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工程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收到利害关 (略) (略) 上招投标系统提出的异议,招标人于2024年11月25日发布暂停招投标活动的通知,并于2024年11月28日异议答复并发布继续招投标活动的通知,同时发布二次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2024年11月28日至2024年12月02日)。 2024年12月05日收到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招标人于2024年12月05日第2次发布暂停招投标活动的通知,2024年12月06日投诉人撤回投诉,招标人第2次发布继续招投标活动的通知。 2024年12月09日监管部门收到该项目的举报信,就举报事项展开调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的相关规定,通知招标人于2024年12月11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了复评。 根据复评结论“不宜再推荐 (略) 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故选择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原第二名 (略) 顺延为本项目的中标候选人第一名。 |