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孝环(安)罚〔2024〕17号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9BLF56K
地址: (略) 南城街道办事处太白大道华美智造产业新城A区A1号103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汪卓
(略) 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排污许可证上只登记了注塑工序非*烷总烃的排污口,破碎工序废气排放口未在排污许可证上登记,与排污许可证登记信息不符。
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汪卓以及受委托人陈珊珊的身份;
2. 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委托陈珊珊办理此次案件相关事宜,并认可受托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签署的有关文件;
3. 2024年7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现场 (略) 废气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登记信息不符合的事实;
4. 现场勘察图1张,证明你公司的位置信息;
5. 《排污许可证》副本一份,证明排放口的登记信息;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杨勇和张宁具有执法的资格;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 (略) 生态环境局的执法文书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等相关信息;
8. 202 (略)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孝环(安)责改字〔2024〕10号), (略) 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 (略) 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的规定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第二部分排污许可类(六)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罚款幅度裁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整(¥*.00);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 (略) 非税收入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 (略) 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
账号:*891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限期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孝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宁 电话:0712-*
地 址: (略) (略) 190号 邮政编码:*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