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白 (略) 关于拍 (略) 开阳县城关镇启钤大道开磷盛世新城三期14幢3-3-2号房屋的公告
(第二次拍卖)
(2024)黔0113执恢85号
重要提示
1、竞拍前请务必遵照《竞买公告》、《竞买须知》及《标的物情况介绍表》要求,进行实地看样、了解标的物信息(如过户要求、违章情况等)、了解竞买资质、委托代理及尾款支付方式等内容。如违反相关规定,您的保证金可能会不予退还,请理性参拍!
2、竞买人如欲委托他人参拍的,请于开拍前 (略) 确认是否可行,并办理相应的委托手续, (略) 将视被委托人为实际竞买人并办理交割手续。因未办理委托手续导致的二次过户风险及因此产生的相关税费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略) 白 (略) 将于2024年9月11日10时至2024年9月12日10时止(延时除外) (略) 白 (略) (略) (略) 上(法院账户名: (略) 白 (略) , (略) 址:(http://**)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 (略) 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拍卖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定,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拍卖标的: (略) 开阳县城关镇启钤大道开磷盛世新城三期14幢3-3-2号房屋。
评估价:*.33元,起拍价:*元,保证金:*元,增价幅度:*(或取整倍数)。
(略) 开阳县城关镇启钤大道开磷盛世新城三期14幢3-3-2号房屋,该房屋位于该楼第3层,建筑面积:120.75㎡。
该房屋拍卖信 (略) 免费发布,如有中 (略) 无关。 (略) 工作人员 (略) 有合作的,请自行报警处理。
瑕疵说明:无,请意向竞买人亲临展示现场、以实地看样为准。
四、特别提醒:竞买人需详细咨询房屋过户的相关政策,因无法办理产权证所造成的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请意向买受人务必提前向相关部门咨询,拍卖成交后,基于本次交易财产过户所涉及的税、费由被执行人和买受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过户费用由买受人在办理手续时先行垫付。法院依法向相关登记部门送达相应法律文书,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相关过户、办证事宜。自向买受人送达过户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买 (略) 提交退款申请,并附上有关退税凭证原件,本院审核后退还买受人,逾期未申请的,本院将不再保留该款项。财产所涉欠缴的水、电、物业费等各种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拍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物瑕疵保证,请意向竞买人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现状的确认,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责任自负,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少数不动产会出现实物与登记部门不符,交付以实物为准,办理过户以登记部门登记为准,相应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五、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已委托“贵州 (略) ”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组织看样及拍卖辅助工作(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况由“贵州 (略) ”统一安排)。
六、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七、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八、拍卖标的物仅限买受人以自提方式提取,相关法律手续需买受人 (略) 白 (略) 办理。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环节需缴纳的税费,自行前往税务征收机关咨询并缴纳。水、电、煤等户名变更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相关费用自理。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以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拍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处理。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与拍卖人无涉。
九、拍卖标的以实物现状进行拍卖,其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不动产的实际面积以过户时登记机关确定为准。拍卖人对标的物外观、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如有房屋结构与登记不符,由竞买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标的物登记情况。
十、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买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十一、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 (略) 白 (略) 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白 (略) 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委托手续应于开拍三 (略) 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 (略) 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
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二、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开拍三 (略) 联系。
本次拍卖已通知各方当事人:因当事人原因未接受通知的,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十三、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四、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该 (略) (略) 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 (略) 确认后才能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十五、竞拍前竞买人应通过支付宝账户缴纳足额的拍卖保证金。竞买人在对拍卖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竞拍前,按网拍系统提示报名缴纳保证金,系统会自动冻结该笔款项。拍卖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冻结的保证金将 (略) 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后即时解冻。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即时解冻,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保证金支付帮助:
https//http://**/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sf-hc-right-content5#q1)。
十六、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2024年9月19日前缴纳拍卖尾款,可通过银行付款或 (略) 上支付,竞买人须与委托代理人 (略) 白 (略) 领取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
1、银行付款方式:拍卖尾 (略) 指定账户
户名: (略) 白 (略)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贵州省分行营业部
账号:*2845
2、拍卖未成交的,竞 (略) 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并退回原账户,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七、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十八、买受人付清余款后应及时交接标的物,并自行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十九、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拍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将会延长。
二十、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
二十一、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拍卖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十二、拍卖人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拍卖开始前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
二十三、为便于买受人及时 (略) 拍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拍卖竞拍前如 (略) (略) 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上述地址确认为邮寄地址,如需更改,买受人应在拍卖活动 (略) 联系确认更改。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 (略) 的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十四、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 (略) 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 (略) 查询,网址:
http://**-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二十五、依照法释〔2016〕18号《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 (略) 拍标的物后, (略) 将生成相应《 (略) 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二十七、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 (略) 发布的拍卖须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拨打咨询电话:*郭女士。
法院监督电话:0851-*
联系地址: (略) 白 (略) (略) 白 (略) 执行局
(略) 白 (略)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