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0日9时40分左右,托克 (略) 停建项目擅自组织人员在安装调试洗砂机作业时,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以下简称“5·10”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20.*元。
5月1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托克逊县人民政府组织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人社局、总工会等部门派员成立“5·10”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组织调查,同步邀请托克逊县纪检监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验、询问谈话、调查取证、技术分析和综合研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处理和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5·10”事故造成1人死亡,最终定性为此起事故是一起1人死亡的责任事故。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托克 (略) 简介
托克 (略) (以下简称“陇新化工”)位于托克逊县伊拉湖镇。2015年6月2日在托克逊县注册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注册资本XXX万元,系浙 (略) (略) 。经营范围:化工产品的销售(危险化学品除外)、建材、 (略) ,主要从事碳酸锶、氯化锶、金属锶、硫磺等产品的研发和生产。
(二)陇新化工年产5000吨金属锶建设项目简介
陇新化工年产5000吨金属锶建设项目于2015年6月立项,2015年7月开工,2017年完成一期项目建设,2018年7月1日,托克逊县安监局在陇新化工进行 (略) 存在安全设施与生产设施未同时投入使用等问题隐患,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停止陇新化工动力电供应。2021年,陇新化工组建金属锶建设项目(一期)续建、新建、技改筹备组,开始办理相关手续。2023年3月3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项目分为两期进行建设,一期工程:主要规模为产品碳酸锶*t/a;副产品硫磺2600t/a生产厂房及配套附属设施,二期工程:5000t/a金属锶。截止目前,陇新化工项目重大工艺变更未取得任何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审查批复。
公司任命宋某为董事长,刘某某、为总经理,李某某为常务副总,刘某山为总工程师,崔某某为生产厂长。因项目处于停建状态,董事长宋某、总经理刘某某负责项目建设手续审批, (略) ,公司工作由常务副总李某某主持。
(三)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地点:该事故地点位于陇新化工东北角轮式洗砂机北侧处。
2.事故洗砂机情况:设备名称:轮式洗砂机;规格型号:双槽;功率:7.5kw;额定电压:380V;外形尺寸:3.5×1.9×3m;技术要求:洗砂机孔隙大于10目。
3.洗砂机安装调试作业情况:2024年2月21日,陇新化工与湖南 (略) 签订了“机械设备定制合同”,从湖南 (略) 定制采购了固定式筛石机、高效制砂机、细砂回收脱水、洗砂轮、轮式洗砂机、细砂回收脱水一体机等机械设备。4月24日,陇新化工定制的以上设备到厂,4月26日,陇新化工组织人员开始安装设备,5月6日左右设备安装完成,5月8日开始调试设备,5月10日,在调试轮式洗砂机作业时,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
4.法医鉴定情况:经托克逊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法医检验,初步分析该事故系作业人员头部卡在洗砂机转轮与水槽上沿,致其死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5月10日8时30分许,李某某组织崔某某、刘某山、边某某、张某、苏某某、王某某等人对新安装的设备进行调试。
8时40分,刘某山发现洗砂机中不出沙,怀疑二层跳汰机故障,遂断开跳汰机电源,组织苏某某、王某继续在地面调试洗砂机。王某某、边某某在跳汰机上铺设石子垫层。李某某、崔某某、张某继续在地面调试洗砂机。
9时40分许,姚某某到现场给李某某送水杯,李某某、崔某某、姚某某、张某四人在洗砂机西侧聊天,崔某某独自一人前去洗砂机北侧。
9时45分许,刘某贤、马某某到达作业现场,刘某贤在巡查时发现崔某某头朝北、脚朝南躺在洗砂机旁,头部有鲜血渗出。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发现崔某某倒在地上后,刘某贤呼喊李某某,张某立即将设备断电,李某某拨打120。
10时10分,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对崔某某进行施救,确认没有生命迹象后,拨打110报警电话。
10时20分,伊拉湖镇派出所到达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锁保护。
10时50分,县应急管理局到达现场。
11时35分,法医到达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
12时50分,法医现场检验尸体及结合调查情况,排除刑事案件。分析死者崔某某系颅骨骨折致颅脑损伤出血而死亡。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伤亡人员情况: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二)人员基本情况:崔某某,男,55岁,汉族,高中学历,身份证号:XXXXX,户籍地址:XXXXX。2022年3月11 (略) 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0日,2022年12月30日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0日。
(三)直接经济损失220.*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陇新化工在停建期间违规擅自组织人员安装调试设备,未对洗砂机转动部位安装防护罩,公司生产厂长崔某某违章作业,将头部探入正在运转的洗砂机,观察洗砂机运行状态,导致头部卡在洗砂机转轮与水槽上沿致其死亡,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企业法纪意识、安全意识淡薄。陇新化工项目在停建期间,未通过自治区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情况下,仍然冒险违规擅自组织安装调试设备。
2.企业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陇新化工停建项目对从业人员未开展安全生产相关专题教育培训,仅在开会时口头强调,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导致从业人员的违章操作出现。
3.未及时修订安全作业规程等相关制度、规定。陇新化工项目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组织修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培训,导致从业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不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不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不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4.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陇新化工停建项目在安装调试设备前,未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对设备存在“转动部位无防护罩”的安全风险熟视无睹,作业前未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5.作业现场管控不到位。陇新化工停建项目在对新购买的设备进行安装调试时,未对作业现场进行管控,未限制作业区域人员数量;调试设备期间未对设备安全性进行评估,未对设备安全防护措施进行排查。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5·10”事故中,陇新化工在未取得自治区安全条件审查批复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安装调试设备,作业人员违章作业,造成1人死亡,最终定性为此起事故是一起1人死亡的责任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因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崔某某,陇新化工停建项目生产厂长。安全意识淡薄,没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未遵守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事故的发生应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发生后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2.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⑵宋某,陇新化工董事长。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由托克逊县应急管理局给予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⑶刘某某,陇新化工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由托克逊县应急管理局给予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⑷李某某,陇新化工副总经理(主持停建项目日常管理工作)。未严格履行“一岗双责”工作机制,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由托克逊县应急管理局给予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⑸刘某山,陇新化工总工程师。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未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未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由托克逊县应急管理局给予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陇新化工停建项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作业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建议由托克逊县应急管理局给予XX万元的罚款。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事故调查组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对相关单位提出如下整改建议措施:
1.提高依法办企意识。陇新化工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确保项目建设的合法合规性,杜绝“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发生。
2.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陇新化工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每项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发现安全问题及时整改。强化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职责,明确责任,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对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坚决杜绝管理制度和实际操作“两张皮”现象。要加强对现场作业管控,及时制止并处理违章作业的行为,严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严厉惩治“三违”行为。
3.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陇新化工要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的质量,强化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4.陇新化工要辨识作业中存在的危险点和关键环节存在的风险,对照风险削减措施逐项核对落实。根据作业情况,清楚交代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作业危险点、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环境。作业开始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查找潜在风险点,分析施工作业危险因素,切实筑牢安全屏障。
5.陇新化工要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控,严格落实作业现场管理,设置作业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监护人员,并落实现场检查监护责任,严格控制作业现场的人员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