬迁,对原有工艺进行调整改造,搬迁后,“金属制品制造技术改造项目”占地面积6666m2、建筑面积5600m2,建成后年产金属浸塑件*件、金属件*件。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投料及浸塑废气经围挡式集气罩收集至1套“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尾气通过15米高排气筒(P1)排放。VOCs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2中“金属制品业(C33)”排放限值要求。 工件预热工序天然气燃烧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烧废气通过排气筒(P1)排放;固化工序天然气燃烧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固化废气与固化工序天然气燃烧废气共同经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尾气通过排气筒(P1)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要求,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SO2、NOx排放浓度应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限值要求;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应满足《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9)表1中限值要求。 项目生产应在封闭的车间内进行,应规范设置、建设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全面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的相关要求,采取更有效的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烟尘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VOCs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3中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表A.1中NMHC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外运做农肥。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声、吸声、消声等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油桶、废活性炭等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理;下脚料、焊渣、废包装材料、废布袋等暂存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各类固体废物应根据特性分区、分类贮存和管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应满足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暂存管理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按规范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做好存档工作,并按规定使用危险 (略) ,申报危险废物相关资料。 (五)严格落实环境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我局备案。配备充足的环境应急物资,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六)严格落实环境监测措施。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和《报告表》确定的环境监测计划。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标志牌,废气排气筒设置永久采样孔、 (略) ,污染防治设施加装专用电表,记录电量消耗情况,以备检查。 (七)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审 批 单 位 | 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 |
联系电话: | 0532-* | |
传真电话: | ||
通讯地址: | (略) (略) 2号行政服务西楼裙楼三楼生态环境窗口 | |
邮政编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