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农业农村局:
报来《关于批准灵山县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技术支撑项目实施方案的请示》(灵农报〔2023〕59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水生动物防疫及疫情测报(水产苗种产地检疫)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3〕27号)相关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灵山县2023年水生动物防疫及疫情测报(水产苗种产地检疫)项目实施方案》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实施地点、进度安排和投资概算,尽快组织项目实施。
二、请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水生动物防疫及疫情测报(水产苗种产地检疫)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3〕27号)以及《 (略) 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钦政办〔2014〕111号)等文件规定,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格按照会计核算制度要求做好财务管理,严禁擅自改变项目资金用途以及挤占、挪用、虚列开支和浪费项目资金。对符合政府采购目录与限额的事项,必须按照要求规范实施政府采购。
三、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按批复的建设内容进行项目建设;及时收集、整理、保存项目申报、项目批复、项目实施等环节有关文字、图片、票据等相关资料,按要求汇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四、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为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管、督查及项目总结验收的依据。请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内容进行项目建设,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等,要按规定程序上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要统筹做好项目实施,加快资金支出进度,高质量完成项目实施任务。
五、做好项目验收。项目建设结束后,要及时申请验收,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相关规定组织验收,项目验收以批复的实施方案为依据。
(略) 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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