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基本案情 |
1 | 杭州兴弘 (略) 部分施工废水流入下游河道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 1、案件经过 2022年3月2日,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杭州兴弘 (略) 分包建设的溧阳至宁 (略) (G4012)浙江景宁至文成段(景文高速一标段)李宅混凝土搅拌站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核实,发现李宅混凝土搅拌站由于沉淀池内的污泥未清理,部分混合废水外溢至雨水沟渠后,经府前桥雨水排放口流入鹤溪河道内,造成河道水体浑浊。 2、赔偿处理情况 2022年10月28日, (略) 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和杭州兴弘 (略) 开展磋商,达成赔偿协议,杭州兴弘 (略) 以替代修复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购买5000元鱼苗下放鹤溪河道进行生态修复。赔偿总额为5000元(大写:*仟元整)。 |
2 | 景宁宏益砂料厂委托不具备污泥贮存和处置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第三方将污泥随意倾倒山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 1、案件经过 2022年1月11日,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澄照农民创业园区块的景宁宏益砂料厂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砂料厂正在生产,现场堆放大量压滤后的污泥。经查,该厂委托不具备污泥贮存和处置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雷某俊,将污泥倾倒至东坑镇吴山头老村原235国道旁的浙南钼业1 (略) 边下方山谷,没有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周边环境产生风险隐患。 2、赔偿处理情况 2022年4月8日, (略) 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和景宁宏益砂料厂开展磋商,达成赔偿协议,景宁宏益砂料厂以替代修复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购买3000元树苗及草籽种植于污泥倾倒地进行生态修复。赔偿总额为3000元(大写:*仟元整)。 |
3 | (略) 景宁县朱某林盗伐林木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 1. 案件经过 2022年12月5日, (略) 生态环境局梳理反馈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线索(2022年结案),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联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启动对该线索的核查及赔偿程序,经过系列核查和磋商,根据景宁县公安局委托鉴定意见书(安正技鉴[2022]第004号),朱某林盗伐林木,造成了森林资源损失。 2. 赔偿处理情况 2022年12月19日, (略) 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和朱某林开展磋商,达成赔偿协议,朱某林以替代修复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购买1150元树苗种植于“牛栏山(头)”山场进行生态修复。赔偿总额为1150元(大写:*仟*佰**元整)。 |
4 | (略) 景宁县张某多滥伐林木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 1.案件经过 2022年12月5日, (略) 生态环境局梳理反馈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线索(2022年结案),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联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启动对该线索的核查及赔偿程序,经过系列核查和磋商,根据景宁县公安局委托鉴定意见书(安正技鉴[2021]第014号),张某多滥伐林木,造成了森林资源损失。 2.赔偿处理情况 2022年12月20日, (略) 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和张某多开展磋商,达成赔偿协议,张某多以替代修复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购买2120元树苗种植于红星街道张寮村附近山场进行生态修复。赔偿总额为2120元(大写:*仟*佰**元整)。 |
5 | (略) 景宁县刘某成盗伐林木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 1.案件经过 2022年12月5日, (略) 生态环境局梳理反馈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线索(2022年结案),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联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启动对该线索的核查及赔偿程序,经过系列核查和磋商,根据景宁县公安局委托鉴定意见书(安正技鉴[2022]第013号),刘某成盗伐林木,造成了森林资源损失。 2.赔偿处理情况 2022年12月20日, (略) 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和刘某成开展磋商,达成赔偿协议,刘某成以替代修复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购买1550元树苗种植于渤海镇旦水村土名为“ (略) 下”山场进行生态修复。赔偿总额为1550元(大写:*仟*佰**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