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略) :
你公司报来的《饲料添加剂木薯多糖铁中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为扩建项目(项目代码:2310-*-07-01-*),位 (略) 扶绥县渠黎镇东园大道20号广 (略) 扶绥产业化基地内,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7度48分40.742秒,北纬22度32分24.673秒。项目占地面积约540平方米,主要分为多糖铁生产车间、调配区等主体工程、储罐区、电房等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项目拟建成年产100吨/年木薯多糖铁产品的规模。项目总投资120万元,环保投资20万元,环保投资约占总投资的16.7%。
原有项目于2007年3月27日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原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广西化工中试季度异地搬迁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桂环管字〔2007〕72号)。由广 (略) 控股的广西 (略) 于2011年10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环境保护局)《关于广西 (略) 年产100吨剑麻皂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崇环管批〔2011〕78号)。原有项目主要建设有年产1.5万吨草甘膦生产线及生产车间、年产9730吨剂型农药生产线及生产车间、年产4000吨三聚磷酸铝生产线及生产车间、年产100吨剑麻皂素(已停产)。扩建内容为:利用厂区现有空置厂房进行建设,新增了多糖铁生产车间、调配区、储罐区、电房等。
二、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喷雾干燥工序。喷雾干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管道连接至“旋风除尘器+水洗塔”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限值。
2.严格落实盐酸储罐大小呼吸、木薯淀粉投料过程、混合工序等各无组织污染源的防控措施,颗粒物、盐酸雾等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外排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生产废水(包含超滤废水、清洗设备废水、纯水制备浓水、纯水制备反冲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依托基地内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两股废水经预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限值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废包装材料、过滤杂质、旋风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水洗塔收集的沉渣、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废包装桶等分类收集堆放于厂区内的固废暂存区,应做明显标志。其中废包装材料、过滤杂质、旋风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水洗塔收集的沉渣等分类收 (略) 回收利用;污水处理设施污泥收集后用于厂区内栽培肥料;废包装桶交由生产厂家回收用于原始用途。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暂存须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用选用隔声性能良好的材料或结构,设备安装时采用减振垫圈、橡胶减震接头或弹性支架连接等、加强设备日常维护和及管理等措施,厂区内加强管理,做到汽车有序停放,车辆行驶畅通,消除车辆鸣笛现象的发生,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落实《报告表》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六)环境突发事故应急措施。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环境信息公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并以书面形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排污许可申报工作。试运行期内,按规定自行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请扶绥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发现环境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8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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