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全县林草种苗生产经营、林草种子质量检查“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做好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太商改联办〔2024〕1号)文件的要求,县自然资源和 (略) 场监管局决定在全县林草种子生产经营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活动,经研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 (略) 场监管资源,推动综合监管,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测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着力提升监管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规范林 (略) 场秩序和经营行为。
二、抽查事项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检查事项
生产用地情况;承诺践诺情况;植物新品种引种;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档案;林草种子标签保有及填写;林草种子质量;是否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在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有效区域外开展生产经营或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市场监管部门检查事项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三、抽查对象和比例
由太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从林草种子行业监管对象库中随机抽取企业进行检查,具体抽查比例为:抽查比例5%。
四、组织实施
联合抽查工作从2024年5月20日至2024年6月30日,分阶段分行业进行。
(一)随机摇号阶段(5月20日至5月30日)。
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以任务形式通过省 (略) (以下简称“ (略) ”)派发至检查实施单位。检查实施单 (略) 接收抽查任务。坚持随机抽取、随机选派的原则,根据抽取的待查企业名单,由联合检查部门提供检查人员名录,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成立联合检查组,集中统一开展检查工作。联合检查组由太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人、 (略) 场监管局2人组成。
(二)实地检查阶段(6月1日至6月16日)。
太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牵头联合检查工作。检查方式主要为现场检查。实地检查前应提前与企业联系,一次性告知检查事项、检查时间以及需要提供的材料。对被检查企业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应按要求如实记录检查情况、拍摄现场检查照片、现场资料收集情况等,对照检查内容予以核实,填写一企一表,并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并签字。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移交给具有管辖权的机构或单位进行后续处理。
(三)结果公示阶段(6月17日至6月20日)。
联合检查部门要牢固树立“抽查结果未公示视为未完成抽查”的观念,应当于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经审批程序, (略) ,将抽查结果录入“一企一表”,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向社会公示,确保检查结果公示率达到100%。抽查结果的公示只针对抽查行为本身,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移交给具有管辖权的机构或单位进行后续处理。后续对检查对象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等查处结果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公示。
参加联合检查的执法检查机关,对本单位作出的检查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建立一企一档检查卷宗,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实地核查记录表、实地核查照片、责令整改通知书、处罚决定书等抽查工作书式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
(四)总结完善阶段(6月20日至6月30日)。
联合检查部门要认真回顾开展联合抽查工作情况,进一步总结提炼,建立健全林草种子生产经营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制度、机制和模式,推进林草种子生产经营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常态化制度化,不断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联合检查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工作,将其作为林草种 (略) 场监管综合执法的重要探索,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一名分管负责人和一名联络员,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监督检查任务。要完善档案管理,确保有效监管。
(二)强化执法联动。联合检查部门要按照联合抽查的工作安排,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切实提高抽查效能,实现“上一次门、查多项事”。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抽查 (略) 场主体存在应列入“黑名单”、经营异常名录以及应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不得用责令改正、行政指导代替,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发现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处置。
(三)注重服务与监管相统一。在联合抽查工作中,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要依法行政,廉洁执法,增强检查活动的有效性,避免增加企业负担。同时要增强服务意识,把上门检查与上门服务有机结合起来,主动接受企业咨询,为企业解疑答惑。
(四)严格工作纪律。联合检查组到企业检查要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自律各项要求,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保密纪律和群众纪律,不得接受企业宴请,不得接受企业赠送的礼品,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