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YZCG-DLG*(第二标段)
二、项目名称
(略) 环境卫生服务中心环卫设施配套项目
三、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投诉人:天津 (略) (以下简称投诉人)
地址:天 (略) 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
被投诉人1:许昌 (略) (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地址: (略) 颍北大道6号
被投诉人2: (略) 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地址: (略) (略) 185号
四、投诉事项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依法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当前招标参数设置存在明显的限制性、倾向性和指向性,以特定参数要求框定了特定车型范围,技术参数指向 (略) 产品,导致满足招标技术参数的车型数量不足三个厂家或品牌,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项目的竞争性和公平性,实质上构成了对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同时结合参数不允许负偏离否则为无效投标的实质性条款,对任何负偏离采取零容忍态度,构成对特定供应商的偏袒,严重限制了其他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
投诉事项2、设置参数不允许负偏离,否则为无效 (略) 理情况过于苛刻,增加了投标难度,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的情形,限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3、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引导专家进行横向比较,容易造成评标交员会的主观性判断,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4、仅要求供应商自身的业绩作为评审标准不合理,具 (略) 限性,不利于采购活动的公正性;将中标通知书作为业绩证明材料不合理,限制了非招标项目的业绩,变相设置了业绩类型,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类似项目业绩定义模糊,没有具体的指标来衡量,增加了评审的不确定性,也属于变相将采购货物的业绩作为评审要求,有严重的限制性和倾向性。
投诉事项5、将针对本项目“设置的服务机构”等作为评审依据不合理,变相本地化服务,增设了投标人义务和成本,排斥外地投标人,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的情形,限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6、要求提供专项性能检测报告作为评审标准不合理,变相要求提供样品,且增设了投标人义务和成本,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7、设置要求底盘与整车为同一品牌的苛刻条件作为采购需求不合理,明显指向特定制造商的特定产品,影响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的情形,限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8、支付方式缺乏明确的支付时间点和支付比例,影响供应商的投标决策和资金安排,给后续的合同履行带来不确定性,无法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投诉事项9、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候选人提供所有与本次投标相关资料原件进行查验的要求设置不合理,增设投标人义务、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
投诉事项10、采购需求对于提供响应的证明材料不明确、不清晰,不利于投标人准确响应招标要求,扩大了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评标委员会的主观性判断,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
投诉请求:此项目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修改招标文件不合理内容。
五、审查 (略) 理意见
经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取证,调阅该项目的招投标文件、询问专家等,现已审查结束。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作 (略) 理决定:
投诉事项1、2、3、5、7、9、10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4、6、8成立,该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被投诉人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