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买公告
(略) 高新区团山镇余岗居委会四组( (略) 管理局)1幢1单元4层141室房地产
(第一次拍卖)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 (略) 将于2024年10月6日10时至2024年10月7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 (略) (略) (略) 上(网址:https://shttp://**,户名: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 (略) )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拍卖标的: (略) 高新区团山镇余岗居委会四组( (略) 管理局)1幢1单元4层141室房地产
共有情况:共同共有
房屋设计用途:住宅用房
所在层/总层数:4/8
起拍价:61.*元,保证金:*元,增价幅度:0.*元。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京东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 (略) 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 (略) 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一)负责执 (略) ;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24年9月2日起至2024年10月6日止接受咨询(双休日除外), 有意者请自行到标的物现场看样。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 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
特别提醒:
1、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2、拍卖标的物为房地产的,是否存在“限购”政策,请竞买人自行咨询并充分了解该标的物所在地政策及当地政府部门规定,如果竞买人不符合当地限购政策,导致不能办理该标的物竞买成交后所有权过户登记的瑕疵责任,由买受人自行负担。
3、拍卖标的物为车辆的,法院不负责提供相关税务发票等票据凭证和契税缴纳证明,如有违章(包括缴纳罚款、滞纳金及扣分等)、年检、过户、单证补换,所涉及的问题由买受人自行解决,一切费用由买受人承担。车辆的排放标准以车辆管理部门实际检测数据为准;过户是否存在限制的相关事宜,请竞买人自行咨询车辆落户地车辆管理部门;如果竞买人不符合车辆落户地政策,导致不能办理该标的物竞买成交后所有权过户登记的瑕疵责任,由买受人自行负担。
4、交付日期以案件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七、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 (略) 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及有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与拍卖人无涉。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拍卖竞价前京东系统将冻结竞买人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保证金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锁定的保证金 (略) 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拍卖成交后15 (略) 指定账户(户名: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 (略) ;开户银行: (略) 建行高新区支行;账号:**,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锁定的保证金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
十、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成交价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价,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 (略) 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 (略) 查询。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 (略) 发布的拍卖须知。
重要提示:拍卖标的物保证金在*元及以上的,或者企业参与竞买,请竞买人务必提前5个工作日完成报名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如因竞买人未按此条提示规定时间完成报名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导致京东在拍卖结束前未能全额收到竞买人缴纳的保证金,无法为竞买人开通竞买权限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略) (略) 均不承担。
标的物详情咨询电话: 0710-*(韩法官)
联系地址: (略) (略) 16号。
*请竞买人设定心理价位,理性竞拍,竞拍成功后不履行交易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详见拍卖须知。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 (略)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