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要求
一、中速航模
(一)组成
中速航模8架(每架包含助推器5枚、润滑油5架次)。
(二)功能指标要求
★1. (略) 安全起飞功能,安全起飞面积≤4m×4m;
2.起飞准备时间≤1小时(从上电到可起飞的时间),展开准备时间≤1小时(从上架到可加电准备起飞的时间);
★3.航路自适应管理能力:能够按照 (略) 捷径飞行,并可根据发射船或目标船机动自适应调整,且可在 (略) 捷径设置;
4.航迹控制高度误差≤±10m,高度误差≤±10m,航迹误差≤±30m。
★5.具备定位和自报位功能;
6.控制系统具备海上复杂电磁环境适应能力,能够实现实时、不间断控制;具备海上复杂电磁环境抗干扰能力;
7.机上设备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20h
(三)技术指标要求
★1.尺寸要求:机体长度3-3.5米;
★2.飞行速度:最大平飞速度≥150m/s(无载荷,海拔1000m平飞),经济速度≥120m/s(海拔1000m平飞);
★3.续航时间:≥30分钟(无任务载荷,按照经济速度,飞行高度200米),≥25分钟(任务载荷下,按照经济速度,飞行高度200米);
★4.平飞高度:最低飞行高度≤30m;
5.最高飞行高度大≥6000m;
★6.适航性: (略) 起降能力,具备4级海况以下起飞能力;
★7.海上漂浮时间不进水≥90分钟(航模正常落水,主要设备完好时);
8.最大机动过载不小于4g;
★9.重复使用次数:≥5次;
10.单个控制设备可同时控制航模数量≥4架,控制距离≥50km(海拔800m)。
11.裸机RCS:0.1~0.5m2(C/X/Ku);
12.载荷能力:最大载荷重量≥10kg,可任意选择以一种或多种载荷组合安装,龙伯球、微波源、曳光管等;
注:1.关键重要技术指标参数以★标记(有1项不满足即按无效投标处理),无★为一般技术指标参数。
2.关键重要技术指标参数以★标记,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任意一项均可):制造商产品自声明文件、产品技术白皮书、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提供供应商书面承诺。
二、高速航模
(一)组成
高速航模2架(每架包含助推器5枚、润滑油5架次)。
(二)功能指标要求
★1. (略) 安全起飞功能,安全起飞面积≤4m×6m;
2.起飞准备时间≤1小时(从上电到可起飞的时间),展开准备时间≤1小时(从上架到可加电准备起飞的时间);
★3.航路自适应管理能力:能够按照 (略) 捷径飞行,并可根据发射船或目标船机动自适应调整,且可在 (略) 捷径设置;
4.航迹控制高度误差≤±10m,高度误差≤±10m,航迹误差≤±30m。
★5.具备定位和自报位功能;
6.控制系统具备海上复杂电磁环境适应能力,能够实现实时、不间断控制;具备海上复杂电磁环境抗干扰能力;
7.机上设备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20h。
(三)技术指标要求
★1.尺寸要求:机体长度3-5米;
★2.飞行速度:最大平飞速度≥260m/s(无载荷,海拔1000m平飞),经济速度≥230m/s(海拔1000m平飞);
★3.续航时间:≥60分钟(无任务载荷,按照经济速度,飞行高度200米),≥50分钟(任务载荷下,按照经济速度,飞行高度200米);
★4.平飞高度:最低飞行高度≤10m;
5.最高飞行高度大≥6000m;
★6.适航性: (略) 起降能力,具备4级海况以下起飞能力;
★7.海上漂浮时间不进水≥90分钟(航模正常落水,主要设备完好时);
8.最大机动过载不小于4g;
★9.重复使用次数:≥5次;
10.单个控制站可同时控制航模数量≥10架,控制距离≥200km(飞行高度20米,非通视条件下)。
11.编队控制精度:编队航模前后左右控制误差≤100米
12.裸机RCS:0.1~5m2(C/X/Ku);
13.载荷能力:最大载荷重量≥20kg,可任意选择以一种或多种载荷组合安装,龙伯球、微波源、曳光管等;
注:1.关键重要技术指标参数以★标记(有1项不满足即按无效投标处理),无★为一般技术指标参数。
2.关键重要技术指标参数以★标记,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任意一项均可):制造商产品自声明文件、产品技术白皮书、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提供供应商书面承诺。
商务要求
一、供应商资质要求
1.具备国家涉密信息系统集成*级资质或装备科 研生产单位二级(含)以上保 密资质。
2.投标供应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投标供应商应为以下主体之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或控股企业。”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的投标活动。生产型企业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非国有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相互占股等关联的,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6.投标供应商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7.本项目不接收联合体招标。
8.投标单位在履约环节不得违法分包。
9.本项目不组织现场踏勘。
二、交付(完成)时间、地点
1.交付(完成)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45个自然日内。
2.交付地点: (略) 、 (略) 。
3.交付方式:供应商将所有设备运送至采购方指定地点,并按照需求中所明确的内容,完成安装、调试等工作,并接受采购方验收合格。
三、售后质保培训等要求
1.质量保证期:自验收后24个月。
2.现场保障要求:每次使用时均提供免费现场保障。
3.人员培训要求:提供不小于3次,每次不小于4人次的技术培训(赴厂家培训),每次培训周期不小于3天。
4.每架航模交付时需提供配套发射架、控制设备等地面辅助设备,能够用于日常维护保养、协助发射航模,调整控制航模飞行参数,航模使用完毕后归还。
5.须在“三包”范围内免费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修理,指导收货单位使用。
6.实际使用过程中,航模因自身原因坠机,厂家需重新提供1架航模。
四、付款及结算方式
无预付款,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器材设备全部供货单位并验收合格后,付款至合同价95%;预留质量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5%,自供货全部完成之日起12个月正常使用且无质量问题时,一次性结清。
五、验收
1.产品生产过程中,采购方代表可组织质量监督检验,中标供应商应予以积极配合。
2.产品出厂前,中标供应商应当进行产品自检,自检合格后向采购方申请出厂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出厂。
3.产品出厂验收不合格,采购方有权拒收和解除采购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4.出厂验收过程中,中标供应商可有1次整改机会,若第一次检验未通过,采购方将书面通知中标供应商限期整改,整改后进行第二次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若第二次检验仍未通过的,采购方有权取消或解除采购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5.本项目合同签订后,由采购方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供货单位需提供相关检测机构对产品检测合格的有关报告或证明。
六、质量保证(要求)
1.货物交付前,中标供应商应对货物进行全面自检,符合交付条件后交付。
2.中标供应商所供货物必须是全新产品,符合投标文件的承诺,符合相应的规格、技术指标及外观质量要求。
3.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采购方应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方。中标方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应免费更换有缺陷的货物,如果未在7日内弥补缺陷,采购方可采取必要补救措施,但风险和产生的费用由中标方承担。
4.交货时,中标方应出具国家标准规定产品的合格证或国家认可的行业标准规定的产品合格证。产品出厂验收不合格,采购方有权拒收货物和解除采购合同,损失由中标方承担。
5.采购方在交货前可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技术、服务提出异议,并采取相关措施确保质量合格。
6.在免费质保期内,因中标方责任产生质量问题未予以及时补救,或者予以补救后仍然造成损失的,采购方有权直接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损失。
七、公示期:8月12日至8月26日(北京时间,上午08:00-11:30,下午14:30-17:30)
八、本项目信息在《 (略) 》(http://**)发布,技术参数需求最终以采购文件为准。
九、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先生 * 0591-*
反馈邮箱:*@*q.com
(发送邮件前请先致电联系人。以确保邮件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