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人民政府批准,我局决定拍 (略) (略) 区统管区2宗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宗地概况及相关要求
(一)拍卖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等要求
地块 编号 | 地块位置 | 土地面积 | 土地用途 及出让年限 | 规划经济技术指标 | 供地 条件 | 出让 方式 | 起始价 | 竞买 保证金 | |||
建筑 密度 | 容积率 | 建筑高度 | 绿地 率 | ||||||||
洛 2023-6 号地块 | 洛江区阳江新城, (略) 、 (略) 、 (略) ,南至排洪渠 | *平方米(约合46.4亩) | 居住—城镇住宅(二类城镇住宅)、城镇社区服务设施70年,商业服务业—商业40年 | 20% 以下 | 2.4以下1.0 以上 | 80米 以下 | 30% 以上 | 现状 | 拍卖 | * 万元 | 5080 万元 |
洛 2024-1 号地块 | (略) 镇,北至万滨街,东至金狮街,西至排洪渠,南至规划商住用地 | *平方米(约合16.86亩) | 居住—城镇住宅(二类城镇住宅)、城镇社区服务设施70年,商业服务业—商业40年 | 25% 以下 | 2.5 以下 1.0 以上 | 60米 以下 | 30% 以上 | 现状 | 拍卖 | 2400 万元 | 480 万元 |
(二)相关要求说明
1.上述地块竞买申请人须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2.洛2023-6号地块竞得人须按有关规范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包括:社区管理服务用房、社区医疗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站等设施[具体规划要求详见《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下达2024-L03号储备用地规划条件的通知》(泉资规〔2024〕175号)],且上述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应相对集中布置在交通便利、方便群众使用的地方,与项目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否则住建部门不予核发预售证,建成后无偿将产权、使用权移交给政府指定的有权机构。
3.洛2024-1号地块竞得人须按有关规范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包括:社区管理服务用房、社区医疗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站等设施[具体规划要求详见《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下达2024-L01号储备用地规划条件的通知》(泉资规〔2024〕174号)],且上述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应相对集中布置在交通便利、方便群众使用的地方,与项目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否则住建部门不予核发预售证,建成后无偿将产权、使用权移交给政府指定的有权机构。
4.洛2023-6号地块西 (略) 实验小学洛江第二校区,周边1000米范围内规划有1所区级公办中学。该地块的学区划分在当前洛江区招生政策未改变的情况下为属地“三一致”原则,具体方案需待当年度片区摸底生源数,并结合新建学校投用情况后确定,以当年度洛江区的小学和初中招生政策为准。
5.洛2023-6号地块商品住宅部分不设最高销售限价, (略) 场情况自主定价,销售价格接受主管部门指导、监督。
6.洛2023-6号地块的可销售房源应全部按程序办理预(现)售手续并向社会公开销售。严禁采取“以房抵债”、股东或特定全体垄断房源、办理自有产权等方式逃避公开销售,否则住建部门不予 (略) 签备案,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产权。
7.洛2023-6号地块的商业部分为可分割销售、可分割转让,且最小分割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
8.洛2024-1号地块不可分割销售、不可分割转让,其中住宅部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统 (略) (略) 。
9.洛2024-1号地块采取带设计方案方式出让,建筑主体和室内装修采用装配式,户型、全装修等 (略) 住建局审核。
10.根据《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泉政办规〔2022〕4号)要求,洛2024-1号地块户型设计主要以30-45平方米的一房型为主,适当配置45-70平方米二房型和90平方米以内的三房型,其中90平方米以内的三房型套数不超过单个项目套数的20%,以满足单身、家庭、多孩家庭等不同群体的多样化需求。新建保租房应按照《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要求,按全装修成品住房建设,并具备拎包入住条件。
11.上述地块竞买人提交竞买申请书时应同时提交竞买保证金,以及如竞得该地块,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均属于自有资金且不属于股东违规提供的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融资便利,不是直接或间接使用金融机构各类融资资金,不是使用房地产产业链上下游关联企业借款或预付款,不是使用其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借款,不是使用参与竞买企业控制的非房地产企业融资等事项的承诺书及《商品住宅用地竞买保证金/成交价款来源情况申报表》,并主动配合出让人及组织方进行资金审查。若竞买人资金来源未通过审查的,同意出让人或组织方取消竞买资格,已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若竞买人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并解除,已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不予退还。
12.上述地 (略) 洛江区的法人竞得的, (略) (略) ,所有税收应在当地缴纳。
13.按照《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2023年 (略) 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23〕11号)要求,上述地块充电桩车位配建比例不低于50%。按照《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4部门关于规范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泉建规〔2023〕3号)要求,严格落实新建住宅小区固定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含低压电缆、电缆分支箱、计量表箱)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求。按照《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24〕17号)要求,严格新建居住项目规划审批管理,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纳入项目配套。
14.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略) 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若干意见(2018—2025年)的通知》(泉政文〔2018〕87号)要求,上述地块的建筑单体质量要 (略) 优质工程及以上。
15.按照《 (略) 人民政府办公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及商办类建筑建设管理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21〕75号)要求,上述地块开发建设应符合《新建商品住宅建设品质提升事项》。
16.按照《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通知》(泉建规〔2022〕3号)要求,上述地块的装配式建筑应占新建建筑面积40%以上。
二、竞买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符合竞买申请人条件的,除欠缴土地出让金者、 (略) 取得合法土地未按规定开发建设者,列入福建省恶意逃废债务失信行为人“黑名单”的企业、 (略) 失信被执行人(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竞买申请人应当单独申请。
三、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用拍卖方式出让,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不设保留价。
四、报名与实地踏勘
(一)拍卖地块的有关文件,可于2024年9月27日至10月15日(工作日) (略) 丰泽区海星街100号东 (略) 政务服务中心4楼450室购买索取,电话:0595-*。
(二)竞买人须在2024年10月15日17时前(工作日)携带有效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或授权委托书、已交纳竞买保证金的凭证及其他相关要求材料等, (略) 丰泽区海星街100号东 (略) 政务服务中心4楼450室办理报名手续。电话:0595-*。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15日17时前( (略) (略) 收到款项的时间为准)。
经审查,竞买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 (略) (略) 将在报名结束后确认其竞买资格,发给《竞买资格确认书》。
(三)拍卖地块踏勘时间为2024年9月29日至9月30日。需由我局派员陪同实地踏勘的,请提前与我局联系,联系电话:0595-*。
五、拍卖时间与地点
拍卖时间:2024年10月16日9:00。
拍卖地点: (略) 政务服务中心(东海大厦)A幢442室(地址: (略) 丰泽区海星街100号)。
六、付款方式及期限
上述地块竞得人自竞得之日起30日内应缴交成交价总额50%的成交价款(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余款自竞得之日起3个月内交清。
竞得人应当按时支付成交价款,不能按时支付成交价款的,自违约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缴后仍未支付成交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竞得人无权要求退还定金。
七、竞买人竞得土地后, (略) 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 (略) 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清成交价款。 (略) 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完成注册登记手续, (略) 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八、开工、竣工时间
上述地块竞得人应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年内开工,并在开工后3年内竣工。
竞得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或竣工的,每延期1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成交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
竞得人造成土地闲置,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详见本次拍卖文件。
十、注意事项
竞买人须全面阅读有关拍卖文件后再提出申请,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拍卖文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如有疑问可以在拍卖活动开始日以前以书面或口头 (略) (略) 、我局自然资源利用管理科咨询,咨询电话:0595-*、0595-*,传真:0595-*,网址:http://**。
十一、我局对本《公告》有解释权。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