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9月26日)
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问责情况 | 答复信访人情况 |
1 | X2LN* | 凌河集团在建昌县石佛乡贾窑 (略) 内堆积大量燃煤,扬尘污染严重,且生产期间,烟囱排放刺鼻味烟气。该锅炉房位于水源地上游,举报人担心污染水源。 | 经建昌县住建局牵头, (略) 生态环境局建昌分局、建昌县水利局配合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举报所述锅炉房属于建昌县食品产业园 (略) ,法人代表单利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位于建昌县食品产业园区内贾窑村南。2016年12月该项目 (略) 环境保护局环评审批(葫环审〔2016〕45号),2018年10月建成并调试,建成两台130吨(一用一备)燃煤锅炉。20 (略) 自主验收,2019年8月取得排污许可证(**IR)。2020年1月改建40t/h循环流化床蒸汽锅炉 (略) 环境保护局环评审批(葫环审〔2020〕1号)。 “院内堆积大量燃煤”情况属实,“扬尘污染严重”情况不属实。该公司2018年月完成项目主体建设,封闭煤库围栏建成,但未封顶。为保障群众供暖,该公司在2018年供暖期将燃煤堆放在围栏内,并按照要求进行防尘覆盖。 (略) 按照环评要求完成封闭式煤库、渣库建设,生产时燃煤及灰渣均按照要求堆放,未造成扬尘污染。 “生产期间,烟囱排放刺鼻味烟气”情况不属实。该公司环保污染防治设施为布袋除尘器、脱硫塔及炉外脱硝装置,经查运行记录,环保设施运行正常。该公司委托第三方葫芦岛 (略) 进行污染源监测,自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每月监测1次,根据烟气在线比对及监测报告,所监测污染物因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均达标排放。 “锅炉房位于水源地上游,举报人担心污染水源。”情况不属实。锅炉房位于建昌县黑山河右岸,黑山河是一条自然河流,非水源地。 | 部分属实 | 已办结。 下一步将进一步加强对该企业的环境监管工作力度,严格要求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持续达标排放。 | 无 | “举报人未留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
2 | X2LN* | (略)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白狼山脚下城东新区假借食品产业园区之名建热源厂,非法占地100亩,且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共建有东、西两个锅炉房。2017年, (略) 主体竣工,锅炉未配套安装环保设施,烟气超标排放,手续造假。2018年,又增装一台35吨蒸汽锅炉,锅炉房距水源地不到200米。 | 经建昌县住建局牵头, (略) 生态环境局建昌分局、建昌县自然资源局、建昌县水利局、八家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调查,举报内容部分属实。 举报所述热源厂属于建昌县食品产业园 (略) ,法人代表单利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位于建昌食品园区规划区内(贾窑村南地块),占地100亩,建设130吨锅炉/台共计2台(一用一备)。 “ (略)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白狼山脚下城东新区假借食品产业园区之名建热源厂,非法占地100亩。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共建有东西两个锅炉房”情况不属实。该公司与白狼山保护区空中直线距离3100米。根据2016年6月6日《建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建昌县政府同意在城东选址建设食品产业园区热源厂,依照公共事业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方式提供建设用地100亩,由凌河集团建设热源厂,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设定用途为供热设施用地。在履行各种手续后,完成土地划拨。201 (略) 取得施工许可。 “2017年, (略) 主体竣工,锅炉未配套安装环保设施,烟气超标排放,手续造假” 情况不属实。该项目于2016年12月 (略) 环保局环评审批(葫环审〔2016〕45号),2018年10月建成,按照环评“三同时”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20 (略) 自主验收,污染防治设施齐全,环评审批手续齐备。该公司按照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施,自在线监测设施运行以来,根据在线监测数据及第三方比对监测结果,所监测污染物因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均达标排放。 “2018年,又增装一台35吨蒸汽锅炉”情况属实。2018年,此台35吨锅炉无环评手续,原建昌县环境保护局对其进行查封,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2020年该企业将35吨锅炉改建为40t/h循环流化床蒸汽锅炉,并 (略) 环境保护局环评审批(葫环审〔2020〕1号)。 “锅炉房距水源地不到200米”情况不属实。锅炉房距黑山河不到200米,黑山河是一条自然河流,非水源地。 | 部分属实 | 已办结。 下一步将进一步加强对该企业的环境监管工作力度,严格要求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持续达标排放。 | 无 | “举报人未留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
3 | D2LN* | 2.龙港区北港化工厂,常年排放刺鼻异味,严重扰民。 | (略) 生态环境局建昌分局调查,举报内容不属实。 “建昌脱贫攻坚飞地产业园”位于北港葫芦岛经济开发区内,按照《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建昌脱贫攻坚飞地产业园”市级行政权限和行政事项下放给建昌县有关部门的通知》(葫政办发〔2020〕64号)规定,飞地产业园内企业环境监管由建昌县监管。飞地产业园内共有6家企业,其中生产农药及农药中间产品各1家,分别为葫芦岛凌云 (略) 和辽宁 (略) ;停产企业1家,为德钾盐(葫芦岛) (略) ;在建企业1家,为葫 (略) ;不属于化工企业2家,分别为葫芦岛渤船工贸通和防腐、葫芦岛利海亨 (略) 。 2016年2月,葫芦岛凌云 (略) (略) 环保局审批(葫环审〔2016〕6号),2020年5月,项目环保设施自主验收,2020年3月取得排污许可证;辽宁 (略) 2018 (略) 环保局审批(葫环审〔2018〕37号),2019年8月进行项目环保设施自主验收。 “常年排放刺鼻异味,严重扰民”情况不属实。两家企业按照环评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通过环保验收,按照排污许可证编制执行报告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各种污染物均达标。2021年4月16日, (略) 生态环境局建昌分局委托辽宁 (略) 开展“建昌脱贫攻坚飞地产业园”上风向和下风向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结果显示“飞地园”产生的非*烷总烃和硫化氢气体达标。 | 不属实 | 已办结。 (略) 生态环境局建昌分局将加强对飞地产业园园区内隶属我县企业的监管。 | 无 | “举报人未留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
以上群众举报问题查处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以信函或者电话形式署联系方式,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建昌县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邮寄的以寄出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22年9月26日至2022年9月30日(公示期5日)
受理部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建昌县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 *
邮寄地址:建昌县建 (略) 一段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