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江 (略)
地址: (略) 江都区武坚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李华平
委托代理人:徐进电话:*
关于贵公司递交的*川县垃圾中转站移动式垃圾压缩箱项目(项目编号:YLZC2022-J1-*-GXFS)的采购项目质疑函,本单位于**日早上11:00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我公司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认真核实,现对质疑函作出如下答复:
质疑内容:*川县垃圾中转站移动式垃圾压缩箱项目(编号:YLZC2022-J1-*-GXFS)该项目采用的邀请招标不符合招标流程,有严重唯一性、排他性、指向性、严重倾向性的以及虚假招标的嫌疑。
答复:
(略) 的关注和支持。*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川县垃圾中转站移动式垃圾压缩箱项目(项目编号:YLZC2022-J1-*-GXFS)的采购预算金额为252万元,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且本次采购项目属于货物采购,则本次采购应对应执行财政部门出具的关于货物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采购。而我们公司就是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方式进行采购的。
依据: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二条。
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 (略)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而我们本次的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不合适;
2、《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74号令,“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根据本文件“第三条 第二项 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第十二条 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可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金额为252万元,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且采
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适用于本办法;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已经废止。
综上所述,我们本次采购活动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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