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 (略) 编制的《 (略)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改造及仪器设备购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 (略) 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 (略) 2024年12月9日 (略) 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元(环保投资*元), (略) 经济技 (略) (略) 18 (略)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原址进行技术改造(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度31分52.833秒,北纬43度52分36.468秒)。拟将现有中心实验室大楼2F-4F传染 (略) 、微生物检 (略) 等区域进行升级改造,并购置实验室仪器设备。主要进行酶联免疫吸附实验、病原微生物核酸检测实验、致病菌分离培养与鉴定实验、公共场所卫生指标菌检测、食品样品和水中金属离子测定的原子吸收仪和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典型实验、食品和水中有机物测定的气相色谱和气质联用仪的典型实验、食品和水中有机物测定的液相色谱和液质联用仪的典型实验,及其它检测项目。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设备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
(二)加强项目运营期废气污染的环境管理工作。有机废气经通风橱收集进入活性 (略) 理后有组织排放;无机废气经通风橱收集进入 (略) 理后有组织排放。确保非*烷总烃、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醇、*苯等污染物排放浓度、速率及排气筒高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限值要求。确保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操作均在生物安全柜中进行,实验废气经高效空气 (略) 理,实验结束后, (略) 进行密闭消毒,并对排风口高效过滤器、排放管道进行消毒,确 (略) 排出废气及管道中不残留病原微生物。 (略) 理站为地埋式,需定期喷洒除臭剂、消毒,并加盖密闭。落实废气无组织管控要求,确保厂界非*烷总烃、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醇、*苯等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附录A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氯气、*烷等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表3 (略) 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要求。
(三)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标准限值。
(四)做好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施工期生活垃圾、废弃包装物等收集后清运 (略) (略) 置。生 (略) (略) ,最终进入下 (略) (略) 理。
(五)运营期项目运营期生活污水、纯水 (略) (略) ,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器皿清洗废水、高压灭菌器废水、酸碱中和后的喷淋塔设备排水进 (略) (略) 理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表1中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后, (略) (略) ,最终进入下 (略) (略) 理。
(六)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废包装及废纸盒集中收集后交由环 (略) 置;一次性防护用品、实验废弃样品、废试剂瓶、实验废液、高效过滤器滤芯、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消 (略) 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含重金属废液单独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均委托有相应资 (略) 置; (略) 理站污泥由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清 (略) 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等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七)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环境风险防范 (略) 置能力,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 (略) 重新审核。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 (略)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改造及仪器设备购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 (略) (略) 经济技 (略) ( (略) )分局〔以下简称“ (略) ( (略) )分局”〕。
(十)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或填报、变更填报排污登记表。
三、委 (略) ( (略) )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 (略) 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 (略) (略) 龙盛街益民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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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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