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孝环(安)罚〔2024〕18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 (略) 振兴农业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65R
地址(住址): (略) (略) 西巷21号
(略) 振兴农业机械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新建5号制模车间、6号机械加工车间、7号树脂加工车间主体工程已完工,但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王晖以及受委托人*亚莉的身份;
2.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委托*亚莉办理此次案件相关事宜,并认可受托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签署的有关文件;
3.2024年8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新建项目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
4.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你单位新建项目现场检查的情况;
5.现场勘察图1张,证明你单位新建项目的位置信息;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一份,证明你单位办理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廖洪浩和陈琦具有执法的资格;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 (略) 生态环境局的执法文书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等相关信息;
9.2024 (略)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孝环(安)责改字〔2024〕27号),证明我局已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第一部分(一)未批先建罚款幅度的裁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仟零***元*角整(¥5021.50)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 (略) 非税收入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 (略) 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
账号:*891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限期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孝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廖洪浩 电话:0712-*
地 址: (略) (略) 190号 邮政编码:*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