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 (略) :
你公司上报的由河南 (略) 编制的《商丘 (略) 年加工*吨塑料管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 (略)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商都大道与木兰大道交叉口南 (略) 东,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128.*元,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 (略) 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破碎废气、造粒及管材加工废气分别经收集处理后,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同时满足《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附件1、附件2排放建议值、《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塑料制品A级企业排放限值、《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VOCs排放控制要求、附录A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2、废水: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水治理措施。项目生产冷却水、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蒸发损耗,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综合办公楼配套的化粪池 (略) (略) ,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间接排放) (略) 第三污水 (略) 水质要求,排入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3、噪声:各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中的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4、固废:按照环评要求,固废妥善处置,一般固废处置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2020)的要求;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修改单要求,收集后暂时存放于危废暂存间,定期由具备危险固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严防二次污染。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地方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按新标准执行。
四、总量控制:
废水:纳管:COD:0.1290t/a、氨氮:0.0173t/a;终排:COD:0.0173t/a、氨氮:0.0009t/a。
废气:非*烷总烃:2.0635t/a。
五、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六、环境保护措施必须在项目试运营前完成,项目完工后按规定程序及时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或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报批。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