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生态环境局桐柏分局
关于河 (略) 年产800吨微生物菌剂、800吨水溶肥、2800吨环保型植物保护农药制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河 (略) :
你单位上报的由南阳 (略) 编制的《河 (略) 年产800吨微生物菌剂、800吨水溶肥、2800吨环保型植物保护农药制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和南阳自然环境 (略) 对于该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宛环评估[2024]92号)己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 (略) 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河 (略) 年产800吨微生物菌剂、800吨水溶肥、2800吨环保型植物保护农药制剂项目,位于桐柏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西区)物流大道。该项目《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 (略) 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报告表》及本批复要求,认真落实该项目各类环保投资、各项环保工程建设和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外排污染物做到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气
(1)有组织废气
悬浮剂车间和可溶液剂车间工艺废气:要求你公司在悬浮剂、微生物菌剂、水溶肥生产线上各搅拌机、剪切机、砂磨机上方和灌装机上方分别安装集气罩(收集颗粒物、非*烷总烃废气),通过密闭管道进入一套“覆膜袋式除尘器+UV光解+活性炭(二级)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污水处理站各构筑物及污泥脱水间均进行密闭,污水及污泥处理产生的恶
臭废气经收集后送至悬浮剂车间配套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后经(DA001)排气筒排放,经处理后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化学肥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557-2023)中表4限值,非*烷总烃排放浓度应满足《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20)》中表1中限值要求;危废暂存间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微负压集气后依托悬浮剂车间和可溶液剂车间生产线有机废气处理系统处理后经DA001排气筒排放。
水乳剂车间及乳油车间工艺废气:要求你公司营运期采用密闭搅拌罐,搅拌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配料间要求密闭投料间负压集气收集,剪切、搅拌为全密闭设备通过密闭管道收集废气,灌装工序非*烷总烃点位要求全封闭并在上方设置集气罩,含颗粒物、非*烷总烃废气采取管道、各产污点位密闭负压集气后经一套“覆膜袋式除尘器+UV光解+活性炭(二级)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经处理后有组织颗粒物、非*烷总烃、NH3及H2S排放浓度应满足《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20)》中表1中限值要求。
肥料车间和颗粒剂车间工艺废气:要求颗粒剂和水溶肥生产线的各搅拌机、剪切机、砂磨机上方和灌装机上方分别安装集气罩,含颗粒物、非*烷总烃废气分别经各自的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密闭管道进入一套“覆膜袋式除尘器+UV光解+活性炭(二级)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经处理后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化学肥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557-2023)中表4限值,非*烷总烃排放浓度应满足《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20)》表1限值,同时应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有机化工”和“肥料制造(除煤制氮肥)”中的A级企业绩效分级指标。
生产车间激光打码机产生的含尘废气:经设备配套集气设施收集后分别送各车间配套的生产废气处理装置,经处理后有组织颗粒物、非*烷总烃排放应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和《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的“有机化工”和“肥料制造(除煤制氮肥)”中的A级企业绩效分级指标要求。
(2)无组织废气
营运期要求加强设备密闭及检修维护,不同工序间物料输送及衔接段应做好密封,减少逸散,同时应严格按照《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的“有机化工”和“肥料制造(除煤制氮肥)”中的A级企业绩效分级指标、《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20)》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药制造工业》(*)中的无组织排放管控相关要求,加强环境管理,做好系统设备的全密闭、液态物料输送管道化及涉VOCs物料生产线的全自动化,粉状物料气力输送或密闭固体投料器进行给料,通道口设置卷帘门或其他密闭性良好便于开关的硬质门;污水处理设施应加盖密闭负压抽吸及工程除臭治理措施,危险废物暂存间应设置负压抽风,同时加强厂区内的洒水及清扫次数,确保厂区内颗粒物及非*烷总烃排放浓度应满足《化学肥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557-2023)附录A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及非*烷总烃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同时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有机化工企业要求,厂界臭气浓度、NH3、H2S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表2排放限值。
2、废水
要求厂区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排水制,项目生产区域所有污水管道需布设于地面以上(明沟套管或架空管线),最终通过架空管道集中外排至开发 (略) 。
项目循环冷却水、纯水制备废水均作为车间拖洗用水回用;悬浮剂生产线灌装机清洗废水,暂存于废水储罐内回用于下批次产品作为生产用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25m3)预处理后与其他生产线灌装机清洗废水、车间拖地废水、实验室废水统一经自建污水处理站(25m3/d)预处理,工艺:格栅+调节池+芬顿氧化+AA/O池+二沉池,经处理后出水水质应满足《化工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41/1135-2016)及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西区 (略) 污水处理厂收水水质要求,经市 (略) 进入 (略) 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后排入鸿鸭河。
3、噪声
要求你公司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基础减震并经距离衰减措施降噪,经治理后项目四周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
一般固废:职工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由开发区环卫部门定期转运处置;未沾染农药原药的废包装袋、废包装桶经收集后外售;悬浮剂与调节剂储槽沉降工序产生的沉降残渣,定期清理返回各产品生产工序。
纯水制备系统产生的废反渗透膜及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无汞UV灯管,更换后由厂家回收。
危险废物:营运期产生的沾染农药原药的废包装内袋、沾染危农药的破损废包装桶、除尘器收集粉尘、悬浮剂生产过滤工序产生的滤渣、污水处理站污泥均属于危废,危废类别(HW04);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及实验室废弃物(类别HW49);悬浮剂生产线复配罐及储存罐清洗废液(HW04),按批次清洗后由专用贮罐存储,作为下一同种批次生产原料使用。项目厂区设置1座危险废物暂存间(50m2),以上危险废物均由专用密封容器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要求你公司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设计、建设和管理危废暂存间,落实防风、防晒、防雨、防漏、防渗、防腐等措施,各项危废分类、分区收集暂存,采用的收集桶密闭、贴签,危废暂存间设置明显标识,悬挂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并建立危废登记管理台账,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收集、转运和处置。
四、环境风险
要求你公司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厂区设置1座200m3初期雨水池及1座300m3事故应急池,用于收集消防废水、事故废水,并落实厂区分区防渗(危废暂存间、废水处理区、初期雨水收集池、原药仓库内的液体原料储存区为重点防渗区;生产车间与原药仓库其他区域为一般防渗区)及雨污分流排水体制、风险物资储备及加强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管理,建立并完善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原药仓库内液体农药原料储存区以及农药产品仓库内设置应急喷淋吸附消解装置或安装负压收集+活性炭吸附过滤净化装置,用于吸附消解事故状态下泄漏农药散发的有毒气味。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风险应急演练,做好与园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的衔接,加强对各类设备、设施的日常监管和维护以及对各类物料和危化品的监督管理,及时排查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1、废气总量控制指标:
非*烷总烃≤0.0765t/a、颗粒物≤1.1825t/a;
2、废水总量控制指标:营运期废水包括生活污水及生产废水,经厂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后, (略) (略) 进入 (略) 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后排入鸿鸭河地表水体污染物量为COD≤0.106t/a、NH3-N≤0.011t/a。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七、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企业在实际排污之前,应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项目建成后,应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材料报我局备案。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或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投入运行。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