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安县行政审批局文件
固审批〔2023〕34号
固安县行政审批局
关于印发《固安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
政务公开目录2023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规范化、 标准化建设,提升基层政务公开能力和政务服务水平,固安县行 政审批局编制了《固安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目录
2023版》,现予以公布,请各有关单位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固安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目录2023版》
固安县行政审批局
2023年9月8日
附件
固安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目录2023版
序号 | 公共事项 | 公 开 内 容 ( 要 素 )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公开 | 依申请公开 | ||||||
1 | 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 投标信息 | 计划公告、预公示信息 | 招标内容、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 式、招标方式、招标估算金额、招 标事项审核或核准部门。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 信息公开条例》、《 (略) 办公厅 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 信息公开的意见》、《 (略) 人民 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升招标 投标活动质量的若干措施的>通 知》(冀政办(2021)7号) | 鼓励招标公 告发布前不 少于30日 | 招标人 | ■ (略) 招标投标公 共服务平台 | ||||
2 | 资格预审公告 | 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 资金来源;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 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获取资格 预审文件的时间、方式;递交资格 预审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招标 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采用电子招标 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 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 施条例》、《 (略) 办公厅关于推 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 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 号)、《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 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 年第10号令) | 及时公开 | 招标人或者 其委托的招 标代理机构 | ■ (略) 公共资源交 易服务平台 ■ (略) 招标投标公 共服务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 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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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 |||||||||||
3 | 招标公告 | 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 资金来源;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略) 办公厅关于推进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 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 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 第1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13 年第20号令) | 及时公开 | 招标人或者 其委托的招 标代理机构 | ■ (略) 公共资源交 易服务平台 ■ (略) 招标投标公 共服务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 平台 | √ | √ | |||
中标候选人公 示 | 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 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 施条例》、《 (略) 办公厅关于推 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 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 号)、《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 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 年第1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 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 2013年第20号令) | 依法必须进 行招标的项 目,招标人应 当自收到评 标报告之日 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 人,公示期不 得少于3日 | 招标人或者 其委托的招 标代理机构 | ■ (略) 公共资源交 易服务平台 ■ (略) 招标投标公 共服务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 平台 | √ | |||||
5 | 评标信息公示 | 各评委(匿名并编号)计分情况、 投标人评标结果排名、被否决的投 标人否决原因。 | 《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提升招标投标活动质量的若 干 措 施 的 > 通 知 》 ( 冀 政 办 (2021)7号) | 鼓励招标人 及时公开 | 招标人或者 其委托的招 标代理机构 | ■ (略) 公共资源交 易服务平台 ■ (略) 招标投标公 共服务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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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 | |||||||||||
6 | 中标结果 | 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人名称、中标 价、工期、项目负责人、中标内容。 | 《 (略) 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13年第20号令) | 及时公开 | 招标人或者 其委托的招 标代理机构 | ■ (略) 公共资源交 易服务平台 ■ (略) 招标投标公 共服务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 平台 | |||||
7 | 合同订立信息 | 包括项目名称、合同双方名称、合 同价款、签约时间、合同期限。 | 《 (略) 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 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 见》(国办发(2017)97号)、《电 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 委等八部委2013年第20号令) | 及时公开 | 合同当事人 | ■ (略) 公共资源交 易服务平台 ■ (略) 招标投标公 共服务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 平台 | |||||
8 | 合同履行及变 更信息 |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建设单位、 承包人、项目完成质量、期限、结 算金额、合同发生的变更、解除合 同通知书、违约行为的处理结果。 | 《 (略) 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 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 见》(国办发(2017)97号)、《电 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 委等八部委2013年第20号令) | 鼓励及时公 开 | 合同当事人 | ■ (略) 公共资源交 易服务平台 ■ (略) 招标投标公 共服务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 平台 | |||||
9 | 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 |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澄清或修改 事项;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 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 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13 年第20号令) | 依法必须进 行招标的项 目,澄清或者 修改的内容 可能影响资 | 招标人或者 其委托的招 标代理机构 | ■ (略) 公共资源交 易服务平台 ■ (略) 招标投标公 共服务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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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预审申请 文件或者投 标文件编制 的,应当在提 交资格预审 申请文件截 止时间至少 3日前,或者 投标截止时 间至少15日 前 | 平台 | ||||||||||
10 | 招标公告和公 示信息澄清、修 改 |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澄清或修改 事项;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 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 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 第10号令) | 及时公开 | 招标人或者 其委托的招 标代理机构 | ■ (略) 公共资源交 易服务平台 ■ (略) 招标投标公 共服务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 平台 | √ | √ | |||
11 | 暂停、终止招标 | 招标人名称、招标项目名称、招标 项目编号、本项目首次公告日期、 招标暂停或终止原因、联系方式、 其他事项。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 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 第10号令) | 及时公开 | 招标人或者 其委托的招 标代理机构 | ■ (略) 公共资源交 易服务平台 ■ (略) 招标投标公 共服务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 平台 | √ | √ | |||
12 | 市场主体信用 信息 |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 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 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略) 办公厅关于推进 | 信息形成之 日起20个工 作日内 | 负责管理的 部门分别公 开 | ■信用中国 ■ (略) 公共资源交 易服务平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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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 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 定的日期。 |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 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 | ■ (略) 招标投标公 共服务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 平台 | |||||||||
13 | 政府采购 信息 | 采购意向 | 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除以协 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 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 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 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 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 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 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 购时间等。其中,采购需求概况应 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 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 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 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落 实政府采购政策情况包括节能产 品、环保标志产品、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贫困地 区农副产品等。 | 《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 作的通知》、《关于印发<推进政府 采购领域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 工作方案>的通知》、《 (略) 人民 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升招标 投标活动质量的若干措施的>通 知》(冀政办(2021)7号) | 采购意向公 开时间应当 尽量提前,原 则上不得晚 于采购活动 开始前30日 公开采购意 向。因预算单 位不可预见 的原因急需 开展的采购 项目,可不公 开采购意向。 | 采购人 | ■ (略) 政府采购网 | ||||
14 | 招标公告 |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 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 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 | 《 (略) 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 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 见》(国办发(2017)97号)、《政 | 及时公开,公 告期限为5 个工作日 | 采购人或者 其委托的采 购代理机构 | ■ (略) 政府采购网 ■ (略) 公共资源交 易服务平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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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采购人 的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及招标文件售价;公告期限;投标 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采购 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 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 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财 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 号 ) | ||||||||||
15 | 资格预审公告 |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 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 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 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采购人的采 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公告 期限;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期 限、地点、方式;提交资格预审申 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预 审日期;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 话 。 | 《 (略) 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 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 见》(国办发(2017)97号)、《政 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 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财 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 号 ) | 及时公开,公 告期限为5 个工作日 | 采购人或者 其委托的采 购代理机构 | ■ (略) 政府采购网 ■ (略) 公共资源交 易服务平台 | √ | ||||
16 | 竞争性谈判公 告、竞争性磋商 公告和询价公 告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 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的名称、 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 况介绍,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 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对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获取谈判、磋 商、询价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及文件售价,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 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 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 《 (略) 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 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 见》(国办发(2017)97号)、《财 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 号 ) | 及时公开,公 告期限为3 个工作日 | 采购人或者 其委托的采 购代理机构 | ■ (略) 政府采购网 ■ (略) 公共资源交 易服务平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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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采购项目预算 金额 | 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以财政部门批 复的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为 依据:对于部门预算批复前进行采 购的项目,以预算“二上数”中的 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对于部门预 算已列明具体采购项目的,按照部 门预算中具体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 公开;部门预算未列明采购项目的, 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对部门预算进行分解,按照分解后的具体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公开。对于部门预算分年度安排但不宜按年度拆分的采购项目,应当公开采购项目的采购年限、概算总金额和当年安排数。 | 《 (略) 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 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 见》(国办发(2017)97号)、《财 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 号 ) | 随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公开 | 采购人或者 其委托的采 购代理机构 | ■ (略) 政府采购网 ■ (略) 公共资源交 易服务平台 | |||||
18 | 采购文件 | 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 性磋商文件和询价通知书。 | 《 (略) 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 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 见》(国办发(2017)97号)、《财 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 号 ) | 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前采购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 | 采购人或者 其委托的采 购代理机构 | ■ (略) 政府采购网 ■ (略) 公共资源交 易服务平台 | |||||
19 | 采购信息更正 公告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 联系方式: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及首次公告日期;更正事项、内容 及日期;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 《 (略) 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 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 见》(国办发(2017)97号)、《财 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 | 投标截止时 间至少15日前、提交资格 预审申请文 件截止时间 | 采购人或者 其委托的采 购代理机构 | ■ (略) 政府采购网 ■ (略) 公共资源交 易服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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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 | 至少3日前,或者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 | ||||||||||
20 | 单一来源公示 | 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拟采购的 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拟采购的货 物或者服务的预算金额;采用单一 来源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拟定 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专业人 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 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 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 位和职称;公示的期限;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 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 《 (略) 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 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 见》(国办发(2017)97号)、《财 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 号 ) | 及时公开,公 示期限不得 少于5个工作日 | 采购人或者 其委托的采 购代理机构 | ■ (略) 政府采购网 ■ (略) 公共资源交 易服务平台 | √ | ||||
21 | 协议供货和定 点采购的具休 成交记录 |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的名称、成交金额以及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 号、数量、单价等。电子卖场、电子商城、 (略) 等具体成交记录, 也应当予以公开。 |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 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 (2017)86号) | 及时公开 | 集中采购机 构 | ■ (略) 政府采购网 ■ (略) 公共资源交 易服务平台 | √ | ||||
22 | 中标、成交结果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 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 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 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 《 (略) 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 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 见》(国办发(2017)97号)、《财 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 | 自中标、成交 供应商确定 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 | 采购人或者 其委托的采 购代理机构 | ■ (略) 政府采购网 ■ (略) 公共资源交 易服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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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 况;评审专家名单。协议供货、定 点采购项目还应当公告入围价格、 价格调整规则和优惠条件。采用书 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 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 意 见 。 | 号 ) | 为1个工作 日 | |||||||||
23 | 采购合同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编号,合同编号:供应商名称;合同内容。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但其他内容应当公告。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合同金额等内容不得作为商业秘密。合同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除征得权利人同意外,不得对外公告。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公告框架协议 。 | 《 (略) 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 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 见》(国办发(2017)97号)、《财 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 号 ) | 合同签订之 日起2个工 作日内 | 采购人或者 其委托的采 购代理机构 | ■ (略) 政府采购网 ■ (略) 公共资源交 易服务平台 | |||||
24 | 终止公告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 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采购编 号,采购方式;采购项目终止原因; 公告期限;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 《 (略) 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 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 见》(国办发(2017)97号)、《财 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 号 ) | 及时公告 | 采购人或者 其委托的采 购代理机构 | ■ (略) 政府采购网 ■ (略) 公共资源交 易服务平台 | |||||
25 | 公共服务项目 | 采购对象需实现的的功能或者目 |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 | 及时公开 | 采购人 | ■ (略) 政府采购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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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需求 | 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 务、安全等要求,采购对象的数量、 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等。 | 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 1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 | ■ (略) 公共资源交 易服务平台 | ||||||||
26 | 公共服务项目 验收结果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 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编号,合同编号;履约供应商名称:验收单位;验收结果;验收人员。 |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 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 135号) | 验收结束之 日起2个工 作日内 | 采购人 | ■ (略) 政府采购网 ■ (略) 公共资源交 易服务平台 | √ | √ | |||
27 | 投诉、监督检查 等处理决定公 告 | 相关当事人名称及地址、投诉涉及 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投诉事 项或监督检查主要事项、处理依据、 处理结果、执法机关名称、公告日期等 。 | 《 (略) 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 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 见》(国办发(2017)97号)、《财 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 号 ) | 完成并履行 有关报审程 序后5个工 作日内 | 财政部门 | ■ (略) 政府采购网 ■ (略) 公共资源交 易服务平台 | √ | √ | |||
28 | 集中采购机构 的考核结果公 告 | 集中采购机构名称、考核内容、考 核方法、考核结果、存在问题、考 核单位等。 | 《 (略) 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 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 见》(国办发(2017)97号)、《财 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 号 ) | 完成并履行 有关报审程 序后5个工 作日内 | 财政部门 | ■ (略) 政府采购网 ■ (略) 公共资源交 易服务平台 | √ | √ | |||
29 | 国有土地 使用权出 让信息 | 土地出让计划 | 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指导思想和 原则;提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政策 导向: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落实计划供应的宗地;实施计划的保障措施 。 | 《 (略) 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 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 见》(国办发〔2017〕97号)、《招 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 号)、《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 | 每年3月31 日前,公布年 度国有建设 用地供应计 划 | 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网站 ■ (略) 公共资源交 易服务平台 ■ (略) 场网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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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10) 117号) | |||||||||||
30 | 招标拍卖挂牌 出让公告 | 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出让宗地的 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 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要求;投 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 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索取 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 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确定 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投 标、竞买保证金;其他需要公告的 事 项 。 | 《 (略) 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 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 见》(国办发〔2017〕97号)、《招 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 号 ) | 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前20 日。挂牌时间 不得少于10 日 | 自然资源管 理部门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网站 ■ (略) 公共资源交 易服务平台 ■ (略) 场网 | |||||
31 | 公告调整 | 公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 告、项目概况、澄清或者修改事项、 联系方式。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 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 114) | 按原公告发 布渠道及时 发布补充公 告,涉及土地 使用条件变 更等影响土 地价格的重 大变动,补充 公告发布时 间句招拍挂 活动开始时 间少于20日 的,招拍挂活 动相应顺延 | 自然资源管 理部门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网站 ■ (略) 公共资源交 易服务平台 ■ (略) 场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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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招标拍卖挂牌 出让结果(成交 公示) | 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土地级别、容积率、出让年限、供地方式、受让人、成交价格、成交时间等 。 | 《 (略) 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 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 见》(国办发〔2017〕97号)、《招 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 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 地 使 用 权 规 范 》 ( 国土资发(2006)114) | 招标拍卖挂 牌活动结束 后的10个工 作日内 | 自然资源管 理部门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网站 ■ (略) 公共资源交 易服务平台 ■ (略) 场网 | √ | √ | |||
33 | 供应结果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年度供应结果 | 《 (略) 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 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 见》(国办发(2017)97号) | 及时公开 | 自然资源管 理部门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网站 ■ (略) 公共资源交 易服务平台 ■ (略) 场网 | √ | √ | |||
34 | 矿业权出 让信息 | 招标拍卖挂牌 出让公告 | 出让人和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名称、 场所;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 括项目名称、矿种、地理位置、拐 点范围坐标、面积、资源储量(勘 查工作程度)、开采标高、资源开发 利用情况、拟出让年限等,以及勘 查投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 复垦要求等;投标人或竞买人的资 质条件;出让方式及交易时间、地 点;获取招拍挂文件的途径和申请 登记的起止时间及方式;确定中标 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公共资 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提 | 《 (略) 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 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 见》(国办发〔2017〕97号)、《国 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 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调整<矿业权交易规则>有关规定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175号) | 在投标截止 日、公开拍卖 日或者挂牌 起始日20个 工作日前发 布。挂牌时间 不得少于10 个工作日 | 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网站 ■ (略) 公共资源交 易服务平台 ■ (略) 场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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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风险提示;对交易矿业权异议 的处理方式;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 |||||||||||
35 | 招标拍卖挂牌 成交结果公示 |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场所,成交时间、地点;中标或者竞得的 勘查区块、面积、开采范围的简要 情况:矿业权成交价格及缴纳时间、方式,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的时限; 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 《 (略) 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 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 见》(国办发(2017)97号)、《国 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 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 号 ) | 发出中标通 知书或者签 订成交确认 书后5个工 作日内进行信息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 自然资源行 政主管部门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网站 ■ (略) 公共资源交 易服务平台 ■ (略) 场网 | |||||
36 | 审批结果信息 | 每个项目的审批结果信息(交易完 成后由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审 批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 (略) 办公厅关于推进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 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 | 信息形成之 日起20个工 作日内 | 各级自然资 源管理部门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网站 ■ (略) 公共资源交 易服务平台 ■ (略) 场网 | |||||
37 | 项目信息 | 公告有效期内矿业权基本信息包括 矿业权名称、许可证号、矿业权人、 矿种、有效期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 (略) 办公厅关于推进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 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 | 每年一季度 集中公告 | 各级自然资 源管理部门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网站 ■ (略) 公共资源交 易服务平台 ■ (略) 场网 | |||||
38 | 国有产权 交易信息 | 国有企业产权 转让信息预披 露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转让标的企业 的股东结构;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 及批准情况;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 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 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 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 | 《 (略) 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 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 见》(国办发〔2017〕97号)、《企 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2016年第32 号令) | 及时公开,披 露信息时间 不得少于20 个工作日 | 转让方 | ■ (略) 公共资源交 易服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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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 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 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受让方资格 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 的情形)。 | |||||||||||
39 | 国有企业产权 转让信息披露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转让标的企业 的股东结构;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 及批准情况;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 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 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 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 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 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 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受让方资格 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 的情形);交易条件、转让底价;企 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有限责任 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 标准;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 《 (略) 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 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 见》(国办发〔2017〕97号)、《企 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2016年第32 号令) | 及时公开,正 式披露信息 时间不得少 于20个工作 日 | 转让方 | ■ (略) 公共资源交 易服务平台 | √ | ||||
40 | 国有企业产权 转让成交公告 | 交易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 转让底价、交易价格。 | 《 (略) 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 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 见》(国办发〔2017〕97号)、《企 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2016年第32 号令) | 及时公开,公 告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 | 产权交易机 构 | ■ (略) 公共资源交 易服务平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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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国有企业资产 转让信息披露 | 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转让底 价、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 评判标准等。 | 《 (略) 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 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 见》(国办发〔2017〕97号)、《企 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2016年第32 号令) | 转让底价高 于100万元、 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转让底价高1000 万元的资产 转让项目,信 息公告期应 不少于20个 工作日 | 转让方 | ■ (略) 公共资源交 易服务平台 | |||||
42 | 国有企业资产 转让成交公告 | 交易标的名称、评估价格、转让底 价、交易价格等。 | 《 (略) 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 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 见》(国办发(2017)97号)、《企 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国资委、财政部2016年第32 号令) | 不少于5个 工作日 | 产权交易机 构 | ■ (略) 公共资源交 易服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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