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安县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局
江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略) 场监督管理局
江安县公安局
关于规范城镇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管理告知书
各餐饮企业(个体经营者)、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食堂: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略) 令第684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略)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我县城区餐厨废弃物管理,推进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维护生态和公共安全,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将江安县城镇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管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本告知书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江安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确定江安县同益 (略) 负责县城东片区(以县城南北街及其延长线为界)和14个镇场镇集中区的单位(个体)餐厨废弃物统一收运服务;江 (略) 负责县城西片区(以县城南北街及其延长线为界)的单位及个体经营者餐厨废弃物统一收运服务;泸州鸿 (略) (江安县城乡餐厨垃圾油水分离处理站)负责全县城乡餐厨废弃物(含臭气、污水)集中统一处置,餐厨污水须严格按照国家环保要求,通过预 (略) (略) “纳管”标 (略) 污水处理厂再进行深度处理,实现达标排放。
三、依据《 (略)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厨余垃圾处理后形成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个体经营者) (略) 签订《江安县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服务协议》,服务公司将为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个体经营者)提供餐厨废物收集容器,每日定时定点上门收集,做到应收尽收,日产日清,如遇节假日餐厨废弃物产生量较大的情况,产生单位(个体经营者)可提前预约收运企业,临时增加收运服务频次。
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个体经营者),应建立餐厨废弃物日常收运台账,如实填写收运联单,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并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和贮存餐厨废弃物,严禁与其他垃圾混装。
四、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个体经营者),不得私自储存、出售、倒运或者擅自处理餐厨废弃物;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污水 (略) 、河道;不得与其他垃圾混装混倒。
五、若发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个体经营者)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收运和处理的违法行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依法查处;
对未经 (略) 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第四十三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元罚款;
对明知属于无证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略) 令第684号)第十四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食品安全监督举报电话:
餐厨垃圾违规存放销售监督投诉单位及电话:
(略) 场监督管理局 0831-*
餐厨垃圾非法转运处置监督投诉单位及电话:
江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0831-*
餐厨垃圾日常收运监督投诉单位及电话:
江安县住建城管局 0831-*
餐厨废弃物应急举报单位及电话:江安县公安局 110
江安县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局
江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略) 场监督管理局
江安县公安局
2024年1月3日
编辑:康如梦
责任编辑:覃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