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采购项目编号:青海港鑫公招(货物)2024-050号。
二、项目名称:“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病理科)建设(第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云南 (略)
地址: (略) (略) 恒基广场一号楼B座913、915室
授权代表:赵发禄,联系电话:(略)
地址: (略) 石坡街55号2单元501室
邮编:(略)
被投诉人:青海 (略)
地址: (略) (略) 安泰大厦东座4楼
联系人:李女士,联系电话:0971-(略)
四、基本情况
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病理科)建设(第二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青海港鑫公招(货物)2024-050号],于2024年10月10日发布招标公告 ,2024年10月31日09:00开标。投诉人云南 (略) 于2024年10月12日17时51分获取采购文件,于2024年10月28日对该项目向青海 (略) 进行了质疑。(以下简称投诉人与被投诉人),被投诉人于2024年10月29日作出答复。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于2024年10月31日将投诉书邮寄至化 (略)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本机关),经审查投诉书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规定,通知投诉方补正,本机关于2024年11月6日收到投诉方补正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机关于2024年11月4日通知被投诉人暂停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并向被投诉人青海 (略) 及化 (略) 发送了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查阅资料,调取相关证据资料等方式进行了认真审核和审查。
五、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本项目的特性是属于机电装饰装修涵盖部分医疗器械设备的政府采购类项目,但招标文件内的清单及病理科建设( (略) 、通风改造及水电改造)设定与项目的实际情况出入很大,在整个招标文件中就“ (略) 、通风改造及水电改造”一项涉及金额至少占比总项目的40%,“ (略) 、通风改造及水电改造”是按规范的二级生物实验室标准改造还是普通工装的改造要求进行?以及涉及的具体工程量清单也没有,造成潜在供应商无法合理报价,无法正常的参与该项目的正常投标事宜。
六、调查情况
1、投诉方未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规定的法定期限内依法提出质疑。
2、经本机关核查该项目所提交的质疑资料、答复资料及招标文件,结合专家论证结果,投诉事项内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七、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县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化隆回族自 (略) 提起行政诉讼。
化 (略)
2024年11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