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第一季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抽取到以下部分产品不合格,现将风险控制与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乌当区外滩生鲜便利店
2023年12月27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贵州省产品质 (略) )对乌当区外滩生鲜便利店销售的“山药”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的“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0.3,实测值:2.02),并于2024年1月12日出具做出《检验报告(NO:【黔】质检第J*号)》,判定该批次的“山药”为不合格产品。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2023年11月24日,当事人从修文县扎佐镇杜伟蔬菜店购进了25kg“山药”,进购价为11元/kg,销售价为23元/kg。以上产品已全部销售,货值总金额为575元。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生产环节控制不严。
整改情况: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停止从该进货商进货。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于2024年4月11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监处罚〔2024〕0028号)。
二、乌当区刘利花溪牛肉粉店
2024年1月15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广州检验 (略) )对乌当区刘利花溪牛肉粉店经营使用的餐具“大碗”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的“大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不得检出,实测值:0.055),于2024年1月27日出具作出《检验报告(NO:食专2024-01-1582)》,判定该批次的“大碗”为不合格产品。
(一)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清洗环节控制不严。
整改情况:增加清洗频次,强化清洗环节管控。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于2024年1月31日对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监当罚〔2024〕2-1-30-01号)。
三、贵州智弘 (略)
2024年1月9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贵州 (略) )对贵州智弘 (略) 销售的“上海青”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的“上海青”中镉(以Cd计)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0.2,实测值:0.25),并于2024年2月4日出具做出《检验报告(NO:C4E*C4F*)》,判定该批次的“上海青”为不合格产品。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2024年1月6日,当事人从修文县毛应琴蔬菜经营部购进40斤“上海青”,进货价*/斤,批发销售价格为1.1/斤,销售了33.34斤,销售金额为*,销售给抽样人员的3.33斤销售价为3元/斤,销售金额为*。当事人无法提供“上海青”的检验报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种植环节控制不严。
整改情况:停止从该供应商进货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于2024年4月18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监处罚〔2024〕第0021号)。
四、贵阳乌当 (略)
2023年11月25日,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贵州博联 (略) )对贵阳乌当 (略) 经营销售的“香蕉”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的“香蕉”吡虫啉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0.05,实测值:0.09);噻虫嗪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0.02,实测值:0.49);噻虫胺 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0.02,实测值:0.024),并于2024年2月21日出具做出《检验报告(NO:SP*)》,判定该批次的“香蕉”为不合格产品。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2024年1月22日,当事人从 (略) 购进“香蕉”38kg,进购价为7元/kg,销售单价为*/kg,已全部销售,销售金额为*。该公司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生产环节控制不严。
整改情况:停止从该供应商进货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于2024年4月11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监处罚〔2024〕第0027号)。
五、乌当区张朝平蔬菜铺
2024年1月22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广州检验 (略) )对乌当区张朝平蔬菜铺销售的“老姜”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的“老姜”镉(以Cd计)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0.1,实测值:0.14),并于2024年2月23日出具做出《检验报告(NO:食专2024-01-2317)》,判定该批次的“老姜”为不合格产品。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2024年1月12日,当事人从花溪区红丰蔬菜商经营部购进50斤“老姜”,已全部销售,进购金额为200元,销售价格为6/斤,销售金额为300元。当事人未向供货商索取相关检验报告,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事后对涉案食品已张贴公告实施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生产环节控制不严。
整改情况:停止从该供应商进货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于2024年5月20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监处罚〔2024〕第0045号)。
六、 (略) 乌当区果弟百货店
2024年1月25日,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贵州博联 (略) ) (略) 乌当区果弟百货店销售的“淡水鱼(鲈鱼)”进行了抽样检验,“淡水鱼(鲈鱼)”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100,实测值:154),并于2024年2月23日出具做出《检验报告(NO:SP*)》,判定该批次的“淡水鱼(鲈鱼)”为不合格产品。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2024年1月24日,当事人从贵阳南明大清水产品批发部购进5.8KG“淡水鱼(鲈鱼)”,购进单价为25元/KG,销售单价*/KG,已全部销售,销售金额为*,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养殖环节控制不严。
整改情况:停止从该供应商进货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于2024年4月15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监处罚〔2024〕第0025号)。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